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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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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荷兰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良才 《兰州学刊》2010,(7):134-138
性别相同的两个自然人结合而成的伴侣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较为松散,不具有法律意义,有的颇为紧密,具有从法律角度予以探讨的必要。2001年4月荷兰修订了《婚姻法》,允许缔结同性婚姻。2005年以来相继有比利时、加拿大、马萨诸塞州、荷兰及西班牙等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荷兰《国际私法(结婚与离婚)法》也作了修订,及时回应同性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同性离婚案件管辖权选择、外国同性婚姻的效力及外国同性离婚判决的承认、同性婚姻与荷兰区际私法等问题对国际私法的需求。我国当前同性恋人群呈增长趋势。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必然遇到在我国境内缔结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外国同性婚姻配偶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同性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等问题。我们需要研究和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  相似文献   

2.
进入新时代以后,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问题愈发受到社会的关注,目前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监狱服刑人员的健康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严重影响了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改造积极性。因此,构建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让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由过去的监狱负责走向社会共同承担不仅是当下解决监狱困境的有效举措,也是保障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3.
由于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受刑人享有婚姻自由权,使得我国受刑人的婚姻权处于事实上被剥夺的地步。受刑人婚姻权有行使的条件性、客观差别性、关联性、权利义务的两重非对等性等特点。应当以明确的立法保护受刑人的合法婚姻权。  相似文献   

4.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 ,意义重大。它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 ;它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它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立法不足也在所难免。针对该制度在立法中的内容失之过简 ,操作时还有一系列实际问题尚未解决的状况 ,本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过错性质以及过错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5.
一、离婚的法律冲突离婚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与因夫妻一方死亡而使婚姻关系消灭同为结束婚姻关系的不同。和结婚一样,由于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国的离婚制度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对离婚问题的不同态度。从历史上看,世界范围内的离婚立法经历了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的更替。西方许多信奉天主教的国家,认为婚姻是耶稣与教会安排下的结合,是永久而完美的东西,是人所不能使其分离的。因此,它们长期禁止离  相似文献   

6.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050958)  相似文献   

7.
赵刘洋 《天府新论》2017,(3):93-105
中国的婚姻法和离婚法律实践不同于西方既有理论的描述,其一方面遵循“个人主义”逻辑: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确认个人婚前财产的合法性,尊重夫妻双方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意愿,举证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另一方面, 也遵循“家庭主义”逻辑:法律判决考虑保护弱者、照顾子女、赡养老人,调解仍然被广泛使用,是否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仍是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素之一,并且,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家庭正义观念方面具有一致性。从离婚法律实践来看,中国的家庭伦理在变化中仍然延续。  相似文献   

8.
如果配偶提出离婚,但自己认为还没到离婚的地步,不想离,可从四方面着手: 1.主动承担责任.建议出现问题的夫妻首先承担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然后积极改善婚姻相处模式,这样才能很好地修复婚姻出现的漏洞.  相似文献   

9.
重婚罪管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有配偶"应理解为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即欠缺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中的事实丈夫和妻子.事实婚姻是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基于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自然构成重婚罪;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实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在认定重婚罪时,要正确把握重婚罪的罪与非罪,才能在既有规范的限度内,更有效地保护婚姻关系.对重婚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审判管辖问题、职能管辖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重婚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因重婚行为而产生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丽 《理论界》2008,(6):75-76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11.
焦阳 《南方论刊》2010,(4):41-42,45
在我国死刑制度还不能被废除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死刑犯这一最弱势群体的权利一直被学界关注。在全社会应树立如下理念:死刑犯也是公民,其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也应当予以保障,因而应赋予其赦免请求权、临刑会见权、获得医疗救助权、器官利用的自主选择权等权利,这有助于刑罚执行的进步。  相似文献   

12.
随着知识经济的繁荣,著作权财产价值日益突出,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著作权收益的分割问题也成为案件的难点。著作权较一般财产性权力具有特殊性,现存法律对著作权收益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规定不尽完善,应根据婚前、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著作权,以及收益取得时间的不同等各种情况区分立法,做详尽规定,以解决此类争议。  相似文献   

13.
离婚时获得的经济补偿,既是对具体家务劳动的补偿,也包括对凝结于具体劳动中的抽象价值的补偿.与夫妻均为双职工的情形不同,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要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不仅要有承担家务劳动的事实,还同时要有抽象价值的损失,以免出现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价高于社会劳动价值的结果.对家务劳动宜作扩张解释,凡属围绕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劳动均应包括在其中."较多义务"中的"较多"应当包括对劳动强度和时间的考量,比较的基准则是另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受益配偶所获得的利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14.
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离婚诉权依法应得到保护。从离婚诉权的基本内涵入手,考查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15.
离婚一年内,无过错方可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婚姻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相似文献   

16.
我国对“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狭义的“事实婚姻”的保护。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我国经历了一个由承认到逐步限制承认,到完全不承认再到妥协的有条件承认,到现在根本不提的一个变化发展过程。同居关系作为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应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7.
在司法实践中,对“捉奸证据”的效力问题存有争议。笔者认为,鉴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本意和“捉奸证据”取得过程的特点,不应将其作为定案证据。 一、“捉奸证据”不能证明重婚或同居的事实 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其中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法律婚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事实婚指虽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却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房产归属处理的规定,在价值取向上偏重保护强势有产者一方的利益,这种价值取向势必会对我国传统婚配习俗习惯产生一定冲击,对现行婚姻中弱势的无产权方配偶产生不利影响,对未来缔结婚姻者起一定导向和指引作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应在保护婚姻强势个体利益的同时兼顾弱势个体利益,以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价值宗旨,给社会留有一定空间而不必过于"一刀切"地细化。  相似文献   

19.
官玉琴 《东南学术》2007,(3):143-149
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并由此产生的与该身份地位密不可分的身份利益.从婚姻目的入手分析配偶权客体,即配偶的身份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同居生活、夫妻共同生育子女以及夫妻相互陪伴、钟爱和帮助.配偶身份利益具有绝对性,受法律保护.任何第三人侵害配偶身份利益都应受法律制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臧书磊  颜国芳 《理论界》2009,(8):141-143
英国近代曾存在"卖妻"现象.这种存在于社会下层中的"卖妻"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基督教会认为婚姻神圣,反对离婚.其次是通过议会法案离婚代价高昂,普通民众难以接受.再次是英国的习惯在下层民众心里具有法律的效力."卖妻"现象作为英国下层民众的一种习惯,是他们规避基督教会禁止离婚和议会法院高昂离婚费用所采取的一种做法.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变和整个社会认知水平的提高,离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卖妻"作为英国的一种习惯,逐渐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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