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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立法的模糊性造成执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如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关系、罚款基数和裁量因素适用等不确定现象,严重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其他国家在增强反垄断罚款确定性时以反垄断指南为依托,以构建罚款制度为中心,明确了罚款基数和因素,制定了具体的罚款裁量方法,为我国提供了有价值的国际经验。构建以罚款制度为中心,明确罚款基数概念和相关因素,并形成具体"三步走"的裁量方法是我国增加反垄断罚款威慑力的最佳手段。  相似文献   

2.
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强制措施.作为强制措施之一的罚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立法理念偏差、救济方式不合理、强制措施行政化与审判权中立性的矛盾等原因,出现了罚款措施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存在不当情形,罚款金额标准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等问题.对此,应当改变罚款作出方式,统一救济途径,将罚款的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在罚款处罚与审判权的行使主体上进行分化,建立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行政处罚几乎涉及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在各类行政处罚中,行政罚款更是担当极重要角色。本文指出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行政罚款存在的问题,如何在立法与实践中“依法罚款”(如确定行政罚款的适用条件、原则、程序、数额确定方法等),使行政罚款更能够适应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4.
在商业秘密遭受侵害时,行政救济是重要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行政救济主体的确定不合理,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性质的认识、运用、执行存在问题,罚款的设置不尽合理。对此,应由专利管理部门主管技术秘密的救济,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界定为行政裁决并具体化,针对不同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设置不同的罚款数额。  相似文献   

5.
罚款权作为一种最常用的惩罚手段,具有其他惩罚措施难以比拟的程序便捷性和直接威慑性,为社会各类规则制定者所青睐,甚至大量私法主体都在自己的规章里加以规定.然而财产权作为一种与生命权、自由权相并列的基本人权,乃人权实现之保障,罚款权的设定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私权.基于“平等者无强制”的理念,社会上大量的私法主体的罚款权规定是不合法的,而在有契约关系的情形下,罚款也只能被视为违约金.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设定原则的规定有所欠缺,设定罚款的权力主体太过宽泛,没有对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作出应有的规定,不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实现罚款处罚公平。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罚款处罚的设定原则,限制设定罚款处罚的权力主体范围,科学地规定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使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罚款作为欧共体委员会制裁卡特尔行为的一项重要行政处罚手段,经过多年的实践,尤其在2004年欧共体竞争法现代化过程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现行的罚款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罚款标准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更加明确了实施罚款的条件和程序,增强了罚款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另外,一些减免罚款的新手段和工具的适用,也使罚款的制裁效果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有两种模式: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欧共体竞争法主要通过欧共体委员会征收罚款的方式保障竞争法的实施,是行政模式的典型代表.中国<反垄断法>以欧共体竞争法为蓝本,反垄断执法机构集调查权、决定权与处罚权于一身,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模式.鉴于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具有较长的历史并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要使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达到与欧共体竞争法同样的效果,应当借鉴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经验,制定统一、具体的罚款指南,使减免政策明确并具有可预测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将违法行为的"同一性"作为适用条件。该条件包括行为数量上的单一性与唯一性以及财产责任承担上的重合性与冲突性两个基本要素。受调整对象的限制,《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优先适用的余地,未来民法典应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民事赔偿优先的程序法衔接与保障机制,立足事前救济。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在行政罚款责任及刑事财产刑责任认定及执行中,应当将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纳入其财产范围中,依法适用缓、减、免制度。可将民事赔偿权利人纳入刑事财产刑及行政罚款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中,借助执行异议和执行中止,确保民事赔偿优先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21世纪以来美国倡导的经贸规则经历了全球性贸易协定、区域性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的转变,其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尤为明显.WTO采取强制管辖,通过独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成员方争端;CPTPP和USMCA保留专家组,程序透明度更高,但未设置上诉机制;中美协议彻底取消了第三方机构,以双边磋商作为主要策略,并将申诉方行动合法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反映了规则导向到效率导向的过渡、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提升、多边主义到单边主义的回归等趋势,极大影响了国际经贸规则.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绝对话语权,中国必须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持续变动的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推动WTO上诉机构改革,逐步靠拢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并坚决抵制单边主义的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基金业整体规模持续扩张,由此引发的基金投资纠纷增长很快,其中涉及基民权益保障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究其根源,不对称的仲裁法治关系成为制约投资者权益保障的主要障碍。而双赢的仲裁法治关系的建立要求改变基民权利保障的内外部环境,维护仲裁救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体系。由于基金投资的集体仲裁机制尚未建立,第三方的公信力不足以确保实现实质上的社会正义,因此,赋予基民"二次选择权"、建立判断型的调解制度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基民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无为而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理念。中国古代民间纠纷解决的基本范式以民间调解为主要手段,以民间习惯为主要依据,以追求"无讼"为价值理想。"无为而治"理念对传统民间纠纷解决范式具有重大影响。在"无为而治"理念的引导下,国家司法权在民间实行"无为",主要运用调解方式,充分重视民间习惯,化解民间纠纷,最终达到"无为而治"的治理效果。社会和谐的价值考量、熟人社会的情理需要、调查取证难的客观要求等,是"无为而治"理念渗透民间纠纷解决范式的原因所在。  相似文献   

13.
刑法的谦抑性是刑事法治的重要理念之一,对规范刑事法治、防止刑罚权滥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刑法改革的方向应当秉承“严而不厉”思想.刑罚的谦抑性要求有限度的适用刑罚,并且应避免过于苛厉的刑罚.民事纠纷的刑事化现象,扩大了刑罚的适用范围,加重了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不符合刑罚的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14.
日本民事诉讼学者中村英郎先生认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根本区别可表述为事实出发型民事诉讼与法规出发型民事诉讼,并由此形成各自的理论体系,导致诉讼理论借鉴的困难。分析民事诉讼制度起源及中村先生所持论据,可知有关事实出发型民事诉讼与法规出发型民事诉讼的划分基本上是一个不能充分证明的假说。民事司法活动的本质都是将现有法律用于解决目前的纠纷,都是沿着三段论的逻辑结构而展开的。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虽然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容忍义务,但已有运用容忍义务规则处理不可量物排放纠纷的司法判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多有在其民法典相邻关系部分明确规定容忍义务的条文,这为我国一些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所借鉴。司法上,判断容忍义务限度的根本标准是"妨害轻微",判断妨害轻微的最重要的客观标准是"公法上的排放标准或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容忍限度的标准可能会被其他因素如排放行为的社会效用等所修正。  相似文献   

16.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7.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在民商事领域被广泛运用,其中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中虽规定了违约金酌减规则,但该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诸多的问题。通过介绍违约金酌减的相关理论后,提出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修订过程中关于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立法建议。首先应区分违约金性质,明确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予酌减,赔偿性违约金可适用酌减规则;其次要对现有的酌减考量因素种类进行整合;最后明确赔偿性违约金酌减过程中主要考量因素是“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属于民法,必然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不统一解决纠纷的方法、不统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竣的课题。  相似文献   

19.
民法解释的民法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民法解释过分追求如何“解释”却忽视了“民法”二字。民法解释应从民法本身最基本的价值出发,并以此为解释的根本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身本质价值的集中体现,界定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并处理好其内部潜在的效力冲突是确立合理的民法解释规则的必要前提。强调民法解释的民法性,以民法的本体价值指导民法解释,使其它技术性解释方法能在民法的价值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在准确解释的基础上合理地裁判案件,通过个案的公正坚定人们的法律信仰,展示法律的生命力,加快我们的法治步伐。  相似文献   

20.
关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附带民事诉应当以行政诉讼为前提,并与行政诉讼有内在联系和关联性;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发生在行政确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引发的民事争议;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两案一并审理、一并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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