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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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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俊 《北方论丛》2006,(6):145-149
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我国海商法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众说纷纭,现有的研究成果多从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角度进行研究。事实上,承运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都可能实行无单放货行为,而不同主体情况下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主体均不完全一致。承运人本人实行无单放货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甚至要因欺诈而承担刑事责任;在代理人无单放货时,则要根据代理人是否获得授权而确定责任主体和性质,对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应根据主体的不同作出整体性的考虑。  相似文献   

2.
刘继勇 《理论界》2006,(3):112-113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要求凭单交货。但实务中无单放货却频频发生,导致纠纷不断。本文基于提单的物权效力探讨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凭单交货制度。  相似文献   

3.
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为规避常见的法律风险,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中应采取如下防范对策:接受承揽合同订单应设担保;仓储合同中要谨防欺诈;承运人应确保仓要适货、船要适航,不可随意无单放货,不可擅自签发违法提单;货物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应明确;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避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通过分析大陆法系的一般学说——"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界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及其责任的概念、性质和范围。从履行辅助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它与承运人、货方产生的不同责任,总结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供借鉴之处,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权责相关的纠纷与争议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文章以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为例,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规定,探讨了我国法律对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的相关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对我国的相关影响,同时分析了我国航运业引入<鹿特丹规则>的障碍以及解决途径,最后得出积极、肯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无单放货”纠纷案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单放货”行为法律属性问题成了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无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个案中的“无单放货”行为不宜格式化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仅付违约责任的精神。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不同定性,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单放货”行…  相似文献   

7.
无船承运人 ,是指自己不拥有和经营船舶 ,但能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 ,收取运费 ,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由其民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 ,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只有无船承运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发。无船承运人应把提单签发给交运货物的人。  相似文献   

8.
无单放货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与提单的功能息息相关,笔者认为:提单在运输、结算、贸易环节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需要分阶段讨论其功能,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9.
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使得目前理论与实务中有关港口经营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识与判决不统一,有认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而适用<海商法>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有作为独立经营人而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还有认为应当作为实际承运人适用承运人的责任体系.在现行立法体制下,实务中通过自济措施取得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地位以获得司法保护不失为行之有效的策略.  相似文献   

10.
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更多地关注托运人的责任,较少地关注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目前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探讨了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责任原则,并具体分析了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11.
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交融的角度,慎重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构想。为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价值理念,提高我国航空承运人的竞争力,体现国民经济增长和人身权保护协调发展的趋势,顺应当代国际航空法发展的潮流,我国应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至40万元人民币,并设立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3.
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设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往往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予以变通或者背离。提单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可能减损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尽管可能减轻承运人责任,但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将导致索赔人丧失充分救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采用承运人强制责任限缩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仅适用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否定提单中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效力的方式或者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理由来进行。  相似文献   

14.
李天生 《学术论坛》2012,35(12):93-96
光租条款是因租船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创造出来的。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规定租船承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享有相同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后,英国仍以契约自由理论维护光租条款效力,美国则以《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等为依据否定光租条款效力。英美关于光租条款效力的判例变化,根源在于两国的航运、贸易产业立场不同。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规定,旅客运输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其成立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合理限度却只做出了抽象规定。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成立必须以合理限度为根本适用准则,从义务内容、认定标准、义务主体等多个方面设定量化标准评价义务的合理限度。在责任承担上,则应遵循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客观化的前提下认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承运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是保护其运费等合法债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其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趋向,需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合理的成分。论文结合民商事留置权理论、国外判例、立法例与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以及立法目的与局限性进行了研究,从维护船货双方合同目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角度,对留置标的物是否应属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与债权发生的牵连关系、留置权与租约运费、责任终止条款关系等存在问题与分歧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阐释,明确了货物留置权在承运人合法债权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保护承运人与债务人需要在航运秩序功能上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加公平的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海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具有参考性,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促进我国航运事业与国际贸易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7.
当前,规制数字平台的需求日增,公共承运人理论是规制数字平台的可选进路之一。在梳理公共承运人理论历史衍变的基础上,需对其适用的可行性加以系统性考察。一方面,就公共承运人理论体系来说,“自我定位”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垄断理论的不完备性使之难以有效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另一方面,就数字平台而言,其公共性的来源和表现使之缺乏公共承运人理论的适用基础,而数字技术加持下的数字平台亦不符合“中立承运”的适用条件。公共承运人理论在尊重公共承运人权利行使自由的基础上应对其权利滥用行为予以适当限制,而未经全面考察地将公共承运人理论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亦存在简化规制过程、扩张规制权力的潜在隐忧。因此,应审慎研判公共承运人理论,并从缓将其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  相似文献   

18.
论控制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控制权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提出的在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间之内,在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控制权人享有的指示承运人中止运输、变更交货地点或者变更收货人的权利。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控制权在权利属性上应属形成权,它的行使直接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控制权是非强制性的、为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条件、期间和方式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监护人责任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宜认定为替代责任,与监护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境内外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均存在争议,两者内在的逻辑矛盾也造就了现行规范体系及司法实践的双重标准。传统民法学理论在不区别场域的情况下来探讨监护人责任的整体性,存在解释学上的悖论;但从实证视角加以归纳分析,司法实践无形中对监护人责任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场域区分”为主线的裁判思维,较好地解决了监护责任的多面性问题。此外,被侵权人若是未成年人,被侵权人监护人的过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加以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20.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航空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体系的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和归责原则作了新的构架,有意舒缓了普通法系国家主要是美国由来已久的华沙公约是否创设诉因之辩,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航空运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均持之有据,并通过法院判例反映出来。《蒙特利尔公约》于2005年7月在我国生效之后,我国面临此类问题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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