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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思想市场是一个“思想产品”可以自由平等竞争的言论市场。在理想的思想市场中,言论的真假、对错可以比较容易地分辨出来,诽谤言论也难以长久生存。但是,在现实的思想市场中,主体的信息发布能力是不平等的,不同能量主体之间的言论难以相互对抗。思想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普通公民、公众人物、公众机构、新闻媒体。在对思想市场中不同主体之间的诽谤进行认定时,应当考虑不同主体的言论强弱或社会职能,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标准。在思想市场的观念下,我国对于诽谤可以适当放松刑法规制,而主要由民事的私法途径来处理。我国民事法律在规制诽谤时还可以将主体作出区分,并且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不同的规定,以平衡保护思想市场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名誉权。 相似文献
2.
网络诽谤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犯罪作为传统诽谤罪在网络空间内一种异化的表现,对其应当以新的眼光进行审视。在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事实和意见,注意准确理解诽谤行为的主观目的,对于未捏造而仅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诽谤行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以相关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其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进行双重判断并排除适用传播性理论的情形。将造成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相关伤害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时应从严把握。此外,本解释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应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对于网络诽谤自诉案件自诉人收集有罪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相似文献
3.
孙琳琳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58-59
网络诽谤犯罪的公诉化,虽然有利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网络诽谤犯罪行为,但预防此类犯罪的不当公诉化,同时也是十分必要的。防止网络诽谤的不当入罪,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开启网络服务系统对信息的鉴别功能,无疑是抑制此类犯罪不当公诉化发展趋势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4.
探析言论自由入诽谤罪之原因及解决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效琴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7(5):491-496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国家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高低的一杆标尺。在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各级政府更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要能够容纳不同呼声的存在,更应该正视和尊重不同的呼声,为人民广开言路,让人民畅所欲言,以保证公民这一宪法权利的实现。视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洪水猛兽,动辄采取高压手段予以打压的做法,自然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为民主政治社会所不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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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清燕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18-21
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诽谤犯罪最大不同在于网络犯罪人利用网络行为跨越空间障碍,从而使时空的相对稳定性及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被突破,动摇了传统地域管辖中犯罪地作为诉因发生地的重要基础,使传统司法管辖面临新的困境。考量网络诽谤犯罪地域管辖的逻辑起点,并科学设定网络诽谤犯罪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是对传统地域管辖规则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6.
张道许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3-89
网络成为大众的舆论场,网络诽谤行为日渐增多,对现有法律制度形成了挑战。但由于其涉及到个人权利,应谨慎处之。信息化是网络诽谤行为泛化的背景,国外对网络诽谤行为并非一味放纵。界定好网络诽谤的刑法边界是关键问题,同时也应注意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高治理网络有关司法解释近期出台,显为应时之举,仍有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7.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8.
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制衡 ——再论"微博第一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平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5):21-28
互联网社会中利益多元化的群体对于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理解和需求是不同的.网络中发表的言论时常伴随着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网络言论包括在互联网中陈述事实与发表观点.为减少网络言论对他人名誉权可能造成的侵害,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司法实践在规制此种冲突时,应该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在民法没有对言论自由做出规定的当下,应按照宪法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平衡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的关系.在具体个案认定时,应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给予网络言论不同的自由程度;此外,对于网络名誉侵权主体和网络名誉被侵权人,应根据两种主体的身份特征、 身份属性对自然人和法人、 公众人物与普通大众、 专业者和非专业者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徐冰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1):44-47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日渐发达,网络拍卖作为网络交易中的一种重要的形式,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其中也凸现出一些法律问题,主要从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拍卖合同以及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网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轰轰烈烈的打击网络谣言的运动背后凸显的是法律的障碍。“两高”的司法解释配合性地打开了方便之门,却与我们刑法理论存在巨大冲突。如第二条第一项实质上突破了司法的权限,第三条第一项将“群体性事件”入刑,加剧了司法的地方化,第五条第二款又一次拉大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须做出妥当的解释结论,以谋求法律的稳定性与正义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复杂性、隐匿性特征,因此与传统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一定差异。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使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应以其对侵权行为内容的控制力为依据,探究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名誉侵权中的主体地位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当前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鉴于网络名誉侵权的特殊性,受害人在调查取证方面面临着很大困难,而依靠传统的取证方法又难以实现名誉权保护,因此探索新的、适合网络特色的取证方法势在必行。结合传统的取证方法和计算机相关技术原理,确定取证对象、侵权行为人,然后从侵权信息是否删除出发分别探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取证方法是个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3.
周丽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8,28(4)
公民、法人在现实社会享有名誉权,在网络空间同样享有名誉权。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在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方面实行不同的措施。在我国,对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有关名誉权的保护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做的司法解释之中。解决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既要考虑事前预防,又要考虑事后补救,事前的预防胜于事后的补救。 相似文献
14.
秦朝时期,诽谤罪的基本内涵是指"非上",即对以皇帝为首的当政者人身或其言行的非议。两汉诽谤罪的对象有所扩大,定罪多不依法律条文而依据统治者的意志;处罚措施因为客体的不同而呈现多样化,这反映了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法律条文更加细化,法网更密但君权高于法律的情况日益严重。 相似文献
15.
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在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同时,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当前国际互联网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其解决的方法与效果将严重影响互联网业的正常运行和良性发展。在此前提下,研究各典型国家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立法,厘清责任限制的界限,进而为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责任归属提供立法与实践上的思路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李永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2)
近年,社会生活中针对言论权的名誉侵权之诉时有发生。言论权和名誉权是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两种权利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言论权在界限上的模糊性,以及缺少解决冲突的判断标准,其根源在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需要在法律上通过对言论权的界限加以确定,并确立合理的冲突解决规则,为二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提供一条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7.
岳业鹏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5):392-401
赔礼道歉是我国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产生于儒家礼制传统文化,并被东亚甚至西方国家和地区广泛借鉴。由于现代宪法对人格尊严与表达自由的保障,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遭受违宪的争议,但在我国合宪说的观点更为有力。赔礼道歉是救济受害者名誉的最适当、有效责任方式,既妥善地平衡了表达自由与人格权保护,又契合了人格权所具有的道德与法律双重属性,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及救济需要,实践中应予坚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