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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其中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要件.但是,机动车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理由不具有说服力,该模式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产生很多问题.相比之下,交付生效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也符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将登记对抗模式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  相似文献   

3.
自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概念以来,围绕物权行为理论的纷争已数百年。本文首先试图藉由对交付之性质的分析为切入点,借助历史溯源考察的方法,力图还原Traditio(交付)在古罗马法中的真实历史定位(Traditio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事实——占有的移转,并不必然包含"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并非物权行为),继而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剖析现行德国民法典之规定,一并检讨萨维尼关于"交付是一个真正的物权契约"之经典论断的合理性。随后深入探讨物权行为到底是什么,经由以上分析,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梳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以期从中窥探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之态度。  相似文献   

4.
物权公示是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手段,是昭示权利变动和履行公示行为的统一。在公示中应严格遵守公示的立法宗旨,不承认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可以作为交付的方式。公示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中皆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的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表现。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探索中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从国内外控制下交付法理比较入手,分析其在中国侦查实践中的特性,并针对中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其视为不动产,而《物权法》又将其归属为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的认定,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学界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基本可以分为登记说、交付说、合同生效说三种观点。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应运用在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上。合同生效与所有权转移分别是债权问题与物权问题,不应混淆。因此,只有交付才能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对中国《物权法》第24条进行解释,结果表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除外,登记仅是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相似文献   

8.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日益丰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无论是所有权人负担风险原则还是传统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都存在漏洞。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对于风险的认识还存在分歧,这对风险负担规则的把握十分不利。文章将在明确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探讨两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并坚持应当在采取交付主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对风险负担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海商法》作为中国多式联运法律领域重要适用法,存在迟延交付问题的立法空白,而如果适用《合同法》则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行业发展也迫切需要解决多式联运迟延交付问题。在诸多迟延交付问题中,迟延交付责任限制问题是焦点。通过比较三大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对迟延交付问题的不同立法路径,且详细分析了中国《海商法》对海运迟延交付问题的规制及其问题,发现中国多式联运领域内的迟延交付及其责任限制问题应当从补充完善迟延交付的概念、确立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范围及设立相应的责任限额等几方面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10.
交付是移转动产占有的法律行为,动产交付的类型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未来的民法典均应予以确认;交付的法律效力在于所有权的移转,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应当规制知识产权垄断,而制裁的方法则用解除知识产权垄断。由于知识产权垄断,产生了信息的垄断,进而形成和发展了市场垄断。它的无形性和“合法性”使传统反垄断法无法规制。经济全球化迫使中国应当制定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垄断。  相似文献   

12.
由于文化创意在法律上的定性模糊不清,导致我国目前对民族文化创意的立法保护陷入困境,如何平衡既要鼓励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转换,又要保护民族文化艺术专有权人或传承人的利益,实现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这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是一个难题。民族文化创意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除了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保护外,还应建立特殊的无形财产权保护制度,力求实现法律保护的最大效益化。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的无形财产概念可以追溯到民法中无体物概念的产生,这两个定义在“物即财产”观念的影响下几无区分。同样,民法中对无形财产指代内容的不同解读也影响到刑法理论对这一概念内涵的界定。刑法中的无形财产与信息财产应是相同的定义,都是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抽象思维认识或感知体现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形式。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是效用性,类型特征是无形性,后者是由信息的存在方式决定的,也是无形财产区别于有形财产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4.
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在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相结合、主体不确定性、权利不可转让性、权利永久性等方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契合,因而能够突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障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从制度层面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可以采用商标法或专门法模式,并体现出权利共有性、权力分享性、地域限制性等法律特性。从实践层面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一定的发展,但在直接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可望在将来克服差距、取得较大发展。  相似文献   

15.
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时代,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障碍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基于哲学家波兰尼对编码知识与意会知识的分类方法,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即其属性与知识产权法预设保护的对象属性的不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障碍的深层次原因,印证了调整对象决定调整方法的法理。进而,从实证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中相同的“保护”称谓不同的现实含义,并从不同保护模式与对象不兼容度的角度,讨论了现有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尝试的局限及改进。  相似文献   

16.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沿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但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还不健全,通过对中国西北和西南9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结合国际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保护经验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应转变立法理念,由政府本位转为社会本位,加强私权保护机制;对文化资源向文化资产的转化进行探讨,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形成可持续、兼具文化与经济效益的利益共享化价值;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属性,在赋予传承人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赋予不同的权利范围,均衡处理社区与群体之间、公众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许可制度,明确传承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利用发展文化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加大政府、企业、公共组织的基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完善传承人权利救济机制,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保护基金、公益诉讼等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之初即已存在,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的特色制度,也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修改显示,行政执法呈现出扩张趋势,但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还是从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行政权扩张本性的抑制、社会条件的变迁等角度着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都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修改时可适当保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内容,但应当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弱化。具体而言,修法时应弱化对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提倡行政调解,并适时调整行政查处的范围和力度。  相似文献   

18.
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 ,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 ,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 ,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之处。因此 ,以是否“有体”作为划分物与权利标准的做法已经不合理了 ,而应以“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取而代之。在此基础上 ,应当以知识产品为中心 ,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大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权体系 ,以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保护 ,完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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