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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适当生活水准权是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基本人权。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制条件下,农民工作为夹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他们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情况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我们要认真分析农民工的特点,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方式,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保障的作用,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相关法制,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障(保险)基金上的监督机制,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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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TRIPS协议的订立,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冲突日益加剧。为调和这一固有矛盾,TRIPS协议在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意思自治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并要求各成员遵循相关规则,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各国在协调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冲突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尤其在如何正确适用TRIPS规则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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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基本人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失地农民社会权最为有效的宪政保障机制是国家的良好宪政秩序。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政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也是衡量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失地农民的社会权予以宪政保障,就意味着国家、他人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政保障是人权维度的确证,是法律人文主义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政保障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完善制度,依法进行;因地制宜,适当允许地区差别;保证公平,兼顾效率;逐步完善推进。同时,需要主体层面、政府层面、社区层面、社会层面四位一体联动来保障失地农民社会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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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年人认为自己有退休金,就不能向子女要赡养费,这是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除非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才能免除赡养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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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条款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宪法学的积极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利等概念进行解释。在立足于中国宪法的体系解释视角下,社会权具有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国家建构的三重维度。在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规范意图中,社会权也不只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而且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具体而言,社会权不仅是个人向政府索要经济福利的请求权,也是实现完整社会身份的基本公民权。社会权不仅仅具有社会经济性质,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性质。社会权的规范结构,特别是社会权的功能及义务指向,也需要基于此种性质进行建构。社会权的功能更多地体现为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其具体的保护义务不仅指向合宪性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具体国家机构,同时也指向了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从而形成一种中国式的社会权制度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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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凤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2):42-44
我国于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但这部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存在界定难、监督难、处罚难和操作难的问题.对此应根据国情对赡养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进行量化,在完善赡养人的探亲休假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和老年人社会保障机构对赡养人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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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波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7-53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免于强制出庭的义务,但我国并未因此而建立起证人拒证权制度。本文拟从“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礼法制度展开,认为无论是基于天理伦常的亲属拒证权,还是基于社会分工和职业伦理的职业拒证权,抑或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及公务秘密的公务拒证权,以及为了保护人权的不强迫自证其罪拒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均具相应的伦理基础和现实意义。进而,本文从证人拒证权的主体、拒证权行使程序及拒证权之例外情形诸方面,尝试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制度建构,认为近亲属、享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士、持有公务机密的公职人员或曾经担任公职的人员及可能因为作证而受到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拒绝以任何方式作证;但是,在证人自愿放弃拒证权,以及在某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或因证人兼具被害人或共犯等其他身份时,亦须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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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私人资本的积累,私人公海活动的数量和种类都在不断增加。以海洋清洁计划为代表的、不以船舶为基础的新型私人公海活动可能与他国公海权益产生冲突,而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对此缺乏规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第2款要求公海自由的行使应当适当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然而,该义务约束的是国家,并不直接约束私人公海活动。基于《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各国有确保本国船舶行使公海自由时适当顾及他国权益的义务,但这一义务无法涵盖此类新型私人公海活动。为此,荷兰与海洋清洁计划组织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了该组织进行公海活动时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的具体要求。除了这一方法,各国亦可将有关设备登记为船舶,或者寻求国际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以达到相同目的。从晚近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是强化私人公海活动中的国家监管义务,以使各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私人公海活动都遵守适当顾及义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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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的法律属性与社会保险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保障权利谱系由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构成,社会保险权在这个权利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险法应以保障社会保险权为立法理念和逻辑起点,细化有关社会保险权的法律规定,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积极作为义务,完善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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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民用航空跨越了国家边界并承载了来自不同国家的公民,一国政府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应积极履行国际义务。近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17航班在乌克兰遭不明身份武装分子的导弹击落事件,将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聚焦在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家责任上。尽管国家责任引起的原因通常可归因于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但由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所涉及国家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和战乱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认存在困难,使得国家责任的履行往往要经历长期、艰难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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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概念起源于为使残障人士出行便利而研发的建筑领域内的特殊设计,现今已发展至法学领域。国内外皆通过立法明确了“无障碍”概念及内容,但“无障碍”应从福利模式转变为权利模式,才能更有利于保障无障碍需求者权利的实现。同时,保护主体也应从残障人士、老年人扩大到所有对无障碍有需求的群体。无障碍权的实现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是其义务主体,其次二者通过分别承担着主要义务及补充义务来保障无障碍权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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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逻辑、规范和实践上分析,国家义务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法定的具有根本性地位的义务.而国家义务又体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具体国家机关义务.至于各个国家机关的义务是否具有无选择性,则由社会保障权的内部构造和国家政治制度来决定.对于社会保障权而言,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使得社会保障权变得可实用、可获取、可接受和可调适.并且,国家应当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决定自己的义务是"渐进性"的抑或"即刻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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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提高经济效益;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维持基本居住生存的住宅居民的优先购买权;它的法律性质是具有一定人身权属性的附条件形成权、期待权.有鉴于此,我国现行法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修正为:限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居住性质,非居住(含商业)房屋的承租人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明确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及"除斥期间";明确出租人或第三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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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基于文本与判例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社会保障权是否为宪法权利存在争议.从宪法文本考察,世界多数宪法规定社会保障权是宪法权利,其方式有三或直接规定为宪法权利;或规定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基本义务;或规定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未作规定,但通过司法判例确认并维护社会保障权;具有普适性的国际人权法、专门性国家条约、区域性国家条约也都承认社会保障权是基本人权.确证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权利性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对于解决我们面临的严峻的社会保障也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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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权是家庭关系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家庭生活的有序运行及社会关系的稳定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家长权演变过程的分析 ,阐明家长权在古代社会的发达样态 ,揭示出现代社会家长权的存在与变易 ,具体分析了当代家长权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民商法典制定中有关家庭关系制度方面的家长权设计问题提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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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1):16-24
国际合同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着实质性联系的合同。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罗马万民法到中世纪商人法再到冲突法及至统一私法的沿革,其实质是在寻找调整国际合同关系的“适当法”;“适当论”是对以往关于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的扬弃,更是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和现状的抽象和解释;以“适当论”为根据,可以认为,在现阶段,国际合同法是一个冲突法与统一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可或缺、相互倚重的有机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