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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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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科纵横》2018,(2):39-46
国际私法的核心在于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国际私法的正义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上的正义,在国际私法尤其是18世纪中期以来的历史演进中,体现为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此消彼长和相互依存关系。萨维尼所架构的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学说主张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空间上最适合的法律,是为冲突正义;美国冲突法革命中诞生的若干理论强调适用案件处理结果上最适当的法律,是为实质正义。囿于各自的缺陷,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皆不足以单独实现对当今涉外民商事纷争的合理调整,二者的和合共生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解决的最佳之道。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实质正义是极点,冲突正义是均衡,二者共存的途径是将实质正义的精神内蕴至冲突正义的外化规则中,经由冲突正义达至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2.
在科学及学术研究领域,同行评议方法正被广泛采用。与此同时,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与弊端使得同行评议制度与其初衷渐行渐远。本文主张旨向“程序正义”的路径,并以“实质正义”作为同行评议机制以及相应程序执行的参照与指导原则。“程序正义”在“实质正义”的观照之下,从强调重视“前制度”阶段到“程序内在价值”得以充分赋予;从审慎观察、反思制度与实践执行情况再到最终对程序制度作出“修正”,在这样一个开放、互动、持续的建构过程中得以重塑其内涵。  相似文献   

3.
依据经济学分析法学的"正义-效率"观,冲突法的效率价值可以作为正义的实现维度.然而,这种联系的实现可能受到冲突正义的要求以及作为实质正义含义的其他价值目标的约束.在法律选择阶段与准据法适用阶段,与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对应的效率实现维度表现出明显的二重性特征.全球化时代为冲突法的效率标准注入了新的内容,在这一新的背景下,效率成为正义的实现维度所需的条件得以成就.  相似文献   

4.
正义观念是以人的理性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不断进行超越作为基础的,其发展逻辑事实上经历了由德性正义到契约正义、经济正义,再到社会正义的发展历程。通过不同历史境遇的人类对各自所处时代之现实非正义的批判和理想正义的构思,基于经济计算的个体与整体、政治与法律等各类冲突也不断变迁和获得新的解决。  相似文献   

5.
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制度正义是构建社会正义的基础,而法律正义作为最根本的制度正义就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基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正义,应该依靠法律正义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正义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依靠法律正义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和谐社会视域下,立法正义、守法正义、执法正义与司法正义成为实现法律正义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6.
税法的公平价值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晶芳 《社科纵横》2003,18(6):49-49
中国传统税法学研究强调税收之“权力性、强制性与无偿性” ,因而认为税法应以效率为价值追求 ,然而 ,从依法治国之宪法意旨和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来看 ,税法应以公平为价值追求。税法的公平价值体现为 :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公平———税法的起源。  相似文献   

7.
恢复性正义的核心是疗治创伤、复原破裂的关系。它倡导了一种具有前瞻性的社会和解思路,不仅强调化解社会成员内心中的怨恨、愤恨或者憎恨,而且强调矫正社会结构中的关系不正义,预防潜在的或潜伏着的社会伤害行为,变革蕴含着结构性暴力与符号暴力的制度安排。在实现恢复性正义的过程中,和平、真相、责任与宽恕是四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在这"四要素"得到实现的基础上,人们才可能从社会伤害行为中解放出来,重新构建或恢复相互承认,实现和解。  相似文献   

8.
传统矫正正义观缺乏制度性的人文关怀,"无害于人"的消极行为标准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合理行为的伦理标准取代了行事风险自负的非道德标准,矫正正义更应注重实质正义。矫正正义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抽象主体平等和主体互换性已然丧失,矫正正义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正义形式,而非囿于过错被视为分配正义之延续,其仍应视为侵权法的价值基础。大规模食品侵权行为背景下矫正正义观的现代转向应偏重安全,对私法主体区别对待,对弱者进行制度性人文关怀,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关心受害人的生活状态和质量变化,呵护人的内在世界。  相似文献   

9.
李静 《求是学刊》2006,33(4):93-98
文章试图从司法裁判过程的不同阶段,说明在证明案件事实、明确规范事实、得出个案法律结论的活动中,实体正义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得出实现实体正义的科学研究的理论前提;并指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一般关系和强化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论程序正义的生存论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正义决定了法律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会的基本正义.中国传统法律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倾向,这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法律文化,使程序的地位被看得很轻,失去了独立的价值意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文化观念势必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被控制者失去了基本的人的尊严,沦为实现他人、社会、国家本身目的的手段.程序正义的真正价值就在于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等人之存在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11.
傅强 《创新》2016,(5):63-69
面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追求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正义之辨,凯·尼尔森力求秉承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和阶级分析法,运用阶级分析法和反思平衡方法,强调机会平等是最小化的社会平等概念,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具有可欲性与可行性,实现结果平等是保障人类自由的基础,是平等主义的最终追求。尼尔森的理论对于国家和政府保障机会平等、推动结果平等,彰显国家伦理,完善社会主义正义体系均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依法治国必须弘扬正义法精神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由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到依法治市 (县、乡 )的全面依法治理 ,标志着中国已经实现了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型。然而 ,由于对法治精神与原则把握和贯彻上的误区和障碍 ,却出现了工具主义、实用主义和懈怠主义倾向 ,使依法治理严重偏离法治目标。为此 ,必须对法治条件下的正义法精神予以重申和弘扬。这种体现时代要求的正义法精神 ,在价值导向上 ,以自由和平等为至上关怀 ;在规范形式上 ,以权利本位为基本模式取向 ;在制度理想上 ,以民主化法制为目标追求。只有弘扬正义法精神 ,才能克服依法治理过程中的不良倾向而使其沿着正确轨道走向法治 ,也才能实现法律规范体系与法的时代精神的耦合 ,从而建立起内在自觉、普遍有效的理性法治秩序 ,推动法治国家早日建立  相似文献   

13.
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通过批判"国民经济学"完成,其立论前提是消灭私有制,这由他的理论任务所规定。不是用公平、正义的政治法律概念解释分配关系,而是用生产关系来解释分配关系,用生产劳动解释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逻辑。只有从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出发,才最能切中应得正义论的要害和现代正义问题的实质。自由主义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概念是一个低阶概念,而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则是一个含义更广的高阶概念。马克思的高阶正义概念是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出发的,以"自由人"之间有机的社会合作为基础,刻画出人类社会可能具有的最高正义原则。这一原则是先前人类历史中出现过的各类正义原则在逻辑上和在历史上自我扬弃的结果。在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不可能仅仅充当批判者的角色,而是担负着为现实生活提供规范的理论责任。  相似文献   

14.
在价值哲学与宗教哲学的对话中,拉德布鲁赫提出了“超越制定法的法”。相对主义对于任何见解都是宽容的,但是,对于妄称自己系绝对真理的观点,则是不宽容的:法律的理念乃是正义,而正义则是实现人类的平等。在制定法律之时,如果完全没有追求正义,并有意识地对构成正义核心的平等予以否认,这样的法律就只不过是一部恶法。对存在于“超越制定法的法”的背后的自认为的“神法”,是允许存在怀疑和信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粹法、日本殖民地统治法等都应被评价为“制定法的不法”。  相似文献   

15.
所有权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范畴,是理解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性依据,也是破解马克思正义悖论的关键概念。洛克将劳动确立为所有权的根据,实现了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奠定了近代社会的正义信念。黑格尔在洛克劳动所有权思想的基础上通过“贱民的反抗”揭露了以资本主义所有权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正义的虚伪性。黑格尔的思考推动马克思从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出发考察资本主义所有权的实质,进而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特质在于通过对资本主义历史进程的梳理,考察了劳动和所有权从同一到对立的转变,揭示了在此过程中渗透的资本所有权对劳动奴役的非正义性,由此揭露资本主义鼓吹的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伪善本质,要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超越资本所有权实现劳动正义,重建个人所有制。  相似文献   

16.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的关键是权利与公平的角逐.罗尔斯坚持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正义即平等,分配正义是扩张政府权力勾销社会差别,实现普遍原则.诺齐克强调正义理论的个人权利基础,坚持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分配正义是持有正义.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考察诺齐克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角逐,正确理解分配正义理论,解决分配领域的矛盾具有重大的理 论和现实意义.社会主义社会的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权利和公平并非绝对和唯一的正义原则,尊重权利,坚持公平是影响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在最大限度尊重以劳动和其他合法形式为取向的收入公正的同时,也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和补偿功能,这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分配原则的内在规定性.  相似文献   

17.
马捷莎  李祥 《学术交流》2006,8(1):23-26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做出了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正义、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正义可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普遍正义它要求公民的言行举止必须遵守法律,特殊正义则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三种。就正义作用范围而言,正义分为家庭正义和政治正义。关于公正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城邦政治法律制度原则。其二,作为个体正义美德原则,即人们从内心自觉服从和践行这些规则时,社会正义方能有效实现。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充满了内在矛盾。他的正义观,不仅为西方文明奠定了基础,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也具有一定启示。我们应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扩大中产阶层在总人口中的比重。  相似文献   

18.
于连超 《学习与探索》2022,(12):153-160
标准化组织搭建起协商共治平台,创制秩序成为标准化活动的重要价值。从含义与渊源来看,秩序构成标准化含义的核心内容,也是历史演化的内在追求。程序正义是标准化秩序价值的实现路径,表现在标准制定主体是多元化的利益相关方,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强调合作精神,标准化是一个技术民主化的过程。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复杂性是标准化的时代命题,标准已发展成为与法律协同的规范体系,担负起创制现代人类社会良好秩序的时代重任。同时,我们亦应高度警惕标准异化,守护人类共同价值。  相似文献   

19.
公共行政的价值及其范式的转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方公共行政范式的发展经历了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及治理、后现代公共行政等几种样态,与各个阶段相符,公共行政价值的追求也经历了从经济与效率到公平与正义、效能、民主参与、话语指向的几种转变.通过梳理价值与范式的关系,反思这种关系的实质,从而启示中国公共行政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法律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法律解释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在唯物主义思想观的统治之下,我们似乎愿意承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学界诸多学者高呼拯救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更愿意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担心过分强调法律解释主观性会让法官变得专断.事实上,法律解释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客观,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是无法回避的,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人也永远无法摆脱主观性的宿命.在人本主义法学日渐兴起之时,法律解释主观性被认知并得到良好的规范可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可以避免被形式正义的严格逻辑所困惑.从语言、利益衡量、解释方法的路径分析,法律解释无法回避的主观性昭然若揭.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解释是绝对主观性与相对客观性的结合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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