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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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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环境公害的民事救济——以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虽然制定了十几部环境法律法规,但环境程序法的研究和立法仍显滞后,导致环境实体法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本文针对我国传统环境诉讼与环境保护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极不协调的现状,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角度,提出应当建立环境公害民事救济制度。具体化为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对我国的环境公害诉讼的发展提供一种研究进路。  相似文献   

2.
破窗理论启示我们,环境污染事件泛滥的重要原因是,大量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被查处,环境领域的无序状态导致一些企业纷纷仿效;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引入“零容忍”的打击政策。但由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的特殊性、政府失灵、行政资源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必须为公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开山劈道,用公民环境公权力补充、制约国家环境公权力。同时,为了提高打击力度,必须完善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民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3.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走出困局迎来了良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污染破坏事故频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境纠纷急剧上升,而环境公益诉讼却一直被“原告资格”卡住瓶颈,环境公共利益长期陷入无人、无力、无法申请司法救济的困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到底该由谁来启动?何时启动?如何启动?所以该法实施两年多来,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局仍未得到明显改善.在未来《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多元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  相似文献   

4.
在环境公害领域,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保护环境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然而,我国的群体诉讼模式却正遭遇“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判决对未登记参与诉讼的权利人具有间接的扩展效力,这样一来,如果某些权利人不愿为参与诉讼而付出成本,他可以在其他人发动诉讼并胜诉后再行起诉,以便获得法院关于适用原判决的裁定。如果所有人都采取这一行为方式,结果是谁也无法免费搭别人的便车。对此,可以考虑判令环境侵权人向参与代表人诉讼的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而对“搭便车”的权利人则仅进行普通损害赔偿,以此来激励权利人积极参与代表人诉讼,从而解决“搭便车”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要综合考量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背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应承担的角色和功能以及现实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这些因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并存的模式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理性选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模式虽然能够化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模式的一系列问题,但在我国背景下不足于对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不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关涉一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其立法的良善与否直接影响该制度落实的好坏。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虽初有建树,但随着环境保护紧迫性的加剧,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短板在实践中愈加显露。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起步较早,经过多年发展,法律体系相对完备,政策制定技术娴熟,值得我们借鉴。比较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立法基础、立法原理与立法内容, 在公众参与意识培养、“代表信托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的借鉴之基础上,可以从公民赋权和程序立法两方面改造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资格限制与诉讼程序操作性差的困境,最终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多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推动社会发展。但要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诉讼法要突破传统诉讼理论,采用诉的利益学说,对民事诉讼范围及当事人概念进行拓展。在科学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一些做法,建立防止“滥诉”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8.
当前,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与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瓶颈.为有效防治水污染,近年来各地开展了广泛的实践,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随着治污实践的深入,传统行政治理模式单一、"治本"作用有限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司法治理模式进行有益补充.其中,新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因与水污染治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而成为关注的重点.在未来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设过程中,相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着力构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积极开展司法实践,以有效预防和制止水污染行为的发生,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9.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管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作为一项公益诉讼制度,对美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和实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就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而言,环境公民诉讼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可诉范围等三个因素.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是指任何人,包括个人、组织和政府机构.被告一般被界定为违反环境法律的私人、企业和执法机关.可诉范围则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三个因素都具有极其广泛的范围,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公益性质.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民诉讼或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环保团体、政府等任何社会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任何法律实体,为保护环境公益,针对环境破坏者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环境公民诉讼以公民环境权、环境公共信托、人民主权等理论为基础,在美国立法中逐步确立了公民诉讼条款。环境公民诉讼还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我国应通过借鉴、引进、吸收和消化国外的先进立法,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逐步构建环境公民诉讼原告适格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法治化,滋生出一种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竞合,并引发了现实中的模式选择难题。"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主张,根源于学界对法院承担环境规制职能的忌惮。实际上,在"夜警国家""福利国家"和"风险社会",法院以私人讼争裁决者为底色,根据社会情势变迁还承担了环境规制制衡者和环境规制替代者的角色。法院的环境规制替代者角色可以从"代理彩票理论"中得到证成,加之法院和政府在环境规制中存在优势和功能互补的特性,双方的合作规制成为一种"次优选择",这也就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并重"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12.
公法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环境、完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等具有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由于我国公法诉讼和私法诉讼是截然分离的两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并不能针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提起,因而从公法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3.
在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一系列探索,但实施效果与当初预期还有相当差距,动力不足是重要表现之一.深层原因主要有法律制度不健全、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保守、法官排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成本制约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沦为空话等.因此,必须从完善实体法、构建系统的环境诉讼程序机制、改革环保法庭体系设置、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健全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作为推动力,将司法实践上的松绑作为混合动力,将公众参与作为根本和持久动力,构建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动力机制,摆脱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的局面.  相似文献   

1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市场经济开始由粗放化向集约化转型,在这期间,生态环境被破坏的不良影响逐渐显现,人们对良好公共生态环境的利益诉求与日俱增。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为一项法定制度,这标志着中国对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前进了一大步。然而,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却始终追赶不上人们对环境保护的理想诉求。中国立法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仅限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未涉及自然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赋予了自然人担当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因而,进一步完善自然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成为环境保护理论探讨的着力点之一。  相似文献   

15.
从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谈中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我国环境恶化趋势仍在继续,有关环境公益受损的案例层出不穷。通过介绍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分析我国引进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只有从放宽起诉资格、拓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建立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承担机制几方面着手,才能逐步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尽快建立,这是目前解决中国环境保护问题最好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6.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学界讨论的热点,其中,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性是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不少学者基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以及我国的制度架构,认为检察机关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但是,从检察权的权力内涵、权力性质和功能预期上考察,它保护社会公益的属性为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形成了正当性基础.并且,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在陆续试点的环保法庭司法创新实践中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7.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融合模式,将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新融合模式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效能,争取将同一事实产生的公私益诉求在同一时段提出,并依据诉的合并将两者合并审理,继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关注公私益交融之处,实现责任公平分配。新融合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责任的重复认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不失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理想选择。当然,该模式尚处于理论初探阶段,要想真正具备实践性还需要在自诉讼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协作配合等多个层面进行建设构想,从而为环境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缺乏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使得司法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最合适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也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具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甚至优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在制度构建方面,确定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直接起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包括登记备案、环境公益损害调查、提起诉讼等方面。  相似文献   

19.
目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状况、在借鉴的基础上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等问题上。相较之下,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如何定位以及"公益"的表现何在,学界却关注不够。而这两个问题应该是建构公益诉讼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因此,从公益的性质入手,在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带有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社区利益归为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的内涵,可得出利益的性质与诉讼目的共同决定了某一环境诉讼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在我国已初见端倪,但还未形成制度,就其原因主要是在实践中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很难确定。我国应借鉴国外公益诉讼的模式,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同时鼓励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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