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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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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形式规则是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法中的遗嘱形式规则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特别遗嘱等订立方式规定存在不足,遗嘱形式的严格性要求过高,应当针对这些情况,对症下药,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   

3.
遗嘱与信托的双重属性使得遗嘱信托的设立与执行需要同时符合继承与信托制度的要求。《民法典》的颁布赋予了遗嘱信托在继承法框架中的合法地位,但依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不相衔接的顽疾。从涉及遗嘱信托纠纷的裁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存在遗嘱信托的定性混乱、遗嘱信托效力的裁判思路不一、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信托诉讼适格主体的判定规则不一、遗嘱信托的执行监督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为完善遗嘱信托的适用规则与制度框架,应当在司法适用层面统一遗嘱信托与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审判思路,弱化遗嘱信托的要式主义,明确受托人的诉权与受益人的代位诉权,并在实体规则上明确遗嘱信托的生效要件,完善遗嘱信托中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引入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完善遗嘱信托执行的监督机制,以构建符合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与社会实践需求的遗嘱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因受到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立法者的前瞻性和当时物质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局限,故尚未对电子遗嘱的效力作出规定。在科学技术水平迅速发展、电子技术广泛运用的新时代,其调整能力的不足已经逐渐显现出来。立法应当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遗嘱的形式,增加电子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5.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遗嘱作为五种遗嘱形式之一 ,何以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似乎很难找到科学、合理的依据。这种规定不但令人难以信服 ,而且与遗嘱继承之立法目的不相吻合 ,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 ,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 ,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7.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确保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以弘扬"富强"价值观。规定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明确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以弘扬"和谐"价值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赋予其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以弘扬"公正"、"平等"价值观。对于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真实性的遗嘱,应当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承认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认可夫妻共同遗嘱,以弘扬"自由"价值观。  相似文献   

8.
以打印遗嘱为例,探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在法解释学角度下,无法得出形式瑕疵遗嘱当然无效的结论。在遗嘱形式缓和主义趋势下,应严格区分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具有优先保护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作为不完全规范,存在解释的空间。针对不同形式瑕疵的遗嘱,在能够认定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9.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学者对共同遗嘱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一个实际的申诉案例来分析共同遗嘱的效力,可以看出共同遗嘱人单方撤销权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存在许多争议,为此,在今后修改继承法时应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纷争。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不能适用普通的合同准据法,必须有自己的冲突规范来指定准据法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实质效力准据法的确定规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是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为适应这一趋势,该规则仍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意志在认识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其中最基本的是 :定向作用、控制作用和调节作用。意志在认识中的能动作用是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主体意志的变化与其所处的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并非绝对同步的。主体意志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单独拓展对主体意志认识中的作用的研究 ,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论意志在实践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志在实践中具有以下四种最基本的作用:意志使实践具有顺利性、坚忍性、稳定性、进取性。这些基本作用是内在地交织和渗透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综合发挥作用的。任何意志在实践中的作用,都具有社会历史性,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而社会历史条件本身则是由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主体意志的变化与其所处的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并非绝对同步的。主体意志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单独拓展对主体意志在实践中的作用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为此,就要研究意志在实践中的作用,并通过研究而确立有利于人类实践的合理的意志。这样,才能维护人类的整体的现实利益。  相似文献   

13.
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为法是人的意志的反映,并且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从来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只能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某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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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多元主义代替主观主义"——傅斯年最后的思想遗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论丛〉发刊词>是傅斯年临终前撰写的一篇短论,是他总结一生学术思想所得的最后主张.在<发刊词>中,他依然坚持"客观"的追求,但是却放弃了"客观主义"的提法,倡导"用多元主义代替主观主义".这可以说是傅斯年最后的思想遗嘱.遗嘱中对其早年思想所作的补充、修正和完善,使我们对其早年的一些偏激议论有了一种同情的了解,而其"多元"主张不仅透露出现代史学不同方法路径多元整合的端倪,而且也意味着傅斯年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健将和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重要代表,其学术理念和政治理念的会通合一.傅斯年以特殊的方式和一生不懈的探索追求,诠释了新文化运动民主与科学两大传统间的内在关联,其意义和价值已超越学术领域,具有更广泛深远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7.
《三国演义》中约有120次的天命描写, 这形成了《三国演义》空间叙事的天命空间叙事部分。天命空间的存在源于中国古人的宇宙观、天命观, 它由四个层次构成。天命空间对《三国演义》的整体叙事起到了掌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人格理论产生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人格带有浓厚的身份性特点。近代民法抛弃了身份人格而强调人格之平等,并以此为前提进行民法典的建构。在此基础上,现代民法提出了人格权概念并对其进行规定。从本质上来说,人格权乃是自然人基于伦理人格而享有的,在实定法中得以确认的自然权利,其应属于私权利范畴。  相似文献   

19.
中西文学艺术中表现善与恶是截然不同的。中国文学、音乐、绘画艺术作为表现和强化“善”的手段 ,呈现出崇扬美德、表现和谐、追求圆满的特征。而西方文学、音乐、绘画艺术却表现了善恶冲突 ,甚至突出了“恶”来反映现实 ,揭示人性 ,从而表现出暴露阴暗、紧张冲突、综合繁纷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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