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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我住在广东东莞东城樟村文华花园1号,小区外围路边都是有市政部门画线的停车位,许多业主都把车停在小区外面。但今年春节后,我看到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在小区外围的停车位中间焊上两排高近1米长近百米的铁栏杆,这样业主就无法将车停在公共车位上,只能进小区内缴费停车。(《南方都市报》3月1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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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2015,(9):20-20
河北石家庄读者王小姐:去年底,我买了一套新房,前一阵开始装修的时候,就在小区外边买了一车沙子。谁知这沙子刚要运进小区,却被保安扣下了。于是,我找到保安问他原因,他说是有规定,三轮摩托车拖了沙子的话就不能进小区。听了这个说法我觉得很荒谬,因为小区是才开发的,很多业主都在搞装修,小区内经常会看见有拖车在拖沙子。唯一的区别是这些沙子是小区里买的,而我的沙子是小区外边买的。小区里卖的沙子不仅比外面的贵,而且质量也没外边的好。听说因为沙子进小区的事情,外边卖沙子的老板还和小区里面卖沙子的老板有过冲突。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不能因为物业有利可图就想一些刁难的办法去限制业主购买的自由,遇上这样的事情业主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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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区停车位归属的问题,应当采取共有和专有相结合的综合归属模式。按照法定配置比例建设的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住宅的必要配套设施,从保障业主最基本的停车需求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强制性地规定这部分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增设的小区停车位如果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且能够进行单独登记,就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综合模式能够更好地平衡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的利益,解决停车位归属的纠纷和矛盾,对于创建和谐稳定的社区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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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栩生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23-27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是停车位产权纠纷的核心问题,《物权法》74条第2款对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界定过于模糊,难以适用。基于我国土地制度之现状,对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区分法定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法定停车位由业主法定共有,不以出资、是否列入公摊和建筑容积率来判定产权归属;增设停车位则在列入建筑容积率,计算人公摊时由开发商享有产权。人防工程改建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依其投资可由国家或开发商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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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城区绿扬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就把绿地改建成停车位,并称"这是为改善停车难状况,缓解小区内车辆经常堵塞"。而业主们的态度则与物业公司截然相反,认为"未经广大业主同意,擅自改建车位缩小绿化率,明显损害了住户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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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金马社区是一个新建商品房社区,社区刚成立不久的"共建和谐家园委员会"就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协商共建解决"人车分流"问题金马社区主要由金马国际花园和后龙船浜两个小区组成,金马国际花园小区有一个大型的地下停车场,可很多业主却不愿意将车停到地下车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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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居民的车辆保有量日益增加。无论是新小区,还是老旧小区,都面临着停车难的问题。由于不好停车,很多业主干脆把车停在消防通道,使本来就拥堵的小区又多了一层消防隐患。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温州市的一些社区尝试用移动花坛和设置单行线等方法,给消防车留了一条通道,实践的效果不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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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时报》有一则报道,杭州市“丹桂小区业主集体给保安发红包”。据说,这个点子是7位老人在“孵太阳”时“孵出来”的。在暖洋洋的太阳下,一位老人提议:“我们在小区里平平安安过了近10年,多亏了保安,他们平时也给我们帮了不少忙。过年时,给他们每人发个红包,你们看怎么样?”顿时,另外6位老人齐声附和,于是,一个自发地捐款给小区保安过年发红包的倡议就这样形成了。倡议书贴出去后,短短几天,小区里300多户业主中,已经有70户捐了款,捐款额已达12845元,而且还在继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