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从6月份起,我国不少地区进入了夏季高温期。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赋予了劳动者特殊的“高温权利”。然而,一些权益却往往被用人单位“缩水”,许多员工也并不知道,只要是在高温天气下作业,不管出于什么理由,相关权益都是“一个都不能少”! 相似文献
2.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都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各方都应在《劳动合同法》这一新法律制度下博弈均衡,达到和谐。其中主要的是用人单位,需要推行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变革.让劳动者认知自身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3.
设立中企业,可以说是准企业,既不是通说中的合格用人单位,也不在不合格用人单位之列,其本身所处的特殊阶段,使得这种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有其特殊性。对设立中企业应采取不同于正式取得营业执照企业、不合格用人单位、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适用规则,特别是对最终未能成立的企业要设置与非法单位出资人不同的法律责任。准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应当按照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来处理。 相似文献
4.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但其对范畴模糊的表述使得用人单位常常滥用这一权利而与劳动者的隐私权发生冲突。鉴于上述情况,本文分析了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在劳动力市场发生冲突的表现;从两种权利的本质特点和法律的健全程度两个方面,对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从二者权利平衡的角度,分别就平衡的原则和具体的立法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律体系,强调了对劳动者个体劳动权利的保障,而对劳动者群体的集体权力体系构建却缺乏足够重视。劳动者群体在当前我国集体权利体系尚不完善的现状下,如何在既有的法律边界内寻求自身权利的实现,本文将对此进行理论探讨,进而提出我国劳动者群体维权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6.
7.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8.
9.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维权利器,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无知、对就业的渴盼,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设置陷阱,让利益的天平倾向自己,让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攫取不当利益的保护伞。劳动者遭遇合同陷阱,如果忍气吞声,只能置自己于被动挨宰的地位,唯有奋起反击,巧妙应对,方能跳出陷阱,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暗箱合同:霸王条款属无效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亦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严重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劳动者对此应当积极应对,或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15.
16.
论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间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竞业禁止条款的依据——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所普遍承担的一般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因为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所承担忠诚义务的程度显然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劳动者所承担的忠诚义务包含了在提供劳动时应当尽义务和忠诚维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 相似文献
17.
当前,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在特殊的用工形式中,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如何确定,对于正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本文就社会上目前常见的几种特殊用工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分析探讨,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18.
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规则难以适用于劳动领域,以个体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法律无法为劳动群体的信息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而作为缓解劳资冲突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组织,为劳动者个人信息等精神性人格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是工会的应然职责。因此,借助工会的力量就个人信息处理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劳动者欠缺的维权积极性,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能力的差距。对此,有必要从工会集体保护的角度切入,通过加强劳动领域立法、增强工会集体协商能力以及提升民主程序参与度等路径,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9.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等能否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工伤?纵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用工情况,其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已办理退休手续,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或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二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有基本养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