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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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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是庭审的基础。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立法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和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交叉询问原则、被诉人享有沉默权原则、律师阅卷权原则及正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健全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警察出庭作证,必须有三个前提性的条件:警察具有证人资格、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规则。我国警察虽然在法律上有证人资格,但缺乏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因此,如要在我国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并使其有效运作,还需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真正确立起直接言词原则。  相似文献   

3.
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是法官亲历性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言词原则涵盖了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部分,分别关注法庭审理的不同面向。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证立,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角度进行。从内在证立的角度来说,直接原则以知觉为基础,言词原则以语言为基础。从外在证立的角度来说,在我国司法证据制度之下,与传闻证据规则相较,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我国存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凸显、证人出庭率低等间接书面审理的沉疴,由此带来互动关系和司法价值的失衡。对此,我国可以从理顺以采纳为核心的直接言词原则、完善书面证言排除规则、设立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实行繁简分流等方面,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本土化建构。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庭审中.举证集中性原则是集中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控辩双方厚则上都只有一次向法庭举证的机会.并且一次性将本方所有的证据向法庭提出举证。不得保留或拖延。贯彻该啄则要在法院审理期间限制控方的补充侦查次数、期限以及二审法院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因此,我国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5.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它在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了贯彻。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但由于立法上、司法实践上存在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障碍,使得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成了一种摆设。因而,在我国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必须建立证人等出庭的制度,限制书面言词证据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庭审方式的改革,强化庭审的功能。从剖析我国贯彻这一原则的障碍入手,提出了在我国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设想。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金融犯罪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智能化程度高、专业性强,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危害大,并且具有跨越时空性.这些特点给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调取以及言词证据的收集带来了诸多疑难问题.确定管辖权应坚持属人性和关联性,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可由几个主要犯罪地司法机关分段、分地办理.电子证据的调取应遵循可靠、规范、全面、监督原则,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言词证据的收集可以从理清犯罪团伙内部关系、健全侦查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建立网上债权登记制度入手.  相似文献   

7.
按照刑事诉讼一般原理来讲,凡是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侦查人员)都应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仅仅通过情况说明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过程进行证明时,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及保障程序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被告人口供被用于证实另一被告人有罪,甚至互证有罪的情况.但是共同被告人在庭外的供述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均有明确而具体的原则、规定.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建立健全我国关于庭外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相关制度和原则.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及其例外应当成为我国日后改革的方向.我国可以借鉴和移植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同时规定一些例外.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降低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确立了特定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程序裁量空间。特定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案件具有证据类型固定、证据调查方法有限以及庭外证言笔录缺乏证据能力等特征。检察机关应立足于“人”的证据方法,贯彻“合适成年人在场”原则,优化庭前笔录真实性质证规则,探索检察听证程序的适用空间。办理此类核准追诉案件不仅应明确相对独立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而且还应改善未成年人参与作证的庭审环境。  相似文献   

10.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司法证据制度的核心原则,要求在对证据资格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在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证据补强规则。刑事错案产生的证据原因包括口供本位主义、案卷证据中心主义的盛行以及庭审质证的缺失等。从证据裁判的角度出发,刑事错案的防范应当由口供本位走向物证本位,完善直接言词原则,提高必要证人出庭率,同时还要确立被告人质证权,完善质证规则,证明标准下的疑罪从无应坚持"次优选择"。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证据立法提上日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时限制度。通过明确举证时限,逾期举证将会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在举证时限问题中,当事人新发现的证据即指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所不知道的和一审程序后才产生的事实。  相似文献   

12.
通过分析未成年人运动伤害事故时,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下的博弈行为选择,可以判断出过错责任原则对教育机构、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则更有利于社会福利。过错推定原则降低了案件的归责成本,减少了因果关系认定的成本,减少了弱者的举证成本。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运动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分别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比较原则,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实践中适用也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实践中常见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加以合理修改,以实现程序公平,最终达到实体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立法确立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排除模式后,规定检察机关是排除主体,并对证据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这对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具体表现是需要检察机关提高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成功率。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司法机关审查判断证据的主要方法,然而实践中存在着过高或过低掌握印证标准等误区,不利于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因此有必要对运用印证证明方法中存在的误区进行反思,进而应用诉讼规律予以改造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先后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对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矫正三个阶段,其对于促进程序公正和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都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被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质证原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并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环节。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在交叉询问、直接言词、证人身份披露以及所有证据都应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更充分体现此原则的丰富内涵和司法的公正性。但在其立法上和执行上的某些方面尚有不足之处 ,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分析入手,重点从目前在我国如何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毒树之果"排除规则以及如何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方面阐述了如何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相似文献   

18.
因为人的言词有着主观性、易变性等特征,所以言词作为大脑输出信息的工具并不能够作为证据,证据应该是人这一客观存在的自身.由此人的证据形式应该根据其不同的诉讼地位重新分类.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中证人是专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但当事人同样以自己的言词将大脑内储存的事实信息输出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以有必要重构人的证据形式,确保各类证人的证明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9.
就证据种类而言,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规则;就排除阶段而言,《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定最为详细。受贿证据以被告人供述、行贿人证言这两种言词证据为主,且辩方更倾向于在审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因此,通过受贿案非法言词证据在审判阶段排除的实证研究,可以分析我国最明确、详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程序设计的运行实效,并发现实践中的规律与缺陷。现阶段,即使是最为详尽的排除规则,在实际运用中仍缺乏指导性。通过规范化程序设计可以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指引并限制裁判机关的自由裁量,矫正缺陷。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嬗变。为实现举证时限制度的功效,举证期限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具体期限的确定包括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方式。当事人逾越举证期限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者其所提出的证据构成新证据,否则将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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