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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犯与未遂犯、迷信犯的差别体现了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个人权利保障机能的冲突,不能纯粹的以主观危险说和客观危险说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而是应当将刑法危害社会秩序、保护法益的功能和保障个人权利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为标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2.
赵松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我国立法上没有不能犯这一术语及相关规定,而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则通常把不能犯定位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加以研究和处理。然而,不能犯尽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与未遂犯的危险性相比是有区别的。不能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尽管存在恶性,但人的内心并不能危害法益,只有行为才有可能危害或威胁法益,刑法也正是通过对危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来保护法益的。所以,对不能犯科处与一般未遂犯相同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3.
刘艳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60-63
传统观点认为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所有的不能犯均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事实上不能犯分为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结合外国刑法学关于不能犯的理论,论述了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及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4.
罗丽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79-84
不能犯行为人客观上的行为不具有对法益相当严重的威胁性或侵害性,故不能犯不具备承担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传统刑法理论中不能犯同时涵盖着“着手实行”与“行为根本不可能达到既遂”,这两个对立的内容必然瓦解传统不能犯理论的科学性。故不能犯不应归属于未遂犯。基于刑法客观主义和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判断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应建立在行为时法律存在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判断。实行行为不能犯成立意图所犯之罪的预备,此罪不能犯成立他罪,真正不能犯可运用保安处分。 相似文献
5.
不能犯可罚性的判断标准,直接体现了刑法基本立场的选择,国内外刑法学界也存在着多种学说以探讨不能犯可罚性的问题和其判断标准。通过厘清刑法学的基本立场、基本理论在处理不能犯问题时的选择与作用,以及对多种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印象说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以现代社会普遍联系为考察视角,从预防功能角度出发,尝试探讨加入考虑行为导致不能犯的偶然性及其相关因素,帮助判断其可罚性,并以此修正印象说的固有缺陷。 相似文献
6.
不能犯是一种主观危害性明显,客观上的行为虽然没有实际损害性,但在其背后却隐藏着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是一种综合起来在客观上对法益有危险的行为。不能犯应当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从未遂犯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7.
中外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界定众说纷纭,主要是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基本对立。我国通说在不能犯危险性的判断上采取的是抽象危险说,进而肯定了不能犯的犯罪性。其实,认定不能犯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是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该文以"质量并重、存在与否、身份有无、时空真假"等标准对不能犯进行具体分类,从手段、对象、主体、时空四个方面更明确地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8.
陈洪兵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3):83-88
我国在不能犯问题上的主流观点相当于国外的抽象的危险说。这种主流观点看似或者声称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事实上关注的只是主观方面,而对客观方面视而不见。从坚持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和真正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客观危险说是不能犯问题上相对合理的学说。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德日刑法中共犯的分类引出同时犯,文章主要分析了同时犯中两个争议的问题.第一是同时犯是不是只能在同一构成要件中构成,第二是在无法查明具体的行为人是谁的时候如何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张理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104-109
陈忠林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不能犯学说:现实危险是行为成立未遂犯的要素;现实危险的判断,应立足于行为人明知的事实合乎规律地展开后能否侵犯法益这一点;现实危险包含于犯罪故意之内。这势必形成“只有具备了现实危险,才有犯罪故意;只要有犯罪故意,就足以成立未遂犯”的局面,体现出另一种类型的客观主义刑法学特色。但是,陈说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1.
张红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93-96
不同法系对犯罪的评价不同,导致实质的犯罪概念存在着一些差别。法益侵害说作为犯罪的本质具有限制刑法调控范围的积极意义,它可以涵盖所有的犯罪。只有在探讨犯罪本质的同时,引入量化因素进入实质的犯罪概念之中,才能使立法者在决定犯罪的界限时有可以参考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12.
孟永恒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3):64-72
刑法学和犯罪学对犯罪概念的研究是割裂的和落后于时代的,某种程度上,不但影响了学科对话,而且使学科建设和发展陷入瓶颈。犯罪概念是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追求跨学科的、统一的犯罪概念是不现实的。通过犯罪概念的考察,可以看出刑法学与犯罪学的正常关系应该为:在犯罪学领域,犯罪是一种社会事实,具有价值属性,体现在对其行为及后果的测量上;在刑法学领域,犯罪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对作为社会事实的犯罪做出的规范上的价值评价,体现在对犯罪的处置上。 相似文献
13.
交通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代型犯罪,海峡两岸都有明确规定。大陆刑法对交通犯罪的罪名排列较为混乱,没有区分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并分别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且刑罚配置单一;台湾"刑法"对交通犯罪区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就后者配置高于前者的法定刑,并配置罚金刑且将其升格为主刑,这些做法值得大陆研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4.
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马松建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 ,不仅致险源在激增 ,而且过失犯罪的危险性也大大增加了。为了防卫社会 ,虽然当代各国在立法中均把那些过失地将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置于严重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但在理论上认识并不一致 ,而且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刑事立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同国外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相比较,中国刑法在与赌博相关的术语、赌博罪名的设置、彩票犯罪的规制以及赌具和赌资的处置等方面,对概念、术语的界定以及罪名的设置还有不足之处,关于赌博罪的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王秋华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58(2):247-251
“以家为本”的“人为家庭”观念一直在影响和支配着中日两国国民的家庭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得家庭生活的缺损性和不协调性日趋明显。中日两国的人们开始用各自不同的眼光审视家庭,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观念。很多人逐步从“人为家庭”走向了“家庭为人”的极端,对造成家庭的不稳定因素,人们表现出的观点是理解、宽容、否定、贬斥同时并存。 相似文献
17.
高永明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70-73
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强奸罪在内地和我国台湾地区各有不同的立法方式。近年来海峡两岸关于本罪主体的立法都出现了变化。立法的变化是对社会现实的适时反应,同时不同的性文化观念也对此产生了重要影响。女子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实行犯,内地立法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8.
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虽已缜密,仍不能涵盖全部。为弥补刑法关于贿赂罪之不足,日本在很多特别法中设置了有关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款,来具体对本领域内贿赂犯罪的构成及惩治做出规定,这些特别法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二战之前,从内容上涉及行政法、经济法,甚至体育法。这些规定在预防和惩治不同领域内的贿赂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我国立法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