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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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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凉山彝区出现的"德古热"和"诉讼凋敝"现象表明,理论界认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中习惯法处于弱势地位的观点已经滞后于凉山彝区司法实践。德古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有保障、合道德的特点。在凉山基层纠纷解决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德古调解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配合的典型案例。在"国家法——习惯法"二元权威结构下,最大化二者相互促进作用,减少相互消解作用,需要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处理好三对关系:即平衡好民族团结的政治目标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裁判和德古依习惯法调解的关系,协调好司法裁判中国家法和习惯法适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民间习惯作为一种内生于社会的“本土资源”,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对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在我国学界,司法活动中民间习惯的适用也引起了学者的普遍关注和研究。笔者以民事调解制度为背景框架,探讨民间习惯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并在此基础上试提出国家对于民事调解活动中运用民间习惯的规范和引导措施。本文一方面希望为民间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寻找一个更为适宜的语境,另一方面通过论证在民事调解中适当引入民间习惯的可行性,以期促进调解制度的解纷功能进一步发挥,更好地应对和解决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3.
民间调解是当代替代诉讼解决纠纷(ADR)的重要方式,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仲裁、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中国目前民间调解存在立法、运行、效力不统一和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借鉴当代西方各国和地区"调解法"立法经验,选择"调解法""仲裁法""审判法"分离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民间"调解法"。中国统一民间"调解法"的制定要解决立法目标、特有原则、调解机构和调解员、调解协议效力、民间调解法与司法调解法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论清朝多元化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弊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清朝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存在的弊端,并以此为基础比较清末商会商事纠纷理处权优势,结果表明:清末商会成立以前,清朝商事纠纷的处理已经形成了国家司法审判和民间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制中存在着诉讼成本高、商人易受人格侮辱等弊端,民间调解也存在着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等不足。1904年商会成立以后,政府赋予商会商事纠纷理案权,是清末政府改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最迅速而有效的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5.
彝族人民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以德古、家支头人等权威人士调解为主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在分析彝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实现彝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具体来说,要整合民间纠纷调解的资源,将彝族民间调解纳入现代法治体系,形成法院与彝族民间调解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域外民间调解制度对我国的若干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是一项重要的ADR制度,该制度利用基层民间自治机制解决纠纷,成为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目前,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正面临新时期的改革需求。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从规范化、受案范围、新型调解组织、经济杠杆促成调解、司法与调解互动、人力资源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革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根本底线,是国家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把民间法引入刑事司法审判活动,是推进实施《民法典》的现实需要。在《民法典》与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原则方面,凸显了核心价值观调适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原则,民间法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价值原则,《民法典》在刑事纠纷解决中的调适原则,坚持刑事审判中信息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民法典》与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功能方面,彰显了《民法典》与民间刑事习惯法具有适用的契合性,强调把民间法引入刑事审判实践是一种有效机制,注重在司法裁判中坚持"德主刑辅"的法治理念,倡导民族地区立法和基层法院主动适用民间法。在解决刑事纠纷的现实路径方面,强调发挥公序良俗对刑事司法的调节补充作用,重构大数据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体制,重视法典化背景下司法实践对利益衡量的适用,主张探寻建立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现实途径。  相似文献   

8.
民间调解的困境和出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调解的一种重要形式,民间调解曾经在纠纷解决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进入“诉讼时代”后,民间调解受到压制和质疑,面临困境。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诉讼已不堪重负,构建包括民间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造成当前民间调解困境的诸多原因,探索了社会转型期民间调解重构的路径与方法等,使其与诉讼方式相得益彰,以发挥民间调解应有的不容忽视的优势和作用。  相似文献   

9.
以调解为手段解决民间纠纷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如何有效解决凸显的社会矛盾,是现今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更是有效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已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大调解原则的确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内蒙古大调解机制的建设是适应解决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而产生的,但仍需对一些问题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民间调解是一种有效的民主协商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调解对于化解民间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清代乡土社会存在着三种层次的纠纷调解,即民间调解、州县官方调处以及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调解.在官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清代民间调解十分盛行且存在着内在的规则与秩序:参与民间纠纷调解的主体多、范围广泛;民间纠纷调解的形式灵活多样,家族调解享有程序上的优先权;民间调解的依据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除国家制定法外,儒家伦理道德和情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习惯、风俗等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清代乡土社会的民间纠纷调解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国家法与乡土社会规则之间一种既相冲突又相融合的矛盾统一的和谐秩序.  相似文献   

12.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我国立法应当设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诉前程序,确立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建立对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构建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诉讼制度;遵循第三方调解合法原则、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既判力、构建以第三方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第三方调解的司法化,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3.
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往往会出现矛盾与冲突,而处理维权与维稳关系的传统模式往往将二者对立,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司法调解是以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良传统为基础,在司法诉讼这种公权力强力干预手段之外构建,促使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司法调解结合了司法的权威性和调解的灵活性,能有效化解公民之私权利与社会稳定之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司法机关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彝族民间调解制度是彝区民间纠纷的传统调解机制,是一种极具民族特色的本土纠纷解决资源。在肯定彝族民间调解制度对解决纠纷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文章在分析彝族民间调解制度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指出彝族民间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现代转型的具体路径,以期推动彝区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更好地为彝区的繁荣稳定服务。  相似文献   

15.
民间调解和诉讼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两个主要手段,但二者在解纷方式、社会效果等方面却有较大不同.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民间调解和诉讼,以及它们的发展方向,已成为法制实现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6.
民间调解和诉讼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两个主要手段,但二者在解纷方式、社会效果等方面却有较大不同.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民间调解和诉讼,以及它们的发展方向,已成为法制实现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7.
调解在中国传统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民国时期,建立起了西方式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调解制度,但审判结案的比例迅速上升,对诉讼程序的重视不免给人以传统调解方式在纠纷解决中逐渐式微的印象。新繁县基层司法实践的情况显示出,在民国基层民事纠纷的处理之中,调解仍然重要。无论是调解的整体比例、半官方调解方式,还是公信力方面,传统的调解方式在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中仍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与清代相比,传统诉讼中调解和审判完全合而为一的程序已经有了明确的分离。在民国时期,调解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逐渐脱离了法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而在正式的诉讼程序外发挥着作用。  相似文献   

18.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在缓解司法机关压力、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制度在法律地位、工作范围、调解效力、人员素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亟待完善的地方。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已从基层法院试点逐步上升为常设性制度,其合法性已有司法政策和法律保障。立案前调解的对象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排除不能调解的民事纠纷。为了取得更切实的实践效果,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纠纷包括家事类纠纷、专业性较强但事实争议不大的纠纷、事实较为明确的群体性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的财产类纠纷及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立案前调解的主体应根据纠纷类型具体确定,总的来看应以特邀调解组织(个人)为主,以法院立案庭为辅,以其他适宜的调解组织(个人)为补充。立案前调解不成的,应登记立案;在调解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在立案庭主持下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出具民事调解书。  相似文献   

20.
与复仇式纠纷解决机制和神判式纠纷解决机制等非理性的方式相比,西南少数民族在历史上也形成了一些更为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即调解式纠纷解决机制,它是把纠纷交给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调解和诉讼审理的一种机制。调解式纠纷解决机制在一般民众的日常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他们解决民间日常纠纷最常用的方式。此种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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