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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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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通过分析和实践考察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价值功能,文章发现该制度主要面临着文书公开不及时、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不足、文书质量不高以及裁判文书获取不便利等问题。文章指出应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扩大隐名范围、提高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改进裁判文书公布平台,建立互动窗口,完善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2.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3.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2023,(10):183-192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4.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5.
苏和生 《晋阳学刊》2022,(1):124-138
家事裁判文书是家事司法中看得见的正义,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及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双重推动下,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理论维度,家事纠纷内含身份性、公益性、伦理性、隐私性等复杂因素,这使得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和功能与普通民事裁判文书存在显著差异。其特征主要表现为:说理需考量家事案件的特性、平衡家事私益和公益之保护、关注家庭人际关系的持续性和面向未来性。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殊功能是家事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其更为强调"诊断、修复、治愈"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在实践维度改革背景下,说理实践中取得了较多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遭遇诸多现实困境。据此,为巩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正当性基础,真正意义上地实现家事司法正义之实体化和可接触化,应当从深化改革之维度探寻出路,即需从说理内容、说理论证、说理表达三个层面来探析优化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理性对策。  相似文献   

6.
邵勋  刘晓源 《兰州学刊》2005,(2):160-162
我国的司法缺乏权威,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指司法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认可.确立司法权威必须要保障审判的正当性,而公正的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审判正当性.当然,在借鉴西方先进的程序理念时,也应注意其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防止盲目引进外国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伍光红  曲墨 《社会科学家》2023,(11):113-118
互联网时代对司法信息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法院系统积极应时而动,搭建了数个网络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产生了诸多的司法信息公开新形态,如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新形态的司法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及促进法治宣传,但同时也存在泄露个人隐私、放大诉讼瑕疵引发舆情效应、增加诉讼成本等“双刃性”问题。因此,要完善网络司法信息公开的立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明确网络司法公开的标准,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建立司法信息公开的异议申请和反馈机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并平衡司法机关经费预算。  相似文献   

8.
公民司法知情权的法律渊源多样,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用了其中一种或多种。公民司法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审判案件信息公开、审判政务信息公开、法官人员信息公开等。公民司法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因知情权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该权利的救济机制包括上诉与提起宪法诉讼模式、向信息专员投诉与向信息法院起诉模式、向上级法院申诉或上诉模式和行政诉讼模式。我国应当在保留当事人上诉的方式之外,增加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9.
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及实现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裁判文书的说理从属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是法律适用的集中展示,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就有什么样的裁判文书,制度是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根本原因.提高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确保法官裁判活动公正、高效、规范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说理激励机制,来约束或者激励法官的行为,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相似文献   

10.
司法公开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对于探索案例指导制度、构建法律职业化与法律共同体、强化司法权威、完善公民教育、推动社会诚信,以及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都具有积极意义。目前,裁判文书上网率不高、公布时间过短、追责与监督机制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直接影响着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的功能实现。通过多渠道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率、分层次有区别公开、建立多元追责与监督机制、尝试公开反馈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将在现有制度环境中最大程度地推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普及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抑或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据规则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要求司法机关和法官始终保持中立的裁判地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 ,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 ,以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 ,这对于尽量消除司法过程中的人为误差 ,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极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司法判决证立的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判决证立的积极理由是人们接受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有效根据,其在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裁判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判决证立的消极理由是导致法律论证本身和司法判决不具有正当性的论据,是法官应该避免适用的理由.消极理由有多种类型,批判性检验是其识别方法.应当建构全面的司法判决理由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环境拓展了审判公开的空间,使审判公开“选择权”的重要性越发突显.它一方面关系到社会公众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接受审判信息;另一方面关系到社会公众获取“一手的”、全面的,还是“二手的”、部分的审判信息.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选择权”不仅有立法上的,而且有理论上的存在根据.以“利益保障说”和程序正义为理论根据,明确公开“选择权”主体,包括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内容进一步分为传统公开方式、网络公开方式的方式选择权和庭审情况、裁判结果的具体内容公开选择权,人民法院在进行利益衡量后最终行使审判公开“决定权”.针对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选择权”行使提出建议,具体落实.  相似文献   

14.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法官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法官作为一个中立者和裁定者需厘清事实、引导程序、得出裁定,最终形成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不是一纸空文,其要义便是将法理与情理说清讲明。文书说理是法官无可推卸的司法责任,然而,就目前的事实情况而言,法官的文书说理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本篇论文通过对法官职业与文书说理的联系进行阐释,进而分析文书说理的现实困境及其产生原因,展现当代司法推进对法官职业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8,(3):172-180
司法场域中,法院/法官行为在三重竞争格局下呈现求稳心理样态。竞争包括同质法院之间的竞争、法院内部业务庭及法官个人之间的竞争、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竞争。法官通过庭审预判及宣判控制、案例参照技术、引入专家人民陪审员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横向扩张,借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纵向扩张。司法机构和中立机构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求稳心理,追求自我利益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竞争格局,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的职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从动机层面引导法官回归理性的中立裁判心理。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对法院和法官有足够的宽容和耐心,避免因为急功近利而导致法官裁判心理的异化。  相似文献   

17.
一种逆向比较: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当事人的习惯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主要法律推理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在形式上属于演绎逻辑,反映“观念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但在实质上,司法三段论反映的是“事实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官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推导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习惯来推导出自己的法律行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法律直接相连,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和法律直接相连,而是和司法裁判的结果直接相连,引导当事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裁判。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规则之治,而当事人则服从习惯之治,即规则之治展现给当事人恒常的结果,完整的法治是由规则之治和习惯之治所构成。  相似文献   

18.
令状与陪审:程序正义在中世纪英国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敏 《理论界》2005,(8):75-76
实体正义是法治的理想目标,程序是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因此程序正义是每一个法治国家的追求。实体与程序之间的理想模式由于时间、空间、文化等“变数”因素而呈现出不同。〔1〕英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地域和传统使得这种理想模式是重程序而次实体。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在英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牢固的确立,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上述第一项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存有任何偏私;根据第二项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司法裁判过程中,合理的对话环境并未真正形成,法官的权威色彩仍比较浓重,这种现象不利于司法裁判公正的实现。应正确适用法律以体现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设置公平的对话程序,构建合理的对话机制,使其他主体的言说在一定的控制下得以充分展示。须对法官的偏执武断进行有效的防范,从而确保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20.
转型社会的司法需求、机械司法的现实局限、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使得能动司法在我国成为必然与必要.然而,如何实现能动与克制的均衡、法治与民意的统一、程序与实体的兼顾是能动司法必须面对的理论困境与现实难题.我国司法权威缺失、审判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建立、法官素质不尽理想等制约因素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建立健全柔性裁判机制、诉讼内调解机制、司法文书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实践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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