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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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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劳动者》2004,(8):i016-i01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认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精神,原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是指辅业企业的全部职工,另外还包括主体企业需要分流的富余人员。在确认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比例时,不管辅业单位在改制前为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都应将原辅业单位的全部职工认定为改制企业安置的原企业的富余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九日关于对实行主…  相似文献   

4.
民发[200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务局:  相似文献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6月21日发出《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  相似文献   

7.
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周、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人社部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9.
民发[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  相似文献   

10.
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快了“精干主体,分离辅业”的步伐。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出来的辅业企业,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在原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扶助下,积极进行改制。当前,一些辅业改制企业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自身发展的瓶颈。要使辅业改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辅业改制企业发展的瓶颈——人才短缺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的一部分人认为依靠的“大树”不要自己了,因而纷纷离开辅业企业,流向社会;在辅业…  相似文献   

11.
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  相似文献   

12.
人社部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  相似文献   

13.
《中国劳动》2007,(10):61-62
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江苏、浙江、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批复天津等8省份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以来,各试点省份劳动保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驻外使领馆、处、署: 为规范依照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签署双边协议在中国设立的外国文化中心(以下简称外国文化中心)外籍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就外国文化中心外籍工作人员的签证、就业和居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  相似文献   

17.
《中国劳动》2006,(12):57-58
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甚至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  相似文献   

19.
人社部发[2009]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劳动》2008,(3):60-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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