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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建构中,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赠与人之撤销权便是这种优遇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2.
任意撤销权规则突破了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在实践上产生了诸多问题。从民法的历史渊源来看,罗马法中并不存在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观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托马斯·阿奎纳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进行了发展,后期经院哲学家在托马斯·阿奎纳的自然法原则与罗马法规则结合的基础上产生了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的效力并非源于双方合意,而任意撤销权则是建立在赠与合同效力源于双方合意基础之上,因此,赠与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3.
赠与分为待履行的赠与与现实赠与两种.无论待履行的赠与还是现实赠与,都不能被定性为要物合同,这不但是因为交付在赠与中是赠与人的义务,不是一种非义务性的事实,而且是因为要物合同的本质为返还交付物,而赠与导致的是赠与物的永久移转.如果赠与不是要物合同,为确保赠与人的赠与决定是谨慎的,将赠与定性为诺成合同并配备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设计并不值得推荐,因为此两种设计有恰好相反的立法假定,相互矛盾.相反,将赠与合同改造为传统的要式合同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4.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出。我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项目作出赠与表示的,事后不得随意撤销;赠与人如果不积极履行赠与承诺,受赠人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赠与款项。  相似文献   

5.
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由代位继承人负归扣之义务.代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时,应区分其接受赠与之时期,即: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无须负归扣之义务;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应负归扣之义务  相似文献   

6.
募捐行为法律性质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募捐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捐赠人捐赠的积极性,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未对募捐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上对募捐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处理也不尽一致,如何规范募捐行为、认定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已成为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7.
试论捐赠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现代社会 ,捐赠作为一种以公益事业和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对捐赠法律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决定对捐赠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就实践中两种主要的捐赠行为予以了分析 ,并得出结论 :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受益人的捐赠应被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而为取得这种捐赠所进行的募集行为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一起因房改产权房赠与产生纠纷的案例进行解剖和辨析,厘清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9.
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和差异性 ,我国理论界对此也产生很大争议 ,本文就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进行论述 ,阐明我国《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不动产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10.
正房屋是人们的立命安身之地,尤其对老年人而言,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常会碰到一些房屋方面的难题,这时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依法行事。房产赠与公证不等于房产赠与登记案例:3年前,齐某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给孙子,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协议的公证手续。儿媳妇认为有了赠与公证书,房屋就属于自己孩子了,一直没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不久齐某的儿子不幸去世,儿媳妇想将其子获赠的房屋变卖给李某。当李某要求齐某儿媳妇拿出房产证时,她一下傻眼了。  相似文献   

11.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为使法律得到妥当的适用,就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本文针对赠与合同在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应不限于财产之所有权,而应包括一切可以转移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甚至是利益;(二)赠与合同不应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而应理解为诺成性合同;(三)为消除合同法有关条文之间的矛盾,补充法律漏洞,对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四)对捐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理清赠与合同与捐赠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本文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 ,通过对甘、罗夫妻共诉卢某财产纠纷一案的分析 ,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赠与这一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还存在一些问题 ,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并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却否定了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既不利于司法操作,又有悖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如果在明显增加债务人的履行难度、风险或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应规定债务人有拒绝转让的权利.第189条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切实际.  相似文献   

14.
《社区》2008,(18):26-26
我的养父与养母感情不好,养父刘某于2005年生病住院后一直由我照顾,2006年5月,养父与养母协议离婚,养父名下得到一套104平方米的商品房。2007年,他身体好转,将他自己的房屋赠与我,并给我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可是他的亲生儿女知道他把房子赠与我后,每天去找养父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收回房屋。此后,我发现养父的态度也开始有所变化,可能会要求我将该房屋退还给他。请问,赠与房屋后,赠与人反悔怎么办?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饱受关注和争议中出台,其中第七条是争议最大的条款之一.在房价不断高涨的今天,对房屋产权作出明确清晰的界定,真正体现了男女双方经济上的平等,也有利于充分保护赠与人的自由意志.  相似文献   

16.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内容的概括性使其在司法适用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起到了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但其在授予法官极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易导致原则被滥用,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处理”的不公正结果。应当通过创设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规则以规范该原则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规则应当包括消极适用规则、区分规则和限制诉请主体范围规则。  相似文献   

17.
《山西老年》2009,(9):67-67
编辑同志:退休工人老张和退休干部黄某既是多年老战友,又是亲家。2005年10月,黄某因乡下的弟弟建房急需资金,便向老张借款8000元。老张当即给了他,并说:"你我都是亲家,这几千块钱就算我资助你,不用还了。"黄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不足之处。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父母赠与房产纠纷中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不公平结果,应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动态处理模式。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通过借鉴这一制度中的行为基础事后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即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当事人进行赠与的基础不再存在,此时如果不能合理期待做出无偿给予的一方愿意维持现有的财产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已生效的赠与行为进行调整或解除的规则,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这一规则的设立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处理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应规范调整的房产赠与问题时的两难处境。在适用时,辅之以一定的限制,即对结婚时间达一定期限且因抚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但受赠人对婚姻破裂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期达到司法解释所预期的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杨学友 《社区》2013,(3):50
案例:曹玉芳老两口与小儿子李广斌一家人过着对门生活。3间平房一分为二,曹玉芳夫妻住东屋,小儿子一家住西屋。曹玉芳的丈夫李景福因病去世前,夫妻俩口头答应3间平房将来归小儿子李广斌所有。2001年,曹玉芳搬到张某家与其同居,并且协助儿子对所居住的3间平房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3月初,曹玉芳因张某去世,返回到李广斌所居住的3间平房时,遭到李广斌的拒绝。2012年5月  相似文献   

20.
我国《合同法》对于与第三人有关的清偿制度规范得过于笼统,并未对第三人代为清偿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对第三人代为清偿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承担、保证等制度区分混乱。我国要改善上述混乱境况,可借鉴德国民法典。第一,对第三人履行的前提、内容、后果都做明确规定;第二,对债务人有异议的第三方自愿履行,若债权人不拒绝,债务亦得消灭;第三,第三人有赠与目的的第三方自愿履行中,根据第三人与债务人是否有赠与合意,分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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