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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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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应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加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祁建平 《理论界》2006,(7):92-93
刑事诉讼程序是以对被告人是否定罪量刑为核心进行的,被告人毫无疑问应当是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往往得不到重视,其根源在于“权力本位”的法律传统以及人权意识的淡漠。从应然角度而言,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被告人与检察官地位平等是诉讼公正的前提。保障被告人平等地位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3.
白彦 《社会科学家》2005,(3):102-106
刑事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主体,与控诉方和法院构成了诉讼三方.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把刑事被告人与犯罪相联系,认为刑事被告人即是在提起诉讼以后的一审审判阶段因实体性犯罪行为而受到指控的人.但这种理解并不全面.因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还是刑事被告人,其究竟应为何人,原一审中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是否还应是被告,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不明确.本文从刑事被告人概念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身份确定的依据,认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应是原审法院,并论证了法院作为程序性被告人的正当性,从而拓展了通常意义上刑事被告人的范围,以期促进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构建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4.
完整的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应包括动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变更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赋予了被告人在适用简易程序中的一些选择性权利,但忽略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动议权。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许多国家均确立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动议权。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动议权,是控辩平衡的必然要求;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客观要求;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应确立被告人享有简易程序的动议权,并确立相关的规则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以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行为。在人类诉论发展史上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雏形状态时期还是其后司法专横、把被告作为诉讼客体的中世纪 ,被告人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 ,必然出自本能地对司法机关的指控进行自卫 ,进行申辩 ,以达到减刑或免除刑罚的目的。所以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一 )在近代民主制国家 ,各国均赋予刑事被告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如英美法系国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保释权…  相似文献   

6.
近代以来,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逐渐由惩罚、控制犯罪转向保障和维护人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的重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变化直接体现着刑事诉讼文明化、法制化的进程,而真正表征这一文明进程的重要标志之一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相似文献   

7.
袁小刚 《理论界》2008,(7):69-71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有罪供述对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仅有被告人供述同时缺乏其他有罪证据相互印证,是被告人翻供的根本原因。要正确认识翻供的积极意义。被告人翻供时应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来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出于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对于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
被告人黄某,男,37岁,某药厂厂长。被告人罗某,女,33岁,某药厂副厂长。被告人黎某,男,30岁,某药厂生产科长。被告人杨某,男,35岁,个体药贩。某年3月,某制药厂因生产假药被停业。停业次月,黄、罗、黎三人研究决定组织批量生产伪劣兽药和人用药,并联络杨某,由杨某提供信息、商标式  相似文献   

9.
程序选择权是体现刑事被告人诉讼主体性、参与性的一项诉讼权利,由于其涉及某些刑事程序的展开或某种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西方法治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均重视和赋予了被告人以该权利。在我国,由于传统诉讼文化、现行诉讼机制等因素的影响,不管是审判程序还是审理方式,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均处于缺失状态,从而导致不少问题。鉴于此,我国应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合理建构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指的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轻重进行当庭的最后辩护的权利。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说,被告人法庭审理阶段中的最后陈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的诉讼权利,然而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来考察,就会发现对于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的态度并没有那么乐观。这种情况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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