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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李某接到某企业通知后前去该企业面试,面试结束,该企业为了进一步了解李某的工作实践能力,便让李某操作车床,以作为录用前考察的一个方面。操作过程中李某左手食指被车床压骨折,受伤后某企业及时将李某送到当地医院进行了救治。李某出院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受伤后作出相应赔偿,但企业认为还未与李某形成劳动关系,企业及时将李某送到医院医治,已经尽到企业的责任了,不应该再承担其它责任。争议焦点:李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伤应当认定  相似文献   

2.
问:我退伍复员后到一家企业工作。在部队时曾因公负伤,经治疗,留有轻度残疾。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确认是在部队时的旧病复发。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读者答: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范围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3.
4.
【案例】:马先生是北京一家工厂的职工,为人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前不久,正常上班时间因突发高血压而引起中风,工厂迅速组织人手、派出车辆,将其送到了医院。马先生因抢救及时而保住了生命,但是却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工厂领导亲自到马先生的病房探病,表示慰问,但是当马先生的家人和工厂交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工厂明确拒绝按工伤处理,只同意按非因工负伤而享  相似文献   

5.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相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重大.该案例对职工受伤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同时认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受伤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咨询台:前不久,我单位一名40多岁的员工在家突发心脏病猝死.去世前,该员工连续加班近半个月,每天都是近22点才下班.按说其死因之一是过度工作导致,即通常所说的“过劳死”.眼下屈于各种压力,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已日益增多,“过劳死”不仅威胁着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员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请问,“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7.
前不久。广安某县人民法院向该县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作出司法建议。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工伤案件时,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凡今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中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这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对此裁决书不作为证据采用,也不能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对此司法建议,笔持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8.
戴乔  张琴 《劳动世界》2016,(16):18-18
基本案情:
  中南公司职工张某为抢救溺水同事李某不幸遇难,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张某家属提出工伤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9.
本刊第7期刊登了一则案例,企业与职工就工伤补偿签订调解协议后,又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认为所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有重大误解。公证过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是否应受理此案?对此问题读者提出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0.
林岩峰 《中国劳动》2012,(10):50-51
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即受害人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无关,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有关则其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江君清 《中国劳动》2006,(10):35-36
本刊第6期刊登了徐达的《一起工伤复查鉴定期间待遇争议案》(以下简称徐文)一文。徐文提到对仲裁裁决执行期间,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时,如何对待执行问题提出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并不影响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在确保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前提下执行部分工伤待遇,复查结论作出后执行剩余部分。第一种意见认为复查结论作出之前并不影响强制执行,从另一角度解释,复查结论如已作出,则对强…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实施,给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大量具体的工伤争议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召开了研讨会深入研究、探讨,统一了工伤争议案件处理的执法尺度。现就江苏省关于工伤争议案件处理的有关问题的探讨意见作一介绍,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3.
孙付 《中国劳动》2007,(4):27-28
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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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梁某,于1996年7月1日入职被诉人深圳某公司,2005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5年2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2005年3月18日,被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从3月19日起不用上班,现准备提前于3月22日-23日发放3-7月份的工资给你”,“请你于3月18日下午16:00点钟办理有关手续”。申诉人按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被诉人按申诉人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份的月平均工资5227元的标准支付申诉人2005年3-7月份的工资26135元,另发“其他”5553元,合计31688元。申诉人离开公司后,以公司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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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农民老赵今年65岁。2003年初,一直在家无事的老赵由于经济拮据,托人在该村附近的一家苗圃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从事苗圃的栽培和修剪等工作,月工资为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25日上午7时许,老赵在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肇事汽车撞伤致死,汽车逃逸。老赵的子女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老赵之死不认定为工伤,老赵的子女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6.
童工由于其不符合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在以往实践中发生的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通常是按照民事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但这一做法对童工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出现正是试图改变这一局面.实践证明,第63条确实为有效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规定是首次出现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对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当初很难预估到,立法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对如何适用第63条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拟结合笔者工作实际,对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江君清 《中国劳动》2006,(11):31-32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18.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单从工伤保险的角度看,美国近二十年来工伤事故率稳中有降,因此研究其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研究以伤残待遇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美国工伤保险发展动因、法律制度建设,比较研究各州工伤伤残待遇并探讨其补偿水平确定机制,可以对其整个制度略窥一斑,同时,也可从中有所借鉴。在此基础上联系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实践,从而得出对我国政策改进的启示。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高某于2006年7月17日到某制药公司工作。2006年8月6日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7月16日。合同中未载明试用期及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聘用通知函写明,高某的月薪为7200元,试用期工资为5800元。  相似文献   

20.
上下班途中绕道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琳 《中国劳动》2007,(4):46-48
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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