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4 毫秒
1.
浅析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权限是立法机关实施立法行为的基础.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及立法精神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享有广泛的立法职权,可以制定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和变通性法规.同时,还可依法律授权而享有委任立法权.但是,有关授权立法的规定与民族自治机关的立法职权相冲突,亟需统一规范.  相似文献   

2.
立法体制的模式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决定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是该国的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由政体决定的各国横向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有立法机关优越、三机关平列制约、行政机关优越、立法机关至上等类型。由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各国纵向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有中央完全集权、地方完全分权、分权———集权、集权———分权等类型。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和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立法法》在遵循 1 982年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框架不变的基础上 ,使我国立法体制在立法事项、授权立法和法律渊源等方面得到具体化、明晰化和定型化。其运行的总趋势将是 :横向立法权限将从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集中 ;纵向立法权限将从地方向中央集中  相似文献   

3.
法律保留事项为国家专属立法事项,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地方立法数量不断增加,立法过于模糊和宽泛,各种法律叠加交织,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事件层出。透过《立法法》的立法与修法,进一步厘清了有关中央与地方立法的界限。法律保留在《立法法》中的落实,防止地方立法机关越权立法;严格限制立法权限是朝向于立法质量的改变。如此,正确理解法律保留思想在地方立法中将显得更为关键;而明确地方立法权力的合法界限,对建立法治国家更是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由于《立法法》所提供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法、划分标准、划分技术等没有能够实现和划分思路较为妥当的衔接,以至于前述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思路最终没有得以完全落实。《立法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法是:对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作出列举性规定,对地方的立法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不作具体的罗列。该种划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不太现实,通过《立法法》等法律对其进行划分需要诠释其合宪性问题。  相似文献   

5.
以政府的机构改革为前导,我国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整个国家机构也都面临改革的课题。根据此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地方立法存在的不少问题也应在改革中得到重视和解决。从现行立法看,我国地方立法的权限是不明确的,其中涉及中央完全专属立法的权限亦即地方立法不可僭越的权限范围不明确、中央与地方均应规范的事项即二者共同拥有立法权的范围不明确以及地方专属立法的范围也不明确。而授权立法也存在授权权限不清以及由此导致的地方立法成本高、立法效率和效益却不高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家治理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级,省域是中国行政区划的顶层,是国家治理在地方的基本单元,市县治理和乡镇基层治理都是以省域为边界展开的。地方人大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双重角色,合理调整“地方性事务”是地方立法的宗旨,地方法治扩散的对象通常带有“先行先试”的试验性质,“地方法治扩散”来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驱动和外生性驱动。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体制变迁方面,经历了从全国人大为唯一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体制,到推行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体制,再到《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机关“变通立法”和“先行性立法权”的不同发展阶段。立法能力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立法协商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高质量立法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手段。  相似文献   

7.
关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范围不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的设置不科学、特殊民族立法程序不合理等,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突破与规制:中国立法变通权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 ,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 ,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于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调研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功能,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调研这一深刻影响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和人民性的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各地方立法条例对立法调研的规定较为粗疏,难以为地方各类立法调研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导。在中央要求发挥立法机关主导立法的背景下,在地方立法权急遽扩容的当下,有必要制定统一立法调研规程,对地方立法中各种调研主体的调研和立法不同环节中的调研进行规范,同时,强化对调研报告和成果的甄别、使用、保存和分析的规范,明确不合规范的立法调研的处理方式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创新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为了填补法律、行政法规的空白以实现地方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具有地方性、创新性、暂时性等特征。创新性地方立法除了遵循一般的良法标准,还应该遵循特定的良法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合宪性、政策依据性、实验性、应急性、地方性和特别授权性。随着时代的变迁,创新性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应该禁止地方立法涉及公民实体权利限制、缩小经济改革立法范围、大力倡导地方立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和社会公益保护立法,允许地方立法对地方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实现创新性地方立法是良法的特定程序是:中央立法一旦制定,创新性地方立法要及时废止或变创新性地方立法为执行性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1.
美国总统立法计划权不具垄断性和排他性,而具竞争性和开放性;不是命令与服从式,而是说服与被说服式;不是总统“完全”拥有对国会的立法计划权,而只是实际“主导”着国会立法。美国总统立法计划权主要通过国情咨文等行使,法源根据有《联邦宪法》授权、国会和总统自身等。非垄断性和非命令式的立法计划权特质决定了美国属于制衡式,不同于英国的(权益)反映式和中国的自主式。美国立法计划权需要总统为之而斗争,结果受制于客观、主观和外围环境等因素。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探讨了有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五个重要问题,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涵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性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地位、自治法规制定主体的系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点选择。在此基础上着重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一种治国活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原创立法与地方立法、一般立法与特殊立法的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只能在本辖区内有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以自治法规的制定权,实行经济立法和文化立法并重,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完善立法体制的需要,也是民族自治地方适应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地方协同立法是不同区域的立法主体针对共通性或牵连性事项制定共同规则的过程和结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地方协同立法,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即是解决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区域发展权从人权的高度关怀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是地方协同立法的权利基础和指导理念。立法是一项利益协调活动,为保障协同立法相关区域主体的发展利益,地方协同立法应确定区域平等、利益均衡和开放参与三项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应构建和完善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在横纵向、内外部上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并优化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在重要事项和领域上的补偿性利益流动机制,健全社会公众有效影响协同立法的全过程参与机制以及立法主体间的交叉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5.
自治条例是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环节,但因我国民族立法工作发展相对滞后,自治条例在制定和实施过 程中仍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现状有关,也与各级自治机关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 法律的认知程度有关。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现以《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为例,运用文本分析研究法,探 析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旨在充实我国自治条例研究内容,完善自治州法律制度体系,更好发 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之法理寓于立法的政治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之中。就其性质而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正当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性因素,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为规范和保障参与立法协商,各地方逐渐形成“四元共文模式”、“二元共文模式”和“一元独文”模式等,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政协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必要总结地方经验,在体制机制上需逐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建设、组织建设和程序建设,以确保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多样化。  相似文献   

17.
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规范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但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与判决中的法律事实是两个极为不同的概念。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是指社会生活中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和交往规则 ,是一种社会事实或制度事实 ;判决中的法律事实则是依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的生活或自然事实 ,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 ,否则裁判事实作为一种事实判断就是一个伪命题 ;另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符合规范事实 ,否则裁判事实即使符合客观事实 ,但在法律上它也只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 ,不能作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自休谟始,事实与价值截然分离,一定意义上支持了长期处于通说地位的“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的论断。希拉里·普特南以“事实价值”为基础提出缠结理论,终结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论断。刑法因果关系判断同样契合事实要素与价值要素缠结的现实。在内容上,刑法事实因果关系是扩展和延长因果事实要素的界定和分析;刑法价值因果关系是主体价值、客体价值及相互转化、限定。在本质上,刑法事实因果关系是行为支配关系、相关关系;刑法价值因果关系是刑法法律关系,一种是而又不限于结果导向主义的产物。刑法事实因果关系负担着确证案件事实、奠基法律因果关系的功能,而刑法价值因果关系具有拟制、确立两种功能。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以事实价值为基础,基于发现的价值选择,通过发现、解构与重构,解释两条路径构建。  相似文献   

19.
立法的民主性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过程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场所(议会)向社会公众开放,立法活动让人民直接参与以及立法平等地保护社会成员权益的品性和特征。立法民主性主要体现在立法的公开开放性、民主参与性以及立法平等性等。立法的民主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0.
立法不公的现象越来越受到关注。在造成立法不公正的诸多原因中,立法程序的不正当往往位居于关键位置。然而,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学理分析一直受到忽视,原因既在于传统上我们对程序法的研究不够重视,更在于传统上关于法的本质的片面观点窒息了我们对立法程序进行正当性分析的学术空间。事实上,基于其“造法之法”的独特程序法地位,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是良法得以生成的逻辑前提。立足于正当性与实质价值论间的相互关联性,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可以通过其价值基础、正义诉求和伦理本质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