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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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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5日,民政部印发了《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3118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于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撤销收养和补领收养证件的要求以及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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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与原《条例》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规定》比《条例》更强调和谐、利于贯彻执行《规定》中定义涵盖了所有学校,清楚地标明《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学校"。为"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实行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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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上海市首推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制度。2006年10月上海民政局下发市民婚发[2006]14号文件,在全市推行收养登记评估工作制度,这是规范收养登记工作发展中一项新的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