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居住权设立还存在许多可以补充的空间。在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双方意定、订立遗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三种途径设立居住权的情形,而对涉居住权协议的规范形式、权属登记的具体流程、权利享有人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不仅应当满足特定人居住的权利,还应发挥其“物尽其用”的功能。建议设立居住权时签订单独居住权合同,完善居住权登记模式和登记效力,以增强居住权设立的规范性;权利人认定方面,扩大实际居住人的范围,将居住权人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有权居住的人员,进而提高房屋效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其社会保障功能对老年人居住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居住权在入典以前就已经出现在判决中,但是由于裁判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入典以后,居住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新的困境,如居住权设立的要件不统一、整体适用情况不乐观等,无法发挥该制度的价值。针对这些问题,只有采取以意定居住权为准则,以法定居住权为补充,以裁判居住权为例外的保护路径,才能有效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益。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对于实现房屋利用的多元化、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权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其予以妥当解释。居住权的功能定位应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其主体应当限定为自然人;其客体应为"住宅",既包括城市居民的住宅,也包括农村村民的住宅,既可以是住宅的全部,也可以是住宅的一部分;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均应当在《民法典》的视野下作体系化理解。居住权制度适用中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住宅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基于民法理论予以解决。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还应包括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  相似文献   

4.
居住权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为预防和降低居家养老伦理风险、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提供了理性选择。司法实践中,对旅居养老型居住使用权的处理不同于居住权,应肯认事实形成或法院裁判即可成立居住权关系。为填补权益保护空缺,应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的期待利益,同时将私法规则转化为公法保障,将居住权明确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范围,惩戒侵犯老年人居住权益行为。  相似文献   

5.
突破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的法律障碍与居住权的人役属性,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设立居住权,不仅是物权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立足于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探明居住权的类型与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的对应关系,设立生活型居住权、经营型居住权、社会保障型居住权,不仅可以落实“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亦有助于进一步盘活集体资产,促进农村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居住权是保障自然人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应构建集体决议与居住权设立合同二元区分制度,探明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变动不破居住权之规则,赋予居住权人独立的征收补偿请求权,保障居住权的稳定,维护居住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要参照合同设立方式,这一概括式规定无法适应社会生活和司法裁判的复杂需要。横向对比其他用益物权,明确遗嘱设立居住权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继承过程中的居住权变动,应分为两个阶段来确定,并进一步细分遗嘱与遗赠设立居住权的权利变动规则。通过探讨遗嘱设立居住权与遗产债务、胎儿必留份的关系处理方式,确定居住权设立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优先保护胎儿利益的原则。厘清上述继承中设立居住权所产生的特殊问题,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居住权制度,促进民法体系的内部协调。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并对其设立方式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转继承制度,这些都为后位继承制度的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做了立法铺垫.从立法上确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完善与《民法典》配套适用的相关制度,预防权利冲突与继承纠纷,从而实现民法典物权编和继承编的立法宗旨.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的立法精神,细化与完善后位继承的制度设计,适应新时代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继承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超市购物”不仅体现为一种消费关系 ,而且更应体现为一种合同关系。对“超市购物”中的合同关系及其合同规则的分析和适用 ,可以弥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适用方面规定上的不足 ,丰富和完善超市经营的法律治理结构 ,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公平保护。适用合同法律制度调整“超市购物”中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合同责任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调整“超市购物”中的消费关系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冲突 ,冲突协调的规则是 :“由消费者选择具体的责任方式”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相似文献   

9.
为适应社会情状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新设立居住权,纵观其在中国的发展史可发现,这并不是简单的旧话重提,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构建完整的“民法典”的必要举措。立法价值与意义的考究应先行于具体制度的设计,从历史比较、制度功能和实践需求几个视角进行考察,有利于在肯定居住权立法价值的同时回应社会对居住权法定化的主要质疑,对后续具体制度构建和法律适用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以物权期待权分析消费者购房人实体法地位,不仅立论根据错误,反而使问题复杂化,应通过消费者保护法本质论确认其实体法地位。当消费者购房人与开发商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发生利益冲突,因适用民法上物权(抵押权)优先规则会侵害消费者购房人的居住利益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故消费者保护法应楔入调整以实现强弱平衡。对此,宜赋予消费者购房人居住权,当居住权消灭,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同时,还应完善民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在消费者购房人居住权的创设方式、消灭事由及消灭效果等方面需要以此为进路参照适用。当消费者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一般金钱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若无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应基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质公平论”和“倾斜性保护论”,同意消费者购房人“过户”诉求。唯其如此,方能既充分体现消费者保护法的特有价值,又能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1.
涉居执行难题涉及《民法典》新设物权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规则协调。经我国本土化改造后的居住权,既侧重传统人役权的生存保障属性,又兼具用益性物权的财产属性。二者背后呈现的价值倾向的差异,有必要在涉居执行中通过细分居住权类型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剖析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价值,宜将执行程序中居住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社会性居住权”的概念之内。对于民法典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衔接,分别从民事私法与程序公法两个维度出发,在实体上构建有限保护的居住权审查规范,在程序上完善案外居住权人的救济措施,实现涉居执行中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12.
合同纠纷处理的关键在于正确适用法律。因《民法典》生效施行的时间还比较短,而实践中大量合同纠纷的法律事实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或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如何适用新旧法律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持续履行、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担保合同四个方面,对《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梳理,为公平、正确解决合同纠纷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黑白合同纠纷是发生概率较高的纠纷类型,《民法典》的颁布未能妥善解决该法律问题。为了解决黑白合同问题,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规则。对于该规则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在理论层面上,需要明确黑白合同的界定方式以及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在实践层面上,应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件的经验,结合司法观点明晰规则内容。以此为基础,全面、系统地阐释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规则,当满足适用要件时,可通过四个步骤判断“黑合同”与“白合同”,从而得出适用结论。  相似文献   

14.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取舍应从实证层面考察其是否具有现实需求。居住权的现实需求可从如下四类司法案例中得到证成: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赡养纠纷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和当事人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离婚纠纷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分家析产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在《民法典》中确立居住权制度就是对这种现实需求的回应。居住权的制度构造应以因应现实为导向。具体而言,应允准意定、法定和法院裁定三种设立方式并存;居住权的主体应限定为自然人,且居住权人和居住权设立人应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居住权的客体可以是房屋的一部分或者独立的房间;对于居住权的内容,应当明确所有权人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可将设权房屋转让,但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权转让、出质、也不得继承,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居住权因期限届满、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形而归于消灭。  相似文献   

15.
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大部分单身老年人有再婚的需求。为避免老年人因同居或再婚而使人身或财产权益无法受法律保障,我国应对老年人再婚自主权益法律保障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做法是通过在《婚姻法》中设立老年人同居制度、增加约定财产制内容条款,并强化司法执行措施,从而达到真正维护老年人再婚自主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业已颁布,其中物权编中居住权部分以居住权为人役权作为逻辑起点,第369条与第370条分别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与“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如对“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作出教义学与社会文化视角观察,该规定自身的不合理性则将会自己显露,其内部矛盾将会伴随着法理学阐释而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17.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具有鲜明的保障功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继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居住权的人役性特征,以期摆脱人役性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限制。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立法意旨置重于“住有所居”的实现及住房的多元利用。在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的背景下,人役性居住权的立法规范极大限缩了居住权的制度功能。除传统人役性的保障功能外,居住权可为以房养老、合资买房(建房)、分时度假酒店、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多领域提供不可替代的制度支持。《民法典》应采用“多编协同”的立法模式,将人役性居住权置于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中加以规范,同时以物权编的立法规范实现居住权用益物权本质下的多元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8.
通谋虚伪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项民事规则。为了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相契合,在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日益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突破金融产品的外部法律设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法律效力。对(2020)京民终36号判决进行研究发现,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存在区别,如果忽视商行为的外观,坚持探寻商主体内含于心的真实意愿,忽视商业效益,不利于商业的运转。通谋虚伪规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应当审慎适用于金融领域。此外,本案体现了当前审判倾向中目的解释论逐渐偏重的迹象,法院不应在文义解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忽略文义解释的优先性。最后,司法应该坚持审慎立场,坚守司法的被动性和最终性,不能随意对合同效力进行无效处理,避免司法与行政界限模糊,防止以“政策”代替“法律”。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构筑起了以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义务、绿色责任为基础的绿色化规范体系,实现了环境法与《民法典》在以绿色原则为价值链接、国家环保义务为宪法依据、公民环保义务为规范基础、环境侵权为关键领域四个方面的关联。绿色规范的法律适用是《民法典》所肩负的重要实践任务,具体来说,绿色原则的法律适用有赖于法官裁判理念的更新,即在接纳私权利社会义务限制理念的同时准确理解绿色原则所蕴含的环境法价值观念;物权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重点是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物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合同编绿色规则目前的法律适用意义不大,要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将合同环保义务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必要时合同环保义务需经司法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效力;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难点是环境私益损害与环境公益损害出现客体的叠合时如何实现两者的分层救济,重点要做好与环境法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确立,是对其内在诸多利益的比较和权衡。藉由对利益衡量理论的考察,从中归纳出对法律制度进行利益衡量的理论面向,阐明利益衡量在居住权制度中运用的应然路径。对我国居住权制度中的多元利益进行识别和抉择,分析范式主要分为制度选择的利益衡量和规范功能的利益衡量。前者关涉是否应当设立居住权,后者则关注居住权功能定位。通过进一步阐述制度背后的利益冲突,明确设立居住权制度能够实现生活利益、实用性利益和描述性利益。居住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以保障性居住权为主,以流通性居住权为辅,在利益抉择中兼顾了不同位阶的多重生活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