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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的读者问:在我们这里,区里和街道老是向居委会派活,一会儿让我们干这,一会儿让我们干那,还要对我们进行检查。但我们听说政府不能对居委会派活了,是这样吗? 答:宪法第111条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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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居委会性质的界定。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出台的《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对此予以了重申。然而,现实生活中,社区居委会却扮演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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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社区居委会减负工作,首先要澄清以下四种错误认识。一要澄清把社区居委会当作下属单位来管理、使用的认识。根据我国《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和政府组织在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是由居民群众组织起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办理自己的事情,没有任何行政权力。因此,政府部门和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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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区居委会对刑劳人员是否有帮教义务?对其顽劣不改分子如何办?就此内容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进行考核是否正确?承担这项工作的根据是什么?居委会有什么好处? 答:我国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功能是组织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刑劳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时,在专门地方由专业部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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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胜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1)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一样,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宪法精神更明确、更具体地规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目前人们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主张定为一级行政组织,有的主张定为半行政、半自治组织,还有的把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绝对化。(见1987年5月29日《社会保障报》)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建制、产生和组织,决定着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也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全国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际,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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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位读者问:社区民警能不能作为社区居委会的当然成员?有的地方建立社区民警进入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制度,这样做对不对? 答:城市居民委员会是由城市居民在本居住地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安民警是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民警不能以公务员身份进入居民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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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花被停职是一起严重违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事件,首先,育才路街道办事处并不具备停止马桂花居委会主任职务的权力。居委会成员的罢免权,按照法律只属于全体社区居民。对于这一点,法律早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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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燕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33-37
中国农村稳定发展是整个中国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农村的村民自治建设则是搞好三农问题的有利途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我国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种种不足.本文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的不足,探求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并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法律,完善实施的解决方案.使村民自治在宪法框架下能更好地发挥基层民主作用,进而真正实现农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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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具备民法范畴的独立法人地位,一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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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社区自治也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作为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在法律上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可是其在实然角色却发生了异化,行政化倾向严重,与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组织存在矛盾。针对居委会自治角色困境,必须从法律规制上完善居委会自治,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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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2001,(1)
居委会的规模要调整吗 辽宁省沈阳市一位街道干部问:去年底中央下发23号文件之后,我们这儿要求对街道和居委会进行规模调整,但是我们在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做过规模调整了。请问,在中央文件出台之前已做过规模调整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是否需要再做调整? 答:调整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规模,科学合理地划定社区,是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这一规定是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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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任职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需要由居民选举产生,无论这种选举是代表选举还是直接选举,居民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是必经程序。经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如果要撤职、停职、转换工作或有其他新人的加入都应该由社区居民以投票方式来解决。这样的程序规定是保证社区群众组织实行自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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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明文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曾几何时,一提起居民委员会,就有人称它为“最小的衙门”,也有戏言者,称居委会是政府的“腿”和“脚”。不言而喻,居委会对百姓似乎像“衙门”,对政府部门则是唯唯诺诺的“小媳妇”。但是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媳妇”可以挺直腰杆了。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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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居民会议。居民会议虽然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但居委会向居民会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