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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云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2-59
合伙可区分为非企业型合伙与企业型合伙。非企业型合伙更多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契约性,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共有。与非企业型合伙不同,合伙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当成为合伙财产的所有者。合伙人的补充连带责任不能构成合伙企业享有独立财产权的障碍。传统理论认为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是个人主义本位观念的反映。事实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持份额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我国法律规定成员的有限责任是组织体享有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法人制度框架下,我国宜将合伙企业作为第三民事主体赋予其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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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合伙企业的特征 ,论述了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分配损益的五种方法 ,并给出了相应的损益分配数学模型。供合伙企业投资人在签定合伙契约(合同 )时选择使用 ,以保障各投资人在企业运营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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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添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8):129-131
从合伙法的角度观察,对合伙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仍存在着一些冲突和模糊之处,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和困惑。因此,应制定统一的合伙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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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2):83-85
合伙是第三类民事主体 ,有契约性和组织性的特点 ,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在现实中很难分清他们的界限。我国现行立法在这方面存有明显的漏洞 ,其原因在于没有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对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立法界学界都有分歧 ,但是从法理及经济活动的实践分析 ,应认可法人的合伙人的地位和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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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1)
在民法典制定中,合伙立法应区分协议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应以组织型合伙、民事合伙为基本规范对象,商事合伙则应规定于商事特别法之中,而协议型合伙应主要受债法规则的调整。商事合伙可以一般适用民事合伙的规则,但民事合伙一般不应准用商事合伙的法律规定,隐名合伙制度也应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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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业服务机构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和惯例.2007年我国<合伙企业法>增加了这种合伙方式,并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律制度沙及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主要有特殊普通合伙的价值取向、如何理解特殊普通合伙的民事责任、如何建立有效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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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坚持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引进了有限责任制度,赋予了合伙人利益以更大的保护力度.为了矫正失去平衡的债权人利益,提升制度创新的社会整体效益,需要建立并完善立体式、多层次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一是建立完备的信息公示制度;二是界定与维持合伙企业财产;三是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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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伙企业财产中出资部分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其收 益均属合伙人共有财产,但此共有包括了准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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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凤梅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1):71-73
复合伙制度是把双刃剑,既存在缺陷,又有其有利的方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复合伙行为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普通复合伙制度负面影响较大。立法可以在增加普通合伙人事先告知义务、加强工商登记查询的前提下,肯定普通复合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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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责任形态出现的合伙组织,尽管各国立法规定中的名称不同、规则不同,但俨然成为合伙组织立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合伙组织大体上沿着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形成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三种不同的路径,演变成合伙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并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的新型合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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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合伙企业破产目标实现各要素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伙企业的责任、组织等特性,使合伙企业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免责问题较其它主体破产更为复杂、难于界定,其对合伙企业破产目标的实现、社会稳定等至关重要。作者就合伙企业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免责界定予以系统客观的全新论证,以期对合伙企业破产理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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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诸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改动巨大,其中不但增设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而且进行了单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增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由于各种原因,新《合伙企业法》中仍然存在不少理论和实践上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势必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已有成果。因此,本刊约请一批专家选取有限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合伙企业法律人格、合伙企业破产和有限合伙企业责任风险的转移与控制等重大问题予以探讨,以期能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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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1):78-80
中外合作企业的数量在改革开放 2 0多年后大大落后于外商投资与中外合资企业 ,其原因部分是中外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的问题。为促进中外合作企业的发展 ,应引入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 ,能解决非法人型中外合作企业法的问题。五部门的规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 ,是一大发展 ,但在多方面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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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丽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2):88-90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态越来越受到欢迎 ,但我国全国性的立法中尚未规定有限合伙制度。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状况的介绍 ,结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提出了在我国制定有限合伙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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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俊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10):93-95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法学理论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把它规定为法人之外的一种营利性组织,并没有统一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如何界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仍是需要论证的议题。通过对团体人格即法人制度的产生契机及其特殊性进行粗浅的探讨,结合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说明合伙企业应具备团体人格资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