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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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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行为本质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为存在方式的财产。它同非虚拟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只能以二进制的逻辑结构为存在空间,而不能以具有时空性质的物理空间为存在方式。因此,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存在于网络技术环境下的虚拟真实,并非存在于思维中的虚构假象。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必须经由从虚拟到现实的转化过程。尽管如此,它的获得主要通过人的劳动并伴随财产投入;它通过真实货币的兑换方式,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当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发生时,行为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受害人承受着实际经济损失,并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在本质上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相同的,并不存在适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盗窃罪条款的障碍。所以,此类行为应及时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2.
受之前虚拟财产与数据“合二为一”的观点影响,非法获取数据罪论与盗窃罪论使得虚拟财产长时间内无法脱离数据属性的笼罩。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关系问题,是虚拟财产犯罪必须直面的问题。信息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数据,虚拟财产是一种信息类型。我国《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可分为数据本身的保护和信息的保护,前者通过非法获取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数据安全法益,后者则根据不同信息类型,通过分则各罪实现对各权利类型的保护。只有以“一分为二”方法为指导,在事实与规范两个范畴上,区分数据与信息、数据保护与信息保护、信息类型与网络权利类型,才能形成对同样侵犯以数据为载体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权利客体的体系性解释框架。虚拟财产是基于运营商与用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凭证,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缺陷在于:强调犯罪的规范违反性,与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相冲突;突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偏离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导致认定犯罪的整体性,既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利于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且不利于贯彻共犯从属性说;注重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仅未能限制刑罚适用,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规则功利主义,导致过度干预国民的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不仅能够克服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而且可以在实现报应正义的同时,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相似文献   

4.
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慧 《社科纵横》2007,19(9):88-89
犯罪未得逞,实际上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发生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侵害结果。然而,各国刑法对于犯罪未遂都持可罚的态度。那么,对于未遂犯的处罚究竟是按照犯罪结果未得逞而必须比照既遂犯减轻,还是按照犯罪行为征表出的与既遂犯无区别的罪过而同样处罚?这种处罚依据究竟是立法的任意性还是基于某种价值的选择?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处罚未遂犯的理论依据的比较,意在对我国未遂犯处罚理论进行反思与定位。  相似文献   

5.
徐跃飞 《社科纵横》2010,25(11):44-48
危险犯除传统分类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外,依据严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可分为非实害危险犯和实害危险犯。依据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危险犯。应承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非实害危险犯不属于犯罪既遂,而是属于犯罪未遂。确立非实害危险犯未遂说使危险犯成立中止有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朱敏源 《社科纵横》2013,(1):136-137
抢劫罪严重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为了同抢劫罪作斗争,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在抢劫罪定罪方面的一些疑难问题。如何划分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就是其中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抢劫罪既遂标准的划定,涉及刑法打击抢劫罪力度的大小,也涉及刑法打击抢劫罪的准确程度。因此,该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在具体犯罪的具体体现,也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马建文 《社科纵横》2006,21(2):59-61
盗窃未加盖公章和印鉴的无效空白支票,通过伪造公章和印鉴获取财产的,应定诈骗罪而不宜定盗窃罪。盗窃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自填数额、用途等,取款、转款或购买物资,其自填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亦应按盗窃罪处理。流窜盗窃分子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与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也应予以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财产为目的而取得了上述票证,但在持有过程中,行为人放弃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或目的,未有领取款物而将票证归还原主或毁弃的,可按犯罪中止处理。盗窃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自有物,应视为“他人”物,可以构成盗窃罪。普通物品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根据其价格和价值特点,分别确定计算标准和办法。特殊商品中,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计算,应按其实际价值计算。在处理赃物时,对一些特殊性质的赃物,应采取特殊方法处理,不能按照处理一般赃物的办法处理。  相似文献   

8.
复行为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复行为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了两个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危害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复行为犯罪只有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四种,它们都是复杂客体犯罪。复行为犯罪的着手应当统一采用“前一行为说”,即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行为时,就是犯罪的着手。复行为犯罪的既遂,应当根据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而定。  相似文献   

9.
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认定共同盗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个比较疑难的问题 ,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包括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盗窃总数额说及参与盗窃数额说。其中参与盗窃数额说对盗窃共犯刑事责任所提出的认定标准比较合理 ,司法实践中应予采纳。但是对参与盗窃数额说的理论真意应正确把握。同时对于某些共同盗窃犯罪分子向其他共盗分子隐瞒了共同盗窃数额 ,被隐瞒的共同盗窃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相似文献   

11.
从发布广告的悬赏者角度划分,悬赏广告可以分为私人所为的悬赏和政府所为的悬赏,私人所为的悬赏理论界始终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单独行为说更好地兼顾了悬赏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因此采单独行为说应是我国立法的趋向.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法律应赋予行为人报酬请求和赔偿请求权,以保护其权益.同时对悬赏金额设置最高限额,起到道德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起刑点     
起刑点是指将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对行为人施以刑罚的最低限量标准。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缩小了打击面,使有限的司法资源重点保护重大的法益,但在目前的刑法框架内大多数较小的法益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降低起刑点,使较轻的侵害法益的行为进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使更多的法益得到刑法的保护,有助于降低全社会对重刑的需求,降低刑罚的苛厉程度。而起刑点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刑罚的扩张,在实施的过程中,应根据实质侵害原则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选择地发动刑罚。但降低起刑点不可一蹴而就,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刑罚的多元化及其针对性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另外,降低起刑点无论在我国"四要件"的体系,还是在德日"三阶层"的体系中都能得到充分的论证。起刑点在这些体系中处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位置。  相似文献   

13.
贺洪波 《创新》2015,(5):102-106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法》第37条具有酌定免刑功能,可以作为独立的免刑事由适用。通说观点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长期认可和践行。然而,否定论者以刑法第37条立法术语的不明确性、条文位置的非情节性、适用程序的不协调性、适用后果的消极性等理由,对通说观点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但是,经过一番论证表明,否定论者的理由并不能成立,通说观点应当继续坚持。  相似文献   

14.
刘兵红 《社科纵横》2011,(11):66-67,72
关于加害给付的法律责任承担,有竞合说和聚合说,传统主流观点多采竞合说。两种学说主要争议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否排斥,能否并存,是否可以主张两种责任请求权的合并满足。笔者以为,离开特定的适用前提谈加害行为法律责任竞合与聚合均属不妥。  相似文献   

15.
蔡玥  王充 《国外社会科学》2023,(5):133-153+245
德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能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气候保护问题存在激烈争议。气候问题的跨国性、结果归责的困难性、气候破坏行为的“正负”双向性等成了刑法介入气候保护领域不能回避的主要问题。但“气候法益”的重要性决定了刑法应当有所作为。持谨慎论的学者认为刑法对气候的保护仅仅是行政法的补充,具有侧面性和附属性。持积极论的学者则重构了气候刑法的保护法益及构成要件与归责逻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坚持刑法应对气候保护的谦抑性质,适度调整刑法的规制范围,以保障法的形式确保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落实。  相似文献   

16.
蔡鹏程 《阅江学刊》2023,(5):58-75+169-170
Web3.0时代的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存在显著区别,呈现传播速度快、传播成本低、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同时还会对社会伦理道德、政治生态、文化生活领域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应当对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采取刑事措施。网络谣言的刑事归责应当划定在合理的限度以内。化解这一难题的可行之道在于从刑法价值的判断与比例原则的植入两个层面着手,构建网络谣言刑事归责限度理论。一方面,必须从刑法法益、网络谣言本身性质以及网络谣言的实质侵害可能性三个角度判断其刑法价值,这是刑事归责限度的首要环节;另一方面,在网络谣言具备刑法价值之后,还需要引入比例原则,对其行为从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三个角度展开分析,由此判断该行为究竟是否具备应罚性,从而将网络谣言刑事归责的范畴收缩。  相似文献   

17.
邓定永 《探求》2013,(4):47-53
两宗"高尔夫球盗窃案"同案异判,说理牵强,司法公信力颇受质疑,原因在于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范围理解过窄,而且缺乏对脱离占有物的占有权归属问题的认定规则。为有效维护对物的占有秩序,应借鉴日本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所有权说"向有限制的"占有说"转变。在原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之后,推定由一定的支配·管理领域内的人直接占有该物,以期实现"定分止争"的效果。行为人将该物据为己有的,侵害了他人对物的占有,因而构成盗取罪而非侵占罪。  相似文献   

18.
敲诈勒索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唯一的定罪标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于多次敲诈行为应当理解为一年以内三次敲诈勒索,且均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情形。作为加重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因素进行认定,并避免重复评价。对于性质上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累犯、共犯的情况,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不宜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的规定,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具有合理性。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仍需进一步加重,使之提高到与盗窃、抢劫等犯罪相当的层次。  相似文献   

19.
超法规期待可能性可否作为免责事由,存在肯定说、限制说和否定说三种主张.德国通说持否定立场,而日本通说则持肯定观点.结合刑法理论,在对有关观点进行梳理后,能得出超法规期待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致性、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且有助于实现刑法适用的实质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结论.在当下中国的法治环境和各种矛盾聚集、显现的社会现实中,应当肯定并提倡超法规期待可能性,从而实现期待可能性的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20.
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两部刑法对中止犯规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精神上和表现形式上,相异之处主要表现在处罚原则上和成立条件上,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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