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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日益减弱的今天,股东的权利不被重视似乎是普遍现象;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也逐渐失去信心和积极性,股东大会似乎正逐步沧落为一种摆投。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与公司其他权力机关的制衡关系,特别是股东大会与日益膨胀的董事会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本文将从股东和股东大会的权力定位、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定位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制衡几方面展开论证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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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法学上主要指有关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关系的制度体系。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结构,成为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典型形式。各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各有特点,大致有单一委员会制、双层委员会制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二元制三种情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是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的相互独立与制衡。明确和规范公司各机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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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按照权力制衡的宪政模式建立起来的,其正常运行是依靠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但权利制衡有时会导致公司不能作出任何决策和行动。如果两个股东或者两个小集团相互制约,使对方都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就会出现公司僵局的结果。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发生在董事之间。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能在现任董事领导下继续经营,通常的规则是董事为公司服务到有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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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莹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2)
股东查阅权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模式有:股东与公司之间、个体股东与整体股东之间、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主要是实现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正常独立经营之间的平衡。从股东查阅权的主体、对象、行使程序以及对股东查阅权的限制等方面设计利益冲突解决的具体规则,应为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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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价值分析 现代公司的成员是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拥有者以及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因此,股东大会便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只能是公司的代理人,因此董事会不能享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权力,这种公司权力的分配格局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在本世纪初,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到最后被英国的《示范公司章程》所采纳,发展到现在便是大多数国家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股东会所享有的权力,有未列举的便归董事会享有,从而使董事会享有法定的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这即是公司机关权力分配上的“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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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实施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中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今后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股东诉权的法律机制,制衡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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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承载着股东大会整合公司股东利益诉求以及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的功能预期。然而,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论却无法从权力来源、权力内容和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证成股东大会成为"机关"所必备的实体组织性。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及其体现的方法论整体主义,不仅使我国公司法制无法聚焦于公司实践中真实的利益冲突,还引发了诸多逻辑困境和现实难题。我国公司机关制度应当进行以股东大会"去机关化"为发轫的结构性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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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对股东来说意味着丰厚的股票溢价,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失去公司管理权,因此,大股东往往极力反对收购,而普通股民往往希望促成收购.如何协调这一利益冲突是公司治理的难题.各国立法一般将收购防御措施分为前期防御策略和后期防御策略,分别加以规制.我国收购立法只有后期策略规制,这就等于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公司的投票结构,在公司章程中排斥收购--"占山为王".这样少数实际控制人就有可能限制了多数股东的权利.文章解构利用章程反收购的方法对公司、股东、董事利益的影响,从而为理解优化治理、提高公司管理和资源利用效率提供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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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在大部分情况下会涉及到控制权的转让,即对公司资源和相关权力的再分配。由于控制权转让交易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终结性,这类交易对公司和利益相关人的影响是重大的。在多重利益冲突中,为了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控制人的法律监管,建议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相关制度,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董事忠实义务、控制权转让交易审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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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之立法缺漏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股东及股东大会的权力边界及权力保障股东出资构筑了公司的资本基础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股东必然要求在公司决策时能体现自己的意志。众多的股东意志通过一定民主原则的聚合 ,构成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意思机关和权力机构的立法源泉。同时 ,公司法出于对私权原则的遵循 ,必然要求贯彻股东平等原则 ,该原则之要义有二 :其一 ,依股份多寡 ,少数服从多数 ;其二 ,多数股股东不得滥用权力压制小股东。两者不可偏废 ,方足体现股份民主精神。但我国目前两方面都存在问题 :(一 )首先 ,公司法未规定出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法定最低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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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在分权学说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文章通过对分权学说的重要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鸠和美国联邦党人的比较分析,梳理了近代分权学说发展的大致路径:从“两权分立’’到“三权分立”,权力的划分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科学;从“立法至上”到“三权平行”,立法权的地位逐渐下降,而司法权的地位逐渐上升并最终取得了“司法独立”的特殊地位;从简单的权力分立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分权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从简单的职能分立到职能分立与人员分离相结合,分权变得更加完善,也更加容易操作和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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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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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规定为少数股东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的权利滥用。但少数股东权的规定过于僵硬,会极大地限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相比之下,对不满足持股要求的原告,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的方式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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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公司与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于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契约、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公司中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矫正或弥补现代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人经营风险及公司规模的扩大对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威胁,使公司本身的自由与保障公司关系人的利益之间协调发展。公司治理是公司自治和法律规制的统一。基于权力制衡、公法私法化、减少组织成本,促进长期交易、弥补市场不足、调整利益冲突,促进经济主体之间合作等方面的需要,法律有介入公司治理的必要。但法律在介入公司治理时必须为公司自治留出足够的空间,发挥合同、章程、市场、文化等非正式性制度的作用,以弥补法律的局限,使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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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新架构我国股份制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应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把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持股会结合起来,同时在公司各机关之间合理进行权力配置,以达到权力互相制衡,而且不影响企业效率最大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