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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中“烝”、“报”婚的价值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左传》中的“烝”、“报”婚实质上是一种带有淫乱性质的婚姻,“烝”是下辈男子与长辈女子间的一种不符合伦理的婚姻名称,“报”与“烝”的形式相近,也是与自己不同辈份的女子之间的乱婚。“烝”、“报”婚与群婚中的转房婚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婚制,也不属于任何形式的群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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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到春秋时期已演化了三千年左右,其间的婚姻制度一定经历了逐步的演化过程,只是没有文字记载,后人无法了解其真实的历史演化过程罢了。后人在训释《左传》中包括“烝”婚制等一些古代名物制度文化现象时,难免会感到困惑。春秋时期“烝”婚现象在后人看来难以理解的原因,在于后人据当时的伦理观来审视和评价此现象。文章主要利用《左传》中自身的、其他一些史料来论证“烝”婚制在春秋时代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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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周代是我国礼俗的大成时期。在周代的诸多礼浴中,尤以婚姻礼俗最为引人注目,有礼“本于昏”(《礼记·昏义》)之说。而其中“同姓不婚”又为最大戒律,向为研究者所重视。然自汉唐的博士硕儒乃至今天的专家学者在对“同姓不婚”的理解上仍存在着原则分歧。本文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谈点个人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关于“同姓不婚”的记述以《左传》与礼书为最集中。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说:“男女辨姓”。昭公元年说:“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等等。又如《礼记·坊记》说:“取妻不取同姓。”《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大传》说:“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等等。汉人许慎说:“诸侯娶同姓”(《五经异义》)。意在否定周代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古籍中确有“诸侯娶同姓”的记载,如晋献公娶狐姬、骊姬(《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平公内“有四姬焉”(昭公元年),鲁昭公娶吴孟姬(哀公十二年)等。但这些都是个别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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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收继婚就是娶寡嫂或后母的习俗。我国古代各民族实行族外婚和确立父权制后,嫁入本氏族的女子不仅是夫家的成员,而且也是夫家氏族的成员。这些嫁到本氏族的女子,有的是枪来的,有的是用财礼聘来的,因此夫死后妻要改嫁,多嫁给夫系家族成员,不使家族财产外流。收继婚也能防止部落离散,保存本部落劳动力和确保后代的繁衍。收继婚的内容主要包括:兄死之后弟收兄嫂为妻,父死之后子收父妾为妻,堂表兄弟之间在兄弟死后对寡妇的继承,姐死娶妹等。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汉族就有收继婚习俗。如《左传》载:“晋侯燕于贾君”。晋侯即晋惠公,贾君即太子申生之妃,亦即惠公之嫂,这便是弟由燕而纳嫂。《左传》闵公二年载:“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共仲即庆父,是鲁庄公的弟弟,哀姜即鲁庄公的夫人,即弟妻嫂。这种收继婚事例史书不绝于载。如隋炀帝纳父之妃宣华和容华两夫人;武则天原为唐太宗的才人,后被太宗儿子高宗收为皇后。 至汉代我国北方阿尔泰语系原始突厥语族、原始蒙古语族和原始满洲—通古斯语族诸民族就有收继婚的记载,收继婚是我国北方民族普遍存在的婚俗。现据文献资料按语族分别简述之。 一、原始突厥语族各族的收继婚 匈奴,亦称“胡”。战国时分布在燕、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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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婚,是古代欧亚草原上各游牧民族普遍盛行的一种妻后母、报寡嫂的婚姻习俗。一元朝是十三世纪时由北方的游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一个庞大统一的封建帝国.他们同样实行古老的收继婚。正如《出使蒙古记》所描述的:“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按照他们的通常风俗,可以同任何亲戚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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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姓讳娶是《左传》所见诸侯婚姻的一般禁忌原则。讳娶的原因主要是鉴于同姓婚姻所造成的生殖缺陷而言,故《左传》又有“男女同姓,其生不善”①的训诫。从《左传》所见诸侯婚姻的有关情况看,这种训诫对制约同姓诸侯之间的嫁娶的确起到了某种积极的作用。另外,从《左传》的有关记载中我们也可看出,当时诸侯间之婚姻关系在聘娶的程序上虽有较为严格的礼仪限制,但同姓嫁娶甚或男女非礼乱伦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就其乱伦的构成来讲,不仅有兄妹、叔根、庶母子等山东大学“山东省出口创汇持续增长研究”课题组山东大学“山东省出口创汇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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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婚姻形态曾经经历了由母系氏族社会的群婚制向父系氏族社会的专偶婚制的过渡,而在其过渡过程中,曾经发生过抢婚习俗.甲骨文"姓"、"娶"、"妻"诸字的构形就像一幅全息图像,透示了其过渡的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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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至春秋时期,周天子、各国诸侯、卿和大夫等贵族的婚姻在制度上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同姓不婚制,二是媵妾制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烝"、"报"习俗。这些制度和文化习俗是建立在邦国和族群交往基础之上的,婚姻对一个诸侯国或族群的发展至关重要。《诗经》中许多婚恋诗就是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了解它们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对《诗经》婚恋诗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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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所记各色婚姻现象为我们认识春秋婚姻文化提供了丰富史料.以婚姻六礼、送媵、烝报为主要内容的家长制婚姻结束了蒙昧时代的群婚和血缘婚,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对维系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宗法制的操纵之下,婚姻日渐成为政治集团钱权交易的工具.然而,人的情欲的张扬是不可压抑的,代表着自由婚姻的私奔、择婿和从属于边缘婚姻的面首,显示出人性归于原始本真、追求愉快和满足的文化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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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近亲通婚”对两汉政权的影响汪春泓中国古代有“同姓相亲,其殖不繁”(《左传》)的说法,已对近亲通婚后果有膘陇的认识。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认为“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三曰同姓不婚之制。”“……而同姓不婚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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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与古代礼制、礼俗关系匪浅,《周易》中具备五礼,《周易》的许多卦爻辞反映了上古时代我国的婚俗婚礼情形,详细考论了《周易》中的奇异的婚俗现象,虽以男娶女为正,但亦有母系制残余,并考论了媵婚制的一些鲜为人知的礼制情况,如“反归以娣”、“归妹愆期,迟归有时”等爻辞。《周易》时代的许多婚俗婚礼一直延续到春秋时代,而男娶女为正等婚姻六礼的实行则一直延续到晚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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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录了一个女性“去夫亡”的案例: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整理小组认为,“去夫亡”即“离夫私逃”。女子甲以非法的方式私自逃离夫家,之后再与乙结合。从秦简记载看,当时这一类已婚女性逃亡甚至逃亡后再婚的情况或并不少见,如:女子甲为人妻,去亡……。(《法律答问》)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法律答问》)“为人妻,去亡”亦即“去夫亡”,而“娶人亡妻以为妻”则是“去夫亡”之后再婚,同于“女子甲去夫亡……相夫妻”条。另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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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一九八四年第一期发表了程德祺同志的《试论对偶婚》。这篇文章认为,对偶婚作为一种个体婚制,在原则上是否定“多夫多妻”的,它具有个体性和独占性。现在,我们发表秋浦同志的文章,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讨论。秋浦同志认为,对偶婚是处于群婚和一夫一妻婚之间的婚姻形态,它保留有若干群婚的残余,又孕育了某些个体婚的因素。我们既不能把保留有若干群婚残余的对偶婚说成就是群婚,也不能把孕育了某些个体婚因素的对偶婚说成就是个体婚。对偶婚部分地带有个体化,具有若干个体婚的特点,并不等同于个体性质,更不能由此而引伸出独占性质,因为无论是个体性质或独占性质,都是一夫一妻婚所具有的明确特征,两者是不能加以混淆的。如果把对偶婚放到实际生活中加以检验,那么永宁纳西族中所保留的“阿注”婚姻,最雄辩不过地向我们证明,一个人在他一生中所结交的众多“阿注”关系中,都已有一个“阿注”保持比较长期的关系,这种长期关系,有的是采取异居的形式,有的是采取同居的形式,有的则是采取入赘和娶妻的形式,说明主夫、主妻正是贯穿对偶婚阶段的重要婚姻形式,而不是“只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对偶婚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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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妻居婚仪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敦煌文献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依据敦煌文献兼用其他资料对从妻居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歧视性赘婿始于有偿婚特别是聘娶婚确立后;通过对从妻居发展脉络的梳理,归纳出其发展特色;通过对比分析敦煌文献P.2646号 P.3284号《张敖书仪》与S.1725号《大唐吉凶书仪》,揭示了从妻居不同于从夫居的婚仪特点;并对冥婚中的从妻居现象进行了探讨,指出其乃现实中从妻居现象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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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不是象有些学者说的那样是从来如此的,它有个发展过程。这自1861年德国人巴霍芬的《母权论》一书出版,特别是1877年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出来之后,已经是确实无疑的了。人类社会的婚姻形式,除了荒古时代的杂乱性交之外,基本上是循着四种形态发展过来的,即:一、血缘婚制;二、蒙昧时代的群婚制;三、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四、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各民族的五花八门的婚姻上的“奇风异俗”,基本上都是从这四种形态的婚姻制度中变异出来的。婚姻制度在一时代中也决不是纯粹的、单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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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起源甚早,延流颇长。我们沿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探源溯流,可以看出它是怎样从原始习俗到礼制,再从礼制到法律这一发展过程的。按照学术界一般的观点,认为夏殷尚无“同姓不婚”之禁,“同姓不婚”最早始见于西周。杨六文主编的《婚姻法教程》称:“中国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但详稽史实,似乎还可以上溯到更远古的时代。古籍恒吾:夏段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北史、魏文帝纪》:“是殷之五世为限,其法每承于夏,殆上古之禁令皆然。”由殷夏而推测上古的情况。司马贞《补史记、三皇本纪》有:“太昊、伏羲氏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知有嫁娶之礼仪,但关于姓之如何则来记载。刘恕《外纪》有:“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民之不读。”已把姓和婚姻联系起来。到罗泌《路史》有:“太昊、伏羲氏正姓氏,通媒妁,以重民之丽,丽皮荐之,以严其礼,示合姓之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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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赋诗”、“引诗”的文化意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左传》、《国语》里记载了许多春秋“赋诗”、“引诗”的史实。从文化历史语境的阐释角度看,春秋赋诗是西周礼仪形式的遗留或变体;赋诗之所以能成为贵族生活中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言说方式在于诗歌原有的那种庄严性、高贵性恰好符合了贵族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自我认同需求;再者,诗歌所独有的含蓄、委婉的特性,使赋诗成了外交或交际场合请求或拒绝别人的合适、得体的方式。春秋时代贵族引诗也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到了春秋末期开始的“子学时代”,只有儒家大量引诗。同为史书,《左传》、《国语》记载的引诗与《战国策》记载的引诗有重要的差异:前者在于标举某种精神价值,而后者只是一种纯粹的语言修辞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