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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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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本罪犯罪构成,加强了刑法规范,从立法上正式扩大了入罪条件范围,弥补了刑法面对重大疫情时严重缺位的不足.该立法转变也提示解释者应对本罪的规范构造重新进行解读,鉴于疫情防控的复杂性及刑事规制的必要性,应采取积极主义刑法观.在风险刑法视野下加强本罪的一...  相似文献   

2.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治理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地点要件、干扰行驶或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驾驶人员或非驾驶人员的主体要件和故意的主观要件。准确适用该罪名,必须深入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设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同时,深入探讨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犯罪竞合时的罪名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非典”时期的刑法适用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的分析,可以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特征。但2003年5月1 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与刑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这是立法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险属性开展具体判断.区分此罪与彼罪,应以罪刑均衡为判断目的 ,以危害结果为判断指引,以危险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对驾驶人员的妨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应立足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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