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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性事项上的适用问题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对此不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产生了迥异的主张,理论界亦众说纷纭.在考察双边投资条约的演进历史、双边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后,本文从分析晚近国际投资仲裁的经典案例切入,挖掘大相径庭的仲裁裁决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根源,最后对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方面应该如何针对不同种类国家,采取差别性战略予以应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仲裁庭使用先例的合法性争议产生于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实证主义前提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际要求之间的根本张力。国际投资仲裁庭普遍使用先例的实践在高度分散和临时的仲裁庭之间创造了一种非正式的对话。当一系列合理一致的裁决逐渐累加,且其对如何解释条约条款和国际习惯规则的说明具有说服力时,先例就获得了一种集体的规范权重,无论传统学说的教条如何,这种集体话语都具有其自身合法性,构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可适用的独特规范资源,有利于稳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协调国际投资仲裁使用既判裁决与传统国际法渊源学说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4.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缺乏公正性、连续性,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晚近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相关国家、学界都对其是否适合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感到怀疑.美国、加拿大两国已率先针对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述沉疴进行了初步改革.面对这一现状,中国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的因应之策,尤其是在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接受范围上,回退到原来的部分接受模式中来,采取以一揽子部分接受为原则、逐案酌情全盘接受为例外的立场.  相似文献   

5.
现行投资条约仲裁实践基本上滑入了商事仲裁的轨道,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改进投资条约仲裁运行的质量,有必要引入平衡公法理论。平衡公法理论适用于解释投资条约仲裁这种交融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既采纳私法争议解决方法又汲取公法精神的特殊机制。在平衡公法理论视野下,仲裁庭应当确立投资条约仲裁是公法仲裁的基本理念,并在仲裁实践中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东道国、投资者、有关第三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进入21世纪,美国将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逐步协调一致,并在NAFTA第11章投资争端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对投资规则进行了一定修正,防止投资争端仲裁机制造成对国家主权的过度侵蚀。近年来,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几乎都包含了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在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美式投资条约争端仲裁条款的新发展很值得我们研究,并应在时机成熟时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处理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投资争端时,由于公共参与和责任性原则等核心民主原则的缺失,以及仲裁庭对公共利益的漠视态度,导致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民主危机。应对这种危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国家主权债务重组行为引发了一系列投资仲裁案件,裁决此类仲裁案件的一个前置性问题为仲裁庭管辖权的确定。从现有的仲裁实例看,各仲裁庭并未就主权债券的投资争端管辖权问题达成共识,所涉分歧主要体现为主权债券的金融性质、领土连接性要求、Salini标准的引入及管辖权竞合等问题。仲裁庭在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就相关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根据投资条约用语及上下文决定是否对投资定义条款采取宽泛善意的解释原则,而对《ICSID公约》第25条的解释应当摒弃纯粹的主观解释方法,引入客观解释标准,并在投资仲裁中兼顾债务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有效化解及债权人的条约保护。  相似文献   

10.
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仲裁程序剖析叶兴平早在“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之前,国际仲裁已经走过一段很长的历程。古代希腊、罗马和东方的中国都曾以仲裁方式解决过争端。中世纪时期,仲裁这种解决争端方式也存在于一定范围里。以1794年英美之间《杰伊条约》为标志,近代真正意...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4,(6):151-158
现代国际投资中直接征收罕有发生,由间接征收取而代之。对于何为间接征收,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投资协议中并无详细定义,这给国际投资实务带来了困惑。新近的Saipem案中,国际投资仲裁庭认为东道国法院干预商事仲裁并最终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分析新近相关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一定情形下构成双边投资条约所言"投资",而法院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在一定情形下可能构成间接征收。  相似文献   

12.
我国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承认国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但国内立法中临时仲裁制度缺位,这不利于在国际交往中贯彻对等、互惠原则,不利于保护我国商事主体在国际商贸活动中的应有权益。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建设"一带一路"的基础平台和重要节点,其发展需要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临时仲裁机制,使企业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得到高效、及时的解决。《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构建的以临时仲裁为主、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介入为辅的仲裁体系,对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普遍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0-208
顺应国际投资格局及规则的演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投资章节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设计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若干细节上体现出对东道国主权权益的适当关切,包括启动投资仲裁的限制、仲裁员选任的要求、赔偿范围和费用承担的规定以及其他章节中的相关例外条款等。尽管如此,ISDS机制向投资者倾斜的主基调并未改变,表现在上诉机制依然缺位、"岔路口"条款设置不够彻底、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更加多样化,以及ISDS仲裁裁决的执行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相挂钩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发达国家投资者利用国际仲裁挑战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规制权,仍将是ISDS机制运行中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15.
在深入论述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主要规则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制度的得与失,并就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即我国应在承认法的物质制约性的基础上,在认可仲裁协议私法契约的前提下,遵守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仲裁惯例,结合我国法治不兴和诚信缺失的当下实际,建立以"意思自治原则"和"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原则"为理念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6.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这一条款的创设,使得此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东道国违反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为由,通过"保护伞条款"将本属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合同争端,上升为东道国需担负国际责任的条约争端.ICSID对两个SGS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不同裁决,体现了国际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在确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管辖权中适用的态度一并无统一标准,个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对于目前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给予"保护伞条款"以更多关注,以求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的争端解决条款一般有"缔约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和"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条款",这两类条款都规定了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我国早期签订的BIT与近年来签订或修订的BIT相比有所调整,分析其中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相似文献   

18.
赵丹  娄卫阳 《社会科学家》2022,(10):122-129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数字经济引领了未来跨国投资的趋势。对于数字经济企业而言,数据能否成为适格投资而受到国际投资协定保护,是对外投资过程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已受理了绝大多数投资争端案件,是未来处理数据投资争端的重要平台。仲裁庭审查数据投资适格性时,应综合分析国际投资协定的投资定义和ICSID仲裁实践中发展出的投资客观标准。中国是数据资源大国,数字经济企业也在加大“走出去”的步伐,应积极应对将来的数据投资争端。为此,中国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修订和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投资应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平衡东道国数据规制权和促进数据投资自由便利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解决投资争端机构,其法律适用是中心仲裁机制最重要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文章以<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为视角,分析本规定的字面含义和制定的历史,结合中心的仲裁实践来讨论中心仲裁机制在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0.
传统国际环境条约程序制度主要体现为争端解决制度。仅以争端解决制度保障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存在三个问题:缺乏针对性、实际效果差、强制力弱。近年来,以监督、控制条约的遵守为核心的遵守控制程序蓬勃发展。遵守控制程序的勃兴完善了国际环境条约的程序制度,但是它与争端解决制度可能发生冲突。两个程序互相协调的关键在于: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丙)项的规定为依据,争端解决程序将遵守控制程序的处理结果视为当事国间关系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在解决争端时一并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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