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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哈贝马斯对商谈伦理原则的践行即是如何达到商谈伦理的普遍化以及对现实道路的探索,以秉承启蒙理性的精神。交往理性的现实指向就是商谈伦理与普遍共识,使主体能在没有任何强制和任何约束的环境下进行诚实的交往与对话,以达至相互理解,这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的宗旨。这种重构的商谈伦理学秉持着两个基本原则,即可普遍化原则和话语伦理学原则,通过商谈伦理所达成的道德共识中,交往理性实现了多元声音中的统一性,从而使道德乌托邦得以可能。  相似文献   

2.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商谈是其核心概念,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是其两大原则,认知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其基本特征。通过商谈伦理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规范基础。  相似文献   

3.
汪怀君 《东方论坛》2008,(5):14-17,55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族、人伦为本位的社会,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以血缘与情感为基础,展现出了以心换心的情理交往方式,并希望通过礼仪的规范作用来自觉塑造人的德性品格。现代西方社会是以个体为本位的社会,交往以肯定主体存在的独立性价值为前提,形成了对话、商谈的理性交往方式,并注重法律对人的行为的强制性作用。中西交往伦理因之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4.
从认识论出发可知,我国民事诉讼存有审判公开未完全落实、诚信原则拘束力不够,以及法官在审判时仍独断裁判等诸多问题。而上述问题的解决若仅仅通过修法和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实难奏事半功倍之效。以商谈理论为基础构建的商谈式民事诉讼确立了主体间、合作论辩及共识事实的改革基调,构筑了交往理性为基础并遵循商谈原则的规范化沟通平台,指明了我国民事诉讼转型的方向。具体而言,以法官和当事人组成的诉讼主体间要能在公开的沟通场域之中寻求具有融贯性的案件裁判。  相似文献   

5.
对立法问题进行方法论的反思,不仅是对目前学术研究的补充,同时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前提性问题.以政治意志形式出现的价值预设如何向法律形式转化,是立法方法论中的基础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创制的方法,其中包含法律的价值安排与价值的实现程序.在区分伦理与道德的前提下,运用商谈原则和普遍化原则,将价值整合为共识进而作为立法的价值预设;将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统一到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之下,这既是对价值共识进行实践设计,同时也为立法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的指导.法律的价值安排与价值的实现程序,统一于通过主体问对话而达成共识的商谈理论之中,并通过立法民主程序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6.
价值趋向是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前提。当前,政府与公民的疏离成为政府绩效评估价值偏差形成的主要原因。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商谈民主理论主张公民通过辩论、协商、对话等方式参与政治生活,为代议制民主下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提供了新视角。基于商谈民主视角,本文从政府官僚组织、公民政治参与以及公民与政府间对话机制方面,分析了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价值偏差的主要障碍,提出通过政府自身改革、培育理性现代公民以及构建公民参与的"话语权"保障制度,以提升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质量。  相似文献   

7.
共识性裁判强调案件的裁判不能仅仅体现裁判者单方面的意思,而是要求在裁判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建立有效的对话沟通机制。这种对话沟通机制要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话博弈为主要内容,通过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构成的共同体来协商运作。各主体间主要是使用对话的形式进行沟通和协调,通过主张、辩驳、质疑、论证、修正等行动,最终形成共识。共识性裁判主要是以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以及伽达默尔的“视域融合”作为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建立一种合理的对话沟通机制来达成各参与主体都愿意接受的共识。  相似文献   

8.
论编辑活动的主体间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体间性理论的核心在于以交互原则取代主从原则,以对话取代独白。以主体间性理论观照编辑活动,即编辑、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共在的主体间性关系。编辑的本质在于主体间基于交往的平等对话,编辑角色应定位于这种多元对话的策动者、组织者、生成者与建构者。  相似文献   

9.
迈克尔·翁达杰在小说<安妮尔的鬼魂>中传达了通过主体间性的对话立场来实现民族和解的期望.通过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理论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该小说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表现.小说潜在地认为正义是具有交往理性的人们寻求共识的一个动态过程.  相似文献   

10.
哈贝马斯构建的交往行为理论以达成主体间相互理解与一致为目标,强调主体间的对话与沟通,并把生活世界作为交往进行的预设背景。交往视域中的高校德育是高校教育者主体与受教育者主体之间以德育话语为媒介、通过平等自由对话、经由相互理解与解释而达成一致的交往行为。经由交往的新视域对高校德育进行的全新阐释,我们可以获得以下有益启示:尊重受教育者的话语权、贴近生活世界和重视交往成为高校德育超越当下困境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我国暴力伤医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医疗体系不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失灵和医患关系缺乏信任等方面。在暴力伤医事件的治理上,西方国家拥有完善的医疗体系 、明确的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健全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暴力伤医事件的有效处理机制:增加医疗投入,建立 分级诊治和双向转诊制度;立法保护患者权利,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建设,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推广医疗责任保险的普及,加大理赔力度。  相似文献   

12.
医患关系本质上反映了医疗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问题。医患关系矛盾性的根源是医疗服务机构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广受社会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中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医疗市场上其实就表现为医患关系。强化医陪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  相似文献   

13.
医患关系是在医生了解患者病情和患者理解医生诊断的一个交互式的过程中形成的。语言在整个交互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社会语言学的理论背景下,以社会语言学研究方法中的访谈和参与观察法收集相关案例,并分别从称呼语的选择、请求语的选择和医学术语的使用等三个方面对医患对话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结论表明:医患关系的问题受到医患对话的影响,而医患之间能否良好沟通又主要是受到了医生和患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身份、地位等方面的影响。从医学教育、医生以及医院自身出发做相应调整以期有助于提高医患之间沟通的质量。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暴力伤医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医患纠纷解决方法不得当、医患沟通不畅、医护群体人文精神缺失以及转型社会无法避免的社会矛盾等因素诱发的暴力伤医现象,给医护群体乃至整个医疗行业带来了不良影响,频发的伤医现象所导致的紧张的医患关系,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思考。改革现行的医疗体制,加快医疗领域法治建设,加快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化,加强医学生及医务人员人文精神培养等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15.
采取随机调查方法,对银川市三级甲等医院的320名临床医生展开问卷调查,建立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学分析。依据现状,探索如何运用循证医学解决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16.
高度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的医学人道主义思想是孙思邈全部医学伦理思想的基础。从这一基础出发,他全面论述了处理医患关系的医德规范,明确提出了处理医际关系的医德规范,并首次对医社关系进行了论述,开创了较完整的传统医学伦理思想体系。他的许多思想,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至关重要。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关于鉴定的提起规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由于医患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得鉴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的判定,通过对初次鉴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的规定,有明显的行政权干涉民事权的倾向;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医学依据同样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而医学会的鉴定行为缘其关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尽早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共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和谐的医患关系建设必须在客观分析当前医患关系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科学判断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相关因素,把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力度、营造和谐互信的医患文化氛围、依法依规处理医患关系等方面作为着力点,方能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19.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目前越来越多的医学法学专家主张通过医事仲裁来解决医患双方的争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医事仲裁实现了对医疗纠纷鉴定和裁决的有机结合。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对于普通人包括患者群体来讲可谓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这种医患双方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平等性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也造成了医疗纠纷得不到专业性、经济性、快捷性的处理。而通过医事仲裁,并在仲裁模式中引入鉴定机制,将能准确定性纠纷涉及的医学问题,有助于作出公正裁决,实现分清责任、化解争端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在采取具有侵袭性的医疗措施之前,医疗方有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相应地具有知情同意权?然而,由于医疗父权主义与商业化的存在,部分医疗方疏于履行告知义务,甚至有意屏蔽了一些真实信息,致使相关民事法律的规范意旨落空?事实上,知情同意权是将医疗知识和技术处于垄断地位的医方视为权力的一种并加以规制?为此,有必要从宪法学角度重新理解知情同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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