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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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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及其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存在显性与隐性两种冲突。现行立法处理显性冲突的基本原则是破产程序优先于执行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的性质各不相同,对此应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在发生隐性冲突的场合,则应区分被执行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2.
从目前跨国破产法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来看,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与国家认可平行破产,并通过立法推动不同破产程序间的协调与合作以实现跨国破产案件公平有效的审理.文章主要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相关立法成果及其适用情况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平行破产程序获得立法确认的合理因素,研究平行破产程序间效力的协调以及相互之间有效合作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调整平行破产问题立法完善的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3.
破产资产处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具有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公平受偿和破产程序办理的质量。如何完善破产资产处置、实现价值最大化始终构成破产资产处置法律研究的核心命题,但现有破产资产处置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制约了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文章研究认为,应当在问题审视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构建资产处置方式多元化、创新化趋势,并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提升资产处置信息化和健全破产审计评估机制等举措深入推进资产处置市场化变革,以契合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同时应当完善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强化府院联动责任和边界,以期为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提供制度保障和实施路径,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国内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创设了个人破产制度,该项创新性立法补充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空白,对于个人破产程序中如何清偿债务人的亲属债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89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债务人亲属债权清偿序位适用自动居次规则。由于其不能涵盖亲属债权的多样性,与立法规制目标仍存在一定的偏差,也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兼容。事实上,由于债务人亲属兼具“经济人”与“伦理人”的双重属性,对此,可以借鉴企业破产领域的“衡平居次”原则调整亲属债权的清偿,即以债权发生时的家庭成员为衡平对象,通过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确保亲属债权的真实性,并判断债务人亲属是否利用近亲优势获得债权或取得溢出利益,以同质同权与差别有序规则来清偿亲属债权,同时以债务人—债权人—法院三方参与的破产公开程序确保债务人亲属债权清偿公平正当,进而以此有效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生价值  相似文献   

5.
对于是否应当系统地引入优先权制度以及如何定位优先权制度,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争议,而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并未接受统一优先权制度。从优先权存在的社会原因、立法基础以及优先权在我国特别法上分散立法的缺陷等角度分析,规定统一优先权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十分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确认并科学定位。而在对统一优先权定位时,应当注意合理协调其与现行立法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论破产法上劳动债权的优先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法上的劳动债权具有优先权的属性,其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存在冲突.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在我国当今国情条件下,有必要将其优先于担保债权得到清偿,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破产和解立法的不足可概括为 :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享有不同的和解申请权、整顿有深厚的行政色彩、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高度结合、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未得到发挥等 ,解决的对策是破产和解立法的一元化、实行一般和解主义、放宽破产原因等  相似文献   

8.
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区域内法制协调特别是地方法制协调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一书从法律的角度,首次提出了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立法新概念——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它是各行政区划的政府针对共同经济事务共同立法的模式,以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地方行政立法不协调以及立法冲突的局面。该书对区域行政立法做了特征性描述,并分别在体制、程序、原则、监督机制等立法相关问题上不断创新,这项研究不仅拓宽了立法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行政执法中高科技手段运用,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但如果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技术存在缺陷以及行政相对方和行政执法人员条件不完备等,将会引发行政权力与相对方合法权利冲突,包括与相对方实体权利冲突和程序权利冲突。加强相对方权利保护措施应考虑采取完善技术、依法行政、完善立法等措施。在立法上应采取完善程序权利、不增加相对方费用、与行政利益分离、多渠道通知、及时反馈、强制措施法定、事前预防、及时救济等原则。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了从根本上规范行政许可、实现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统一,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设定主体、设定权限、设定文件的形式、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定应遵循的原则等。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实质上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制度。现行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基本遵循了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和公权力配置的比例原则,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中国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乏力,折射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重不畅的现实。造成如此困境,其中既有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不协调、判定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健全等客观原因,也有安全监管部门自身素质不过硬、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等主观因素。打通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梗阻,较为可行的路径是从实体和程序两大环节共同发力。首先,突破传统的依附型立法模式,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及其相应的罪量标准,并在刑法中增设安全生产危险犯;其次,需要制定《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并出台配套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最后,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与裁决相分离机制以实现自我约束,同时通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外部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3.
长久以来,滥用职权被认为只能发生在裁量行政行为的领域当中,其原因在于:只有裁量行政行为当中存在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在羁束行政行为当中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被予以排除,没有权力滥用的可能。但是由于受法律文本表达所限和行政任务的日趋复杂,对于某些羁束行政行为来说,从事实认定到最终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或多个环节中存在着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已经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行政机关以羁束行政行为已经排除其主观意志为由,从而过度或者胡乱使用职权,将会造成行政职权实质上的滥用。因此,对于羁束行政领域中的滥用职权,同样需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如提升行政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以避免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律不太完备 ,其中有关行政立法的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订尤其欠缺 ,发挥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显得非常迫切 ,如通过参与性价值可以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通过选择性价值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限制行政机关恣意 ;通过制约性价值达到对行政机关的最终监督。实现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的途径在于 ,积极地实现参与性价值 ,灵活地实现选择性价值和强制地实现制约性价值。  相似文献   

15.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个规范地方行政程序的立法。它的颁布对我国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极具现实意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程序义务为线索,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转变权力运行模式、推进依法行政为目的,以突出程序控权、强调依程序办事、建立服务型政府为立法特色。《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通过对该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制定行政决策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等建议。  相似文献   

16.
行政听证是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对规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的棱心。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听证立法及实践均显不足,《行政许可法》有重要突破却条文疏简,可操作性不强,留下了一些认识上的盲区。对我国行政许可实施听证相关制度需要运用一般行政法原理予以解读。  相似文献   

17.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立法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是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赔偿立法的不完善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较多不足。从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理论基础出发 ,分析我国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立法缺陷 ,对今后的行政赔偿立法及完善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8.
相对人抵抗权与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效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和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除了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外,有权无视其存在,拒绝履行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鉴于我国有关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应该在今后的行政程序立法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相对人抵抗权制度,并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2)增加对侵益性无效行政行为的防卫规范;(3)建立确认无效的特别程序;(4)改革现行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9.
行政权是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它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对行政权的控制成为行政法治的关键,然而,由于传统行政权理论的单方性、强制性、执行性的局限,行政权概念内涵与现实行政实践的冲突已屡见不鲜,有时用传统行政权理论解释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政现象显得力不从心或者大相径庭。因此,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权内涵进行重新认识,分析矛盾表现,并在借鉴国外行政权理论的基础上,展开对现代中国行政权的认识,力求对行政权进行全方位把握,并确立符合现代行政实际特点的行政权概念。  相似文献   

20.
中美行政立法程序的对比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美国相比,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存在着公开性和参与性不强、立法程序单一、利益表达程序虚化、立法听证形式化等诸多问题。为了规制行政立法,使行政立法体现主流民意,同时让弱势和少数群体的声音能够得以表达,必须使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体现程序公开、公民参与、利益多元的原则。结合中国情况借鉴美国行政立法程序与理念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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