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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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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编撰民法典是我国当前最重大的立法任务。文章叙述了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过,介绍了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主张草案应保留"债权"概念,设立"债权总则编"以统率"合同编"和"侵权编",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应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中的自然人一章。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为总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三编制,另加一个有关国际私法的附编,并应该把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纳入到民法典的民事权利编中;民事责任应该单独成编;国际私法作为传统民法的固有内容不应从民法典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3.
人文关怀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引入人文关怀理念,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不仅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民法典时代精神的体现.将人格权放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加以规定,无法满足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的制度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也不可取,更存在诸多弊端.同时,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通过侵权法完全替代人格权法.  相似文献   

4.
近期,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债法总则是否单独设置等,有关民法典编纂体例的话题正处于争议的焦点。笔者在远离焦点的一隅,以意思表示的错误为例,谈一谈民法典的规范表达。因为不适当的规范表达,将会给未来具体的司法解释工作布下暗礁。  相似文献   

5.
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在即,商法典或商事通则之立法条件并未具备。于此情形,商事立法模式宜转变思路:对于民商共有而略有差异的部分,尽量使之嵌合于民法典;对于商法特有且商事共用的部分,设商事登记法以规范之;其余具体问题,则由商事单行法来调整。嵌合部分无疑是当前亟需解决之问题,商事行为则系须嵌合部分之核心内容。商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正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顽存的契入点;而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之特征,恰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展开的关键所在。因之,商事行为之意思表示解释、商事行为之效力判断、商事行为之代理问题等则宜以但书方式列于相应之一般规则后,以示商事行为之特性。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以及民事责任的内容和种类,探讨了民事责任的立法体例及主要学术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设想,即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总则、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分别规定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随着民法典草案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商立法体例的问题再度引起学者的关注.十多年来,围绕民法典的制定,民商法学界在对中国民法法典化问题展开深入讨论的同时,对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讨论也日益热烈.  相似文献   

8.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9.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对于如何确定民法总则的结构主线,有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权利等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从权利关系的逻辑结构和发展顺序、民法总则的体系性和概括性以及权利理念的弘扬等方面考虑,应选择权利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主线。  相似文献   

11.
当前,一部完善又科学的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人士的心声。而是否设立民法典总则及其基本结构,是我国想要制定一部体系完整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编纂体系,详细阐述了我国民法典设立总则的必要性,并在叙述以《德国民法典》总分模式为蓝本形成的两部亚洲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及我国三个民法典的建议稿的基础上,引出我国民法典总则的结构。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势在必行,制定民法典,使民商法体系化,必涉及民法典立法体例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本文例举了一种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不同论述,并阐述了笔者的个人观点,认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制定民法典应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13.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契约无效时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同,此时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物权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也不同。二者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区别,是关系到司法实践及未来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和体系的重要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总则篇中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编。  相似文献   

14.
我很高兴参与今天的论坛,能够与几位同事一起,对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做一个粗略解读.我想重点谈一谈《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风格和主要创新等问题. 一、《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 刚刚出台的《民法总则》,其意义是重大的,最重要的当然是它的法治意义,即宣布了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第一步获得成功,中国民法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其一种系统性地位的确立.民法典编纂可分两步走,《民法总则》制定属于第一步,这一步已经走成功了;下一步是民法典分则编纂.新中国此前经历过四次民法典编纂,但都没有成功,这一次却获得了成功,不能不说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5.
我国《继承法》在理论和立法上都回避了可能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而大多学者对错误制度的研究也局限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领域,忽视了该制度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罗马继承法中有大量关于错误的规范,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继承编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处理则存在"平行线型"、"总分型"、"准用型"三种立法例。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考虑到总则有关错误的一般规定和继承法有关错误的特殊规定之逻辑统一,以便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6.
除《民法典》总则编有少量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外,《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人格权编。在实践中载有个人信息之数据的利用价值日益显现,故针对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以及数据利用在《民法典》适用语境下的解释路径成为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之一。人格权编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自然是从保护私主体的人格尊严出发,相关规定不涉及亦不排斥载有个人信息之数据的市场化利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25条及第127条规定已为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利用规范的适用除外提供空间,《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可藉逐渐成形的数据资产治理观念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协调,表彰其所内含之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亦可避免一些涉及《民法典》适用范围的理论争议。  相似文献   

17.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巳提上立法议程,在探讨其编纂的讨论中,关于人格权的立法是其展为重要的问题之一。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学者们提出的四条思路,可以得出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单设人格权法编的结论。其大致的内容有一般规定,具体人格权,其他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等。  相似文献   

18.
中国《民法典》和《乌克兰民法典》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人格权编(卷),展示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护了人的尊严和享有的人格权。两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中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称谓有所不同;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出现的位置不同,《乌克兰民法典》将某些属于公法的权利规定为人格权,这正是我国《民法典》所要避免的公权利与私权利不分的问题;在对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规定上,两部民法典均有可相互借鉴之处。对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共同特点,既可以增强我国立法的自信,也能够发现他国的优势和自身的不足,进而借鉴他国立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立法,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19.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若干法律特征,民商分立制多将其在商法典中予以规定,并在商法通则(总则)中系统规定商主体的概念、特点、种类等。我国采用民商合一制,虽不拟制定商法典,但有必要建立完备的商主体制度,这必将有益于商主体立法。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序编是一项立法技术,其目的是在进行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之前,确立适用法典所必须的一些通用的技术性规定。我国正在制订民法典,应否设立序编以及序编的形式与内容应当如何,都是有立法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从各国民法典序编比较的角度,探讨了各国民法典序编的结构形式、共通内容与特色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对我国民法典序编的应然形式与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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