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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招工象选美、招聘如考研”,劳动力市场的这种人才高消费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科技信息年代,用人单位招聘强调学历、经验,本无可厚非,但在年龄要求上也要架设一道藩篱,却成了众多求职难以逾越的障碍。时下,劳动力人才市场盛行的“35岁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  相似文献   

2.
咨询台     
试用期多长才合法咨询台:我是一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最近企业招聘了一批今年毕业的大中专生并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一至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的试用期一律为6个月,试用期内月薪为每人1000至1500元,转正后月薪为每人1500至2000元并根据业绩发给奖金。有的毕业生提出,试用期的时间太长,应该缩短一些。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成都读者王丛王丛读者: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关于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问题国家是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劳动部《关于…  相似文献   

3.
<正>案情简介王某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某品牌店的一则招聘广告,内容为:"本店招聘仓库管理员一名,学历大专以上,月薪3000元以上。"王某便与该店负责人联系,该店负责人口头承诺月薪3000元以上,王某便于2012年12月到该店正式上班。2013年1月发工资时,王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只有1100元。王某找到该店负责人,但得到的答复是这是该店的规矩,新员工第一个月为试用期都只有1100元,第二个月就有3000元以上了。王某相信了该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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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中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首次突破700万。但经过调查发现,实际的就业压力未水涨船高,相反,总体就业压力回落到相当于2012年水平。期待薪资跌至4年最低最近发布的"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发布"显示,虽然高校毕业生人数持续走高,但大学生就业压力却不升反降。同时,对近万名大学生的调查统计显示,今年大学生期望待遇跌至近4年最低点,期望月薪平均3 680元,和3  相似文献   

5.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肆意采取压低、克扣、拖延支付等手段,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对此应当依法维权,对工资违法支付勇敢地说“不”!  相似文献   

6.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现象,有些是因为企业和劳动者由于对试用期的规定不了解,有的也存在着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逃避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规范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成为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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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大学生不如农民工”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起因很简单,湖南有媒体调查显示,半数大学生对月薪的平均预期在1000元左右,有的更低,部分学生低至800元。而劳动保障部今年3月的调查表明,进城农民工的月薪平均预期是1100多元。由此引发“大学生不如农民工”的争论。有说把两  相似文献   

8.
在这个招聘会几乎时时有的今天,找工作看起来似乎非常容易,但实际是无论规模多大、人气多旺的招聘会,却总还是不能解决“求职者找不到好工作,用人单位招不到好人才”的难题。员工年底跳槽频繁,让不少企业HR头疼不已,并且焦虑人员流失,招聘压力增大。  相似文献   

9.
正《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肆意采取压低、克扣、拖延支付等手段,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对此应当依法维权,对工资违法支付勇敢地说"不"!用人单位以实物形式冲抵工资【案例】:2012年9月,某制衣公司宣布:因第三季度产品滞销、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价值500元服装折价400元发给职工冲抵部分工资,另人均发放某超市购  相似文献   

10.
又是一年菊黄时,习习凉风透出冬的气息。与肃杀渐寒的秋色相比,秋季招聘则以持续的高温吸引着诸多求职者,成为大学学子们在用人单位面前“亮相”的重要机会。眼下在大中城市以及设在校园里的招聘会场中,很容易见到许多手拿着印刷精致、花花绿绿的简历的青年学子们。在粥少僧多、竞争激烈的职场上,昔日的“天之骄子”如今也不得不极力扮靓自己,以期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有些大学生为了自己心仪的职业甚至不惜以“零工资就业”为条件,即免费为人打工,以期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或者为自己积累工作经验。据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零工资就业”颇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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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之 《劳动世界》2017,(19):60-61
时下,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上,对应聘者来说,面对就业市场的竞争压力,必然只能处在被选择的弱者地位.而招聘规范的缺失及法律法规的疲软,更助长了招聘单位的傲慢和无理.对于大部分应聘者来说,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的招聘歧视,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怎样受到了歧视,所以也就不可能拒绝回答歧视性的问题.但反过来说,拒绝了又怎样呢?拒绝了也就意味着你将彻底失去这份或许还有可能属于你的工作.无知与无奈、希望与失望,就是求职者每天都要面临的选择.在此情况下,许多求职者面对招聘歧视,不仅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只能被动地接受用人单位种种的既不合法也不合规的歧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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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镭 《劳动者》2005,(11):25-25
农村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为技工培训提供了一个广阔天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对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开辟了智力扶贫的有效途径。从陕西的调查看,没有经过技能培训转移的劳动力年平均工资性收入3300元左右,通过培训转移的劳动力年平均工资性收入则达到4800元左右。提高近50%,从现有的资料看,广西自2000年以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累计转移168万人。浙江衢州实施“万名农民素质培训工程”仅2003年外出打工农民就达35万人,农民人均纯收比上年增长9%。这些证明,农民从转移培训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过去,群众用“读完初中,外出打工”今天则用“读完初中上技工、打工致富一路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现象是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而出现的。尽管在实行“计划用工”制度时期,也存在户籍歧视甚至政治限制等,但由于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因此并非劳动力市场意义上的就业歧视。市场经济赋予了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自主权后,就业歧视现象也随之出现并演化。年龄歧视便是其中非常普遍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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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人民心系灾区群众就业援助现场招聘”活动,最近在都江堰市玉堂镇外滩社区安置点和幸福镇安置点举行。郫县劳动保障局组织协调成都现代工业港园区企业和部分用人单位,为灾区群众提供了普工、电工、车工、钳工、家政、营业员等50个工种,2000余个岗位。提供的工作岗位大都包吃包住,工资待遇从800元到2000元不等。活动当天共有2200名受灾群众参加招聘会,进行就业登记428人,有33名应聘绿好食品公司的女工经面试后当即被全部录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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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市场坚持"五个服务",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工作水平。一是主动服务。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和广大求职人员,征集求职招聘信息,为用人单位和城乡求职者搭建绿色通道。二是重点服务。针对区属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开展专项招聘活动,解决用工困难。三是柔性服务。坚持做到"主动热情,礼貌相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赢得了广大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充分信任。四是跟踪服务。对求职成功的城乡劳动者及高校毕业生实行跟踪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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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劳动力供大于求1300万人,2006年预计至1400万人。就业难困扰着许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但与此同时,有不少的用人单位却在因招不到员工而为难,一些企业因“民工荒”影响到生产和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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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价格水平与CPI水平是否协调,反映着居民生活的实际水平。为充分研究劳动力价格变化与CPI的关系,本文首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选取了2005-2014年间的劳动力价格、居民价格指数(CPI)等相关数据,利用格兰杰检验、脉冲函数图等展开实证研究。结果反映,劳动力价格水平变化会引起CPI变化,反之则不显著。这说明,我国劳动力价格调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利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由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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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近年来把劳务经济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增收工程”和“富民工程”来抓,到2005年底,已实现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17.3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1%;创劳务收入9.1亿元,人均达1445元,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5%;引导能人302名,带资0.75亿元,回区创办企业257个。年创税195万元。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嘉陵区因地制宜,实施“一二三四工程”.探索出了一条西部贫困地区“发展劳务经济、促富民强区”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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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歧视现象被禁,企业用人小心“触网” 在人力资源实务中,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很严重,其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年龄限制、学历限制、性别限制、外貌限制、区域限制、工作经验或年限的限制、有无疾病的限制、婚育状况的限制. 除了以上常见的限制外,有的单位在招聘时还对应聘者有无出国背景,第一学历、专业及毕业大学是否为重点或211、985工程大学等进行限制,有的甚至还对应聘者的生肖、星座、血型、口音、姓名进行限制,十分荒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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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实际情况.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一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在系统内自我派遣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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