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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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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原告资格制度不健全、诉讼效益不经济和举证责任不均衡等是我国传统消费者诉讼暴露出的问题,这导致诉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收效甚微。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激约机制等进行适当变革,才是出路。  相似文献   

2.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是其关键问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原告资格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及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组织”认定问题的分析,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并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不特定性、预防性的特点,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3.
新《消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之内,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对于金融消费者受金融机构的欺诈能否适用新《消法》第55条仍有疑虑。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将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给金融消费者,判决结果往往对消费者不利。文章首先分析金融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格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诉讼中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进一步探析。笔者认为,我国新《消法》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显不足,因此有制定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4.
新《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以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公益诉讼具体的原告资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对于什么人生效以及执行回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而对作为起诉条件的“原告资格”问题,即到底哪些机关和组织享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应该首先进行理论探讨的。  相似文献   

5.
源于私益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环境公益保护需要,渐入环境民事公益领域。私益属性惩罚性赔偿侧重于损害填补和救济功能实现,公益性惩罚性赔偿更强调公益保护和惩罚威慑功能实现。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公益、私益不分的倾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保护目的,决定了应构建与其属性相耦合的公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赋予公益诉讼原告公益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比例原则作为确定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以保障公益效能实现作为执行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指引。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拓宽原告资格为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维护环境公益的必需。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当前,中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囿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推动社会发展。但要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诉讼法要突破传统诉讼理论,采用诉的利益学说,对民事诉讼范围及当事人概念进行拓展。在科学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一些做法,建立防止“滥诉”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9.
文章对公益诉讼的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差别的进行分析,并从巩固原告的诉讼地位、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告在诉讼中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协调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实现公益诉讼中的实质平等和正义。  相似文献   

10.
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并不完全相同,恶意诉讼是利用国家的诉讼机制提起的一场不合法的诉讼.恶意诉讼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先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且先诉讼中原告胜诉、被告遭受了损害以及符合侵权行为一般要件.  相似文献   

11.
因碳排放行为导致的气候变化侵权纠纷能够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规范,责任承担主体为碳排放企业,享有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财产权益或人格权益受损的单一民事主体,亦包括得通过公益诉讼方式请求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特定有权主体。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但仍应维持谦抑及审慎态度。在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立法及司法上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一般性的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无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2.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当前,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在依据上欠缺“检察机关享有不低于社会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权”的规范要件,在根基上存在惩罚功能与赔偿功能含混不清、主次不分的理论障碍。为了进一步发挥好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未来的公益诉讼立法中,应坚持赔偿功能与惩罚功能分离原则,并以惩罚功能为基础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同时合理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深究其因,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影响是检察机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还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实属公权力的后盾式彰显,其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公权力而非依据通常意义的诉讼权利(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无明晰的理论来源。鉴于环境诉权是依附于环境权益的程序性权利,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非宽泛化,严格限制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权力,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发挥公力救济的弥补作用。  相似文献   

14.
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已有数年时间,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该诉讼模式进行了调整,但是并未专门对该诉讼模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此类诉讼中依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相比于普通消费者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会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遭到破坏,因此继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具有合理性,应通过实际提高原告方举证责任能力的方式,防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学界争议颇多的话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概念的描述不应否认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地位。《食品安全法》应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法,因此在食品安全相关案件中,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应以“明知”为前提,且不能将损害作为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既有通过索赔以营利的一面,也有监督食品安全以保障公益的一面。因此,彻底取消和打压“知假买假”者的“一刀切”行为并不合理。“知假买假”者在正确的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制下,可以依法有序地开展维权和监督,达成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良性运行体制。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环境公益诉讼体现了环境民主,强化了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节约了司法资源,本文论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缘起、概念及特征,并对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原告、举证责任分配和环境鉴定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17.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是法学界和实务界遭遇的一个共同难题,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担任原告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具有仿效性,难以在实践中推进,在当前中国国情条件下,只有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为主其他社会主体为辅"的适格原告体制才能突破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18.
经济诉权是广大社会成员所享有的。针对经济违法行为请求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利。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是经济诉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原告资格界定了经济诉权主体的范围;经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了经济诉权客体的范围;经济诉权的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裁判权、期待胜诉权、上诉权。与民事诉权相比,经济诉权是公益诉权。  相似文献   

19.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由于受损的是公共利益,因而在诉讼中由谁来提起诉讼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而言,考虑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在公民权之司法保护的语境下,结合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应赋予我国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20.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局限于由检察机关牵头所提起的这一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原告资格范围受到限制.西方国家以“利害关系说”和“私人检察官”等理论依据为依托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逐步扩大,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发展状况和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成效,我们应将其逐步放宽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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