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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由于带有根本性缺陷和弊端已不能适应刑事司法改革追求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故应予以改革。应在保持公安机关现有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公安机关的相对领导权,而不是国外的那种绝对领导权;确保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对侦查机关的所有侦查行为,特别是对侦查手段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在充分发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合理优化配置检警两机关的司法资源,并通过适当减少诉讼环节,以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纵览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现状,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加强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为此,既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主体性作用,有效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犯罪,又要加大经济犯罪侦查基础工作的力度、拓宽情...  相似文献   

3.
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等司法不公的问题,提出刑事侦查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缺陷所至。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加快刑事侦查监督立法,对公检职权进行重新的科学划分,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全程监督职权,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4.
通过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特征,提出了公安机关应适应新刑事诉讼条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侦查工作,以提高侦查水平,有力打击刑事犯罪。  相似文献   

5.
随着系列性犯罪案件的增多,进行并案侦查这一侦查措施在检察实践中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建立检察机关并案侦查制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与正在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密切相关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以提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突破率是检察实践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6.
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既是诱惑侦查理论研究的核心指向,也是侦查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理论支撑上,随着诱惑侦查基础研究的具体化,特别是其理论阐释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契合性,决定了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细化已经具备哲学和刑事法学基础。在侦查实践中,确立与侦查规律相适应、能够较为准确地呈现"侦查中"和"侦查后"的实践程式,能够指导侦查人员较为准确地判断处于不同阶段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在效用考量上,依托总效应与边际效应、效率与公正、善良与正义等要素构建的经济效用、社会效用和道德伦理效用评判标准,能进一步对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的细化做出合理评价。  相似文献   

7.
侦查权监督控制机制对防止侦查权滥用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侦查权监督控制机制主要存在主体权威性缺失、监控范围狭窄、监控方式缺乏操作性和监控时间滞后性等缺陷。应通过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与自循环监督、扩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公安机关主动避免侦查权力滥用三方面来着手完善我国的侦查权监督控制机制。  相似文献   

8.
把握诱惑侦查限度能保证诱惑侦查的良性运用,有效地惩罚犯罪。把握诱惑侦查限度应遵循目的特定性原则、道德倾向性原则、目的正当性原则和诱惑必要性原则。诱惑侦查限度应在诱惑侦查的启动环节、诱惑侦查的实施环节、诱惑侦查的监督环节中得到体现。  相似文献   

9.
公安机关在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方面存在着立案难、侦查难、跨境查证难、国际司法协助难和处理难等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完善反洗钱协作机制,合理利用侦查谋略和措施,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制定反洗钱法,完善洗钱罪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重大冤错案件不断曝出,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沉疴积弊得以暴露,凸显出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的必要性。一方面,非法取证、不规范取证与不完全取证等侦查乱象难以由公安机关自我净化与解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及公诉职能在侦、诉分离脱节的困局中无法有效发挥。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机制,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并非"挑刺""添乱",该模式能够融合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与警察的实操能力,提升指控质量,从而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具体形式上,检察机关既可以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一站式"派驻检察办案组织,也可以结合地区特点和发案情况对公安机关派出所实行"常驻式"或"巡回式"派驻形式。应明确派驻检察官的工作职责,注重改革的统一安排与推进,落实相关配套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国家战略的实施推动了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侦查手段的资源整合,促成了大数据侦查模式的诞生。由此,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由被动侦查到能动预防转变,案侦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逐渐转变,工作模式也由“人员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传统侦查在信息化浪潮中实现了脱胎换骨式的巨变。然而,通过法社会学与语言学理论分析揭示出,大数据侦查下的真实面纱乃是“规训与惩罚”的权力逻辑,这使得侦查权力主体容易受到压力型考核指标以及个人升迁等非理性因素的制约,而权力本身的“弥散性”特征又使得大数据侦查更具欺骗性,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侵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对于大数据侦查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依靠公安机关自我监督;同时,《宪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由此,大数据侦查形成了以公安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为主,外部“检察监督”为辅的二维控权模式。然而,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权”,难以保证该措施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而层级监督模式的固有缺陷也导致监督信息传导不畅,并影响了监督效果。另一方面,传统“书面式”检察监督无法有效识别违法收集的个人数据信息,检察监督强制制裁手段的缺乏也会削弱监督效果,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行使导致检察监督易受公安反制;所以,意图单独通过检察监督来约束大数据侦查权不能给予过高期待。虽然,域外由法官批准强制措施的“司法令状”模式深受国内学者推崇,但公安机关所具有的较高的政治地位也使得此种模式在我国不具有可行性。有鉴于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命题下,打出“立法与司法”的组合拳、确保个人信息权得到全面保障,成为勒住大数据侦查这匹脱缰野马的最好缰绳,具体而言,刑事程序立法工作应当及时跟进,给个人信息权以正名,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知情权、被告人的个人信息辩护权,以及个人信息受害方的救济权。  相似文献   

12.
刑事冤假错案源头来自于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办案理念滞后、证据收集环节的疏漏及错误、侦查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都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以切实加强侦查阶段刑事冤假错案的防控措施。  相似文献   

13.
侦查是国家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法律,为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分子而进行的专门活动。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只有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指出:属于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杀人、伤害、抢劫、盗窃、流氓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八种经济案及法纪案,其中以贪污、受贿经济案占首位.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因此各自具有不同的侦查特点.  相似文献   

14.
证券监管既是经济学问题,亦是法学问题,在经济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思想中有其法学的理论基础。从法律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指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其法律价值主要表现为秩序、效益和公平,它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强心剂。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为保证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检验,各地都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转变侦查理念,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办案模式应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重新审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制约意识,密切侦诉之间的联系;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完善调查取证的方式,规范取证程序,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积极应对警察出庭作的证趋势,做好民警出庭作证的各项培训和指导工作,为民警出庭作证做好心理和庭审技巧方面的准备。  相似文献   

16.
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但无执行权。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规定有违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势必降低技术侦查措施的效用,难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权独立行使的必要性。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执行权不属重复建设。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理论缺乏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建立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配合、制约关系,这种检警关系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侦查机关的优势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体现了"参与"和"控制"的统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模式已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有余,但制约不足,以致不能真正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等;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致使对侦查行为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在质量上难以达到公诉的要求,案件的退查率上升,不诉率居高不下,诉讼效率低等等。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检警监督协作机制———侦捕诉协作机制,是相对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强制性侦查措施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隐私等多项宪法性权利.我国目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是由公安机关自身按照完全的行政运作模式进行的,而外在监督不可或缺.但目前我国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监督内容扣范围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侧重于事后监督、无统一的监督标准、监督的效力不强、监督救济程序缺位等问题.因此.应从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标准、监督程序、司法救济以及法律后果方面,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以利于实现私权的保障和公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19.
举报、侦查队伍建设、侦查措施和侦查制约是当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贪倡廉中的地位和作用,尚需做好如下工作: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对口管理,健全保护举报人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以刑事拘留权,提高侦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在侦查中实行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的制约形式。  相似文献   

20.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明确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衔接,是落实国家监察体制的关键之策。《监察法》规定的互相配合原则和调查侦查趋同化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的法理基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互涉案件,理顺管辖问题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首要前提。公安机关应配合监察机关执行技术调查、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发布通缉令、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同时,在留置场所的设置和被留置人员的看护等方面也应为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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