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20世纪30、40年代费孝通地权思想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30、40年代,费孝通地权思想在农村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他认为农民贫困是农、地分离的根本原因,主张通过发展乡村工业来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防止农民与土地的分离,地权分配与土地生产相结合,分散所有权,集合经营权,以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机械化、现代化。费孝通地权思想来源于纯学术性质的农村调查,着眼于农业未来的现代化发展方向,具有"普适价值"与更为广泛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我国工业快速发展,相比之下,农业则相对滞后,改革已成珏行之势。本文从集体地权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切入,通过比较、分析理论界关于集体地权制度重构的三种模式之利弊,提出复合式改革模式,以期重构我国农村地权制度。该种制度模式在宏观上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使国家所有权流于形式化,在实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上要尽可能赋予农民最大的自主权,此种用益物权应该相当于所有权,并给予物权保护的强度,让集体组织淡出。  相似文献   

3.
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颁布,标志着现代法律体系移植的完备。就成文法体系而言,一方面民国民法典和民国土地法确立了完善的土地所有权体系;另一方面民国立法者以个人所有权取代家产制,以民法公同共有和永佃权的法理对祭田、"一田二主"习惯进行改造。从司法层面来看,法官们应在充分尊重固有地权交易习惯基础上,以西方民事法理去充分说理。  相似文献   

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因此需要按照法人治理模式,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农民集体"的法人资格,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5.
由于基层多样的制度创新,传统农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超出了现行政策提倡的财产化改革的范畴,需要在理论上作出新的概括。以两个村庄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治理视角考察宅基地制度改革背景下,宅基地地权集体化的政治社会效应及其结构性条件。研究发现,传统农区宅基地地权集体化超越了保障农民财产权的经济效应,具有提高宅基地管理效率,推进村庄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政治社会效应。宅基地地权集体化的实现,有赖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制度基础、“权责均衡”的治理基础及政府支持的政治空间。研究证明,传统农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不是扩大权能,而是实现宅基地有效治理。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集体”的权利可以被激活,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给村集体留出实践其所有权的空间。  相似文献   

6.
正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孙宪忠:《中国农民"带地入城"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调查》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附属使用权,是我国农民的重要财产。在我国农村人口城镇化的今天,如何处理好"进城农民"的"地权"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传统的由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同时转换农民身份为城市人身份,并给予城市社会保障的"三费一补"做法  相似文献   

7.
作为地权制度核心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香港既没有承袭中国封建地主私有制,也没有效仿英国,而是根据自身的特殊性,建立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土地只租不卖的基本制度。这个制度决定了港府在土地处置中拥有双重身份和权力,从而使土地发展利用的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得以比较完善的结合,为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全面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香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受惠于香港的地权法律制度。因此,分析研究香港地权法律制度,认识其基本特点,对“一国两制”的实现和借鉴香港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地权法制都有相当价值。  相似文献   

8.
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应该立足我国国情,走符合最广大农民利益的路。在当前人多地少,短期内农民不可能大批转移进城的基本国情下,土地私有化不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也不利于土地利益在集体内部的公平分配。现实中农民对地权制度需求的满足离不开集体的存在。因此,明确村社集体对农地的所有权,强化村社集体的经营权,应当是当下土地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9.
国家地权是是主权国家对其国土资源依其国家意志所统一享有和行使的设定权、规划权、管制权、征收权和最终处分权等公权和权力。国家地权一直行使"授田"与调整、限制的基本功能。国家地权不是所有权意义的私权,而是终极所有制意义上的国家职权,体现了一种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一般观点认为,农民土地上访是"地权"不明晰造成的,解决的办法就是赋予农民"地权"。本文在对东县四年农民土地上访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农民土地上访的六种类型以及三种性质的"地权"纠纷。东县的事实表明,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确权"性质土地政策法规逐步赋予农民"地权",削减村组集体在土地上的权力,不仅没有减少农民"地权"纠纷,反而激化了土地矛盾,导致大量的农民土地上访。本研究表明,一般的观点可能忽视了中国农村现实,若其形成政策影响时,可能会在政策设计上烙上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那么,沿着这个思路进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会造成更多的农民上访,破坏农村稳定和谐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四荒地"使用权流转的产权制度缺陷及其弥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大大提升了"四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但其制度安排也具有明显缺陷,其效率的获取是以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部分农户的"成员权"为代价的.文章认为,可以借助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来弥补"四荒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并就科学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范围、确保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规范运作、实行土地使用年期财产权制度、延长"四荒地"使用期限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农民土地财产权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利益的自由和资格。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以宪法为基本依据的民事财产权。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农民"应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权利主体具有多维性的特质。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客体的不动产财产权,农村集体土地具有资源性、资产性、空间性和层次性的特征。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应当拥有各种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以土地归属为财产利益的权利、以土地利用为财产利益的权利、以土地流转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和以预期利益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及制度的改革,农民已拥有多种农地配置与经营模式选择。农地的再配置不仅是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有利于农业经营效率的提升。通过对江苏省农民的调查,在对不同农地配置模式特点及农民决策机制分析的基础上,实证考察了农民对不同农地配置模式的选择意愿,并检验了外部就业能力、风险态度等相关因素对农民农地配置意愿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民对农地配置存在多样化的需求,选择出租、代耕、入股以及自营的样本分别为42.68%、9.66%、23.21%和24.45%。非农就业能力强的农民更倾向选择出租以及入股,而农民的风险态度影响了其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经营的意愿。此外,研究还进一步考察了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再配置意愿,结果表明,约五分之一的农民已存在自愿有偿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相似文献   

14.
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视角阐述了现行征地制度中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认为政府具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冲动,且我国农民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力基础并受到"公私"理念的桎梏,而界定公共利益和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着现实难题,这些都是征地制度中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对此,提出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就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土地市场中引入价格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内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建立法治政府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具有三方面特征: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土地权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弱化、土地产权存在着较大范围的公共域、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不够完整。在这种产权结构约束下,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来预期收益远高于现期收益,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整个产权结构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会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价值包括社会保障价值、资产投资价值和未来增加价值。由于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农户只能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小部分,因而农户倾向于采取等待策略,即拥有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差异,主要形成原因在于土地剩余索取权价值的实现程度不同。应该改革现有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给予农民包括剩余索取权价值在内的土地流转收益,加快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6.
当前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表现为:流转价格偏低,固定不变;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土地的农业用途被改变;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被侵犯等。其原因主要为: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民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不完善;基层政府对土地流转的不当干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等。为了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的保护,需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并完善相关制度;减少乡镇府的不当干预,强化乡镇政府对土地流转的指导与监管;培育县、乡两级土地流转市场化服务环境等。  相似文献   

17.
基于土地发展权分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集体利益提供了政策保障,但由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本质上仍然基于被征土地的农业用途,还达不到保障农民生活水平的目的,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失地农民不能分享农用地用途转换所获得的土地发展权收益是问题的关键.借鉴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的分配方式,国家和农村集体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土地发展权收益,并利用部分资金共同出资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之策.改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方法,使土地发展权的分配在现实中得以实现.从建设用地出让金中扣除农地经营性收益和广义土地开发成本,得到土地发展权收益;通过对农民意愿的调查,确定农村集体分享的土地发展权收益比例,进而得到分享的土地发展权收益,其与农地经营性收益之和就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相似文献   

18.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属于政府单一中心模式,它受制于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和集体二元分层制度,排斥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资本化,使得失地农民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且农民土地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不畅。基于农村集体土地是其所有权主体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宪法修正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亟待进行多中心变革。政府权力、社会权力和市场权力多中心治理的路径,可以实现政府主导、司法救济、社会参与和市场契约的和谐的征收与补偿秩序,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的变革之道。  相似文献   

19.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征地制度在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框架下不断演进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仍存在着征地权扩张、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收益分配不均等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今后应当严格界定征地权的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程序、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