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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禁毒工作皆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中国与东盟禁毒警务合作具有良好的条件与基础,可以针对所存在的困难与不足,通过探索构建禁毒合作网络体系、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禁毒合作、加强合作保障等策略,将禁毒警务合作上升到中国—东盟禁毒命运共同体建设高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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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获取成为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关键所在,由于境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容易造成跨境电子证据收集规则的不一,从而导致刑事司法协助难度加大.利用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等单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可能会涉及侵犯他国的网络数据主权与国家主权,以及采取强制数据披露制度会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增大等问题均给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带来了挑战.因此,需要在坚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主的取证方式下、在各国的不同立法中寻求达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平衡;设立不同的适用条件对单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进行规制,以维护各国的网络数据主权和国家主权;在加强全球数据自由流动的情形下,完善数据披露制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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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各国在警务合作交流方面已初显成效,但当前各方的合作仍面临着文化差异造成的观念认同障碍、制度差异和国家利益考量带来的合作壁垒、警务合作方式单一等问题,阻碍了区域警务合作向纵深推进。在相似领域内,欧洲区域警务合作已成功发展出北欧警务合作模式、申根协定体系下及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的警务合作模式,有鉴于这些成功的国际警务合作模式经验,未来中国—东盟区域警务合作应以建立规范化的合作机制为目标。为此,可从培育区域合作观念共识、构建多渠道的经常性警务合作机制、加强区域警务技术合作、培养跨区域执法人才等方面寻求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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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对于在犯罪中收取被害人所转款项的取现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是取现行为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使用相同的“明知”表述。准确把握“两罪”“明知”的区别,对每个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性。取现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则构成诈骗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取现行为人明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取现,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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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是指随着经济的发展,报刊杂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各种传媒逐渐进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犯罪分子便以各种传媒为载体,充分利用电信业、银行业的服务项目和监管漏洞,远距离、跨区域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自2010年以来,重庆市内的电信诈骗案发案数量猛增,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当前发生在重庆市内的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集团化、职业化和诈骗流程标准化、模板化等特点,给公安机关侦破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带来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等侦破难点。破解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难题,必须从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业侦查队伍入手,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银行业和电信业的深度合作,同时开展电信诈骗预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自身防范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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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合作呈现出进程加快、领域拓宽、空间扩展三大发展路向。未来,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可采取如下合作策略:加强国际道路的建设,放大通道功能;深化中国与东盟产业互联互通,延展合作网络;促进跨境人口便利流动,畅旺人文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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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传香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4):25-29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对象型和工具型两种类型。破解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司法难题,要严格依法取证固证,实现网络证据与现实证据以及传统取证方法与非传统方法“两结合”,利用高科技破解传统取证技术锁定犯罪证据及嫌疑人,利用金融系统的反洗钱网络,构筑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以“侵害关联性”原则对属地管辖原则中的犯罪地加以限制,从实质上对素未谋面的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犯罪集团进行认定,运用间接证据印证多笔小额诈骗数额, 区别不同情况追究网络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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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范围看,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效果仍不尽如人意,成功率较低.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所面临着主要阻碍因素仍集中在法律方面,这不仅体现在公约某些条款存在一定不足,体现在各国证据制度等方面差异较大,还体现在管辖权冲突和权利竞索等方面.提高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实效性,需要进一步协调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持续提供法律技术援助和加强国际法律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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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下的国际教育服务模式有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新疆国际教育服务模式创新途径;尽快开发专门针对中亚各国的远程教育和网络课程;尽快将留学生学历教育从中国学生的学历教育体系中独立出来;依托新疆在境外设立的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加强与中亚各国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办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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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宁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6):48-55
近年来,公民信息跨境刑事案件以及由其所引发的重大电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在我国缺乏专门的信息法和跨境合作渠道的背景下,跨境案件的刑法保护必不可少。有鉴于此,首先借鉴其他国家刑法严格保护公民信息的标准,构建以人格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概念、去除“50条”的量刑起点要求、纳入对名誉权损害的考量、增设“非法利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机制,其次提出建立专业警务合作、司法协作机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情报共享平台等具体措施,以增强我国跨境信息案件的刑事司法合作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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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和推进,中国和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推进,双方经贸规模逐年扩大,劳动力跨区域流动愈发频繁,由此衍生出跨国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迫切需要中国和东盟在社会保障领域开展合作以保障跨国劳工社会保障权益,促进劳动力在区域间自由流动,推动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纵深发展。当前,中国和东盟跨境劳工社会保障需求强烈,各国已有社会保障的制度基础,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国际合作也具备实践基础,但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合作仍面临着劳动力跨国就业的非正规性和社会保障的非便携性、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较大、受利益壁垒阻隔、东盟组织机构的协调能力有限等制约因素。对此,可与国际惯例接轨,积极构建完善的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协定,建立多种渠道的社会保障区域协调机制,健全劳动力跨境流动的合作机制及配套服务,从而构建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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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立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5):40-47
涉数据网络犯罪以数据侵害为核心,主要类罪包括计算机犯罪、个人信息犯罪、著作权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作为信息化社会建设和数字化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已上升至前所未有的国家战略高度。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蔓延与异变,使个人法益、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遭受严重危害。目前,涉数据网络犯罪刑事规制存在治理思路滞后、保护法益狭窄、规制效果欠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网络治理思路下适当拓展刑法谦抑性,调整法益保护类型与范围,实现刑法规制前置化与功能化,完善涉数据范围犯罪的刑罚措施与跨域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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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对中国—东盟旅游合作要求的层次更高、内容更丰富、措施更具体、参与意识更强。发展中国—东盟旅游合作的合理策略是重组旅游产品、与东盟国家进行有差别的合作、加大旅游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旅游法制体系和建立跨区域的旅游大型集团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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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2017,(9)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深入推进为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布局优化创造了机遇和条件。目前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整体规模仍然偏小,但已展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东盟直接投资,对外投资企业会面临来自东盟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应制定差异化、针对性投资策略,重点对新加坡开展技术导向型投资,对印尼、泰国、马来西亚等开展市场导向型投资,对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等开展产能转移型投资,对东盟各国开展重点领域的资源合作型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此思路下,本文提出建立投资协调机构和投资合作机制、加快《投资协议》升级谈判、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功能创新、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和范围、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防控和动态监管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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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有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存在一些阻碍因素,不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联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中国与东盟应当从国家长远利益考虑,排除政治分歧,减少各种对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的阻碍和干扰的因素,共建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全面完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内容;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效实施;设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反洗钱机构,制定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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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网暴犯罪指导意见》引入了网暴犯罪治理的刑事程序法视角。通过协助取证的案前延伸,扩大解释公诉条件,优先使用公诉程序,该规范凸显网暴犯罪治理中的职权主导特征。然而,网暴犯罪的职权治理并不完备,可能不当限制被害人的诉权,也未兼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因此,在职权治理方面,应明确协助取证的程序要件,降低自诉立案的门槛;在诉权治理方面,应保障被害人前、中、后三个阶段的程序选择权;在平台治理方面,应加强国家机关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积极推进网暴合规业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