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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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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吟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3):177-186
金融安全要求信息对称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但互联网技术具有放大效应,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互联网股权众筹在为整个金融体系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可能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不稳定性因素,对金融监管构成新的挑战。有效的金融监管依赖于科学的监管理念,原则导向的激励相容能够高度契合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要求。在准确界定相关对象主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应当采取功能分层的行为规制路径,从融资功能、中介功能、投资功能三个层面规范参与主体的各类行为,并完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助于鼓励创新且适应金融稳定发展的完备的众筹监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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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前产品众筹项目融资成功率较低,因而有必要对产品众筹项目能否成功融资的影响因素进行详细考察。本文从参与产品众筹项目的三方行为主体的角度分析了影响产品众筹项目融资成功率的关键因素,进而采用2017年众筹网平台2651条产品众筹项目的随机抽样数据,在区分科技类和艺术类两类项目的基础上对建立的逐步判别模型的正确判断率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目标额度、达成率、剩余天数、关注量、更新数、讨论数量、介绍图片数量等因素对科技类产品众筹项目融资成功率具有显著影响,基于此7个因素进行判别分析,可以达到90.5%的正确率;剩余天数、关注量、更新数、讨论数量、每人支持额、是否社交等6个因素对艺术类产品众筹项目融资成功率具有显著影响,当基于此6个因素进行判别分析时,可以达到89.0%的正确率。最后,基于实证结论,文章从项目发起人、投资者、众筹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四个层面提出促使产品众筹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众筹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近年来深受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分析众筹平台上出资者的行为规律对提高融资绩效具有重要价值。文章以京东众筹平台上1 016个众筹项目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对我国众筹市场中出资者的行为开展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以筹资目标完成作为分界点,国内众筹市场中出资者的出资行为先后表现出羊群行为和旁观行为。具体表现为:在达到筹资目标额之前,项目的筹集进度越高,越能吸引出资者参与(即羊群行为);一旦项目完成筹资目标,项目的筹集进度越高,出资者反而减少(即旁观行为)。此外,众筹平台的网络关注度、众筹项目的首页推荐、众筹项目的更新、众筹项目的互动以及众筹项目的关注均对出资者的出资有正向影响。  相似文献   

5.
尹丽 《学术探索》2014,(8):68-71
互联网金融2014年首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1。为实现"健康发展",就要解决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本文在回顾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其创新与监管的困局展开分析,借鉴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解决创新与监管困局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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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5,(7):80-84
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融合,推动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创新,催生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网络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给金融行业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比如法律合规风险、技术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为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制度,完善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和征信体系建设,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当众筹出版的模式由“筹资”走向“筹资—筹人—筹智”一体化时,其在参与知识生产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就显得愈加重要。众筹出版在知识生产方式转型中的贡献主要是通过如下六个方面实现的:知识生产主体的大众化、知识生产过程的即时化、知识生产技术的智能化、知识生产空间的广域化、知识产品生产的焦点化以及知识生产的资本化等。众筹出版在知识生产的远景想象中具有的突出地位,一方面源于网络社会知识渗透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则在于这种出版模式打破了传统知识生产体制的固定框架。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了碎片化理财,给小额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选择。但是,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其运行中潜在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治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发展进行规划和支持。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应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制定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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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改革的深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成为新生业态.然而,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个人隐私隐患大、纠纷处理解决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尚未解决,不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解决上述问题,通过梳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的移动医疗应用程序监管和个人隐私保护、欧盟的互联医疗数据管理、英国的行业协会监管等,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建议从完善立法体系、建设隐私保护机制、构建行业监管、明晰医疗服务主体责任等方面健全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制度,以期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发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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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市场需求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决定性因素。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应该是互补关系,二者竞争的关键在于谁能够获取更多的信用数据,从而最终赢得客户。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参差不齐,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并不大,但对传统金融运行将产生深远影响。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主体在融资、支付与结算等领域内的重大创新,必将给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特殊风险主要有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方面,监管部门不能缺位,必须正视其风险;另一方面又不能越位,实施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监管措施目前尚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以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和动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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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景理论和演化博弈论构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不参与和参与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治理的演化博弈模型,考察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行为演化规律,分析博弈双方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从而为遏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违规行为提出建议。研究表明,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不参与的情况下,仅靠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法有效遏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违规行为。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参与的情况下,存在两条路径可以有效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约束:第一,增加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力度以及加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第二,增加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消极监管行为的处罚以及加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奖惩力度。研究结论可为治理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行为,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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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网络监管成为一个突出的课题摆在所有试图推进信息化进程的国家面前.本文从国外管理互联网的理论原则与实际经验入手,介绍了目前国际上网络监管的主要方向和几种代表性的方式及其立法探索,并结合我国网络管理的现状,对我国互联网的监管模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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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扮演着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也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选择。但域外经验表明,放松披露管制从而推动低成本融资趋势下的股权众筹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远不足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重任。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高企与投资者识别信息的弱势,监管思路不妨弱化高标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事先路径,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及制定合理投资额上限,并确立由法院根据“投资决策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救济方式,来构成投资者保护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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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1):158-167
我国股权众筹的官方监管倾向于采用《JOBS法案》中公募与私募的二分法模式。但这种基于投资者成熟度进行的划分,将导致部分以实体项目为主的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出现定位障碍。采用公募股权众筹、O2O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的三分法立法框架更加符合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实际需求。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私募股权众筹应从公开宣传、信息披露以及合格投资者三个主要方面,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则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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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促使证券市场各行为主体合法运作 ,必须构建一个由社会、国家职能部门、行业公会、各类证券机构组成的一体化的证券机构监管体系 ,确保对证券经营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实现其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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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发生的重大商品质量事件,暴露出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亟需改进.文章从分析目前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以商品质量形成的宏观分析模型为理论基础,论述了构建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新监管体系的原则与思路,构建出了新的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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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逐渐深度融合,创新出诸如共享模式、平台模式等多种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些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所具有的差异化竞争、错位竞争、动态竞争和补贴竞争的特性,在刺激消费市场、提高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竞争秩序混乱、市场隐患增多等问题。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规范还在孕育的背景下,亟需发挥政府监管优势,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两面性问题进行治理。然而,我国现有的“偏重防控”或“偏重促进”的监管理念、政府单一主体的监管模式、“地毯式”人力排查的既有监管手段,在应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时却存在重重困境。鉴于此,政府应当以监管优化为路径,坚持“防控与促进”并举的监管理念,实现多主体合作的监管模式,并引入智能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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