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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除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外,还对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杳和执行.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相继颁布并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规定,出现了几种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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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除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外,还对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和执行。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相继颁布并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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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是英美法上古老而常青的原则,但是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中国,它仍然徘徊于中国法治门外,行政立法、执法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基于此,本文从分析《公报》行政案例的角度出发,去探究在中国这样的法律环境下,行政审判实务领域的应对情况。《公报》案例表明:在我国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在裁判行政案件时会充分考虑相对人的权益,会更多考虑程序方面的问题,间接或者直接地提及正当程序理论,运用正当程序理论审判案件。或者直接援引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方面的条款裁判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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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作为对法官认知能力缺乏的补强方式,被广泛运用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在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暴露出重重问题。本文以涉及房屋价值评估案件为视角,分析基层法院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案件评估鉴定的权力旁落和出让,并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关于司法鉴定理论的比较分析,本文提出建立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三位一体的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的模式,防止民事审判权的异化和分解,增强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在准确认定事实、发现客观真实方面发挥良性辅助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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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规划,《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告官”制度。但是,由于制度设计原因,《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能状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政府规章、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即公民无法对“红头文件”说“不”,导致了不同程度地“立案难”、“胜诉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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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司法审判者,是国家权威与公正的象征。而对案件的合法、合理审判更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涉及到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判断。其重要性可想而知。而法官如何坚持正义与公平呢?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矛盾导致法官造法的产生,然法官造法在当前的中国是不可取的,本文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加以分析,试图论证,法官造法在中国缺乏相应的经济、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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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随着保护相对人诉权观念的增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直以来,受案范围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行政诉讼法》颁布布二十年来,尽管法律条文未作任何改变,但是社会在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比如行政相对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限制,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显不足等。如何有效地规范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受到了挑战。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应该如何扩大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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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大量的撤诉案件,都是法院暗中协调的结果。笔者所在法院2006年、2007年、2008年行政案件的撤诉率分别为:53.3%、52.4%、51.6%。行政诉讼的撤诉不外乎三种情形:一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占80.28%;二是行政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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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或多或少地开展调解工作。由于法律的限制,大多数调解成功的案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在实务中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立法和实践的严重背离使我们不得不对“公权不可处分”理论提出质疑。本文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该理论进行了分析和反驳,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奠定基础,并对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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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目前各级法院真正在审判工作岗位承担案件审判的法官不足全国法院干警人数的1/3,而且,审判人员中还有近20%的人从事执行工作.这种情况表明,走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之路刻不容缓.因此,要重组法院工作群体,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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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目前各级法院真正在审判工作岗位承担案件审判的法官不足全国法院干警人数的1/3,而且,审判人员中还有近20%的人从事执行工作。这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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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大量的撤诉案件渚B是法院暗中协调的结果。笔者所在法院2006年、2007年、2008年行政案件的撤诉率分别为53.3%、52.4%、51.6%。行政诉讼的撤诉不外乎三种情形:一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占80.28%;二是行政裁决案件中,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撤诉的占15.49%;三是原告起诉后,认识到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正确因而主动撤诉的占4.23%。上述情形,多数都是法院找原、被告或第三人“协调”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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