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司法的隐喻     
司法过程在不同的场域中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在学术场域中,司法过程是一个发现真理的过程,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追求法律真理的手段;在权力场域中,司法过程事实上是各行动者之间的权力话语斗争,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官根据特定权力场域的权力关系所利用的一种策略。两种相互冲突的逻辑必须在司法过程中达到完好的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关系提供合法性。  相似文献   

2.
法律原则的司法可适用性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基本达成共识.但我国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却存在不同认识,损害了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依原则裁判的实质是法院造法,它使法院在个案中兼具司法与立法双重职能,加之原则内容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因此必须对依原则裁判设置科学的界限和径路.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价值也在发生深刻的演变,社会价值冲突可能带来司法的不确定性。要获得司法的确定性,需要避免的是司法结论的"质"的不确定性,而这种"质"的不确定性在我国是由社会价值变迁中价值分裂带来的。如果我们需要追求司法确定性,就必须凝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这是法律适应于社会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4.
司法的确定性应当是司法的一种应然状态,但司法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规则、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司法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要克服这种不确定性,确保司法结果的可预见性,就要完善立法,确立"法律真实"的案件事实观念,培养法官共同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素养.  相似文献   

5.
因为《立法法》存在缺陷 ,所以远不足以解决授权立法所引起的法律冲突。冲突成因在于授权主体的广泛性、授权期限、范围、授权标准不明确、超越授权立法以及监督不力。为解决这些冲突 ,应当限制授权主体范围、实行更严格的法律保留、坚持授权必要性原则 ,不同类型的授权立法应当确定不同的位阶 ,应当完善立法机关监督和裁决的机构、程序和标准 ,还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修辞方法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修辞不是法官故意炫耀的文学技巧,而是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和寻求合理性判决的方法。以修辞作为司法判决的说理方法是法官的理性选择,修辞方法在实现司法功能时并未让法律陷入不确定性之中。法律修辞是法律人在充满价值冲突的具体案件中作出合理法律判断的重要法律方法,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蕴含着人文主义的修辞方法应当被重新记起。  相似文献   

7.
《唐律疏议》"化外人"条是我国唐代立法中针对"化外人"案件论定刑名的法律适用原则,"化外人"一词是唐王朝法律中对外族人的泛称。由于唐代社会并不具备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现实基础,且"化外人"条也不具备冲突规范的基本结构,因此,唐代社会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的冲突法制度,"化外人"条也不是冲突规范。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它应看作是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原则,隶属于人际冲突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所享有的权利必然具有相应的部门法特色。行政法权利是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私人主体所享有的、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各种权利。私方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法权利具有不同于私法权利的部门法特征———其享有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可以放弃,但不可自由让渡;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和不能自力实现性;要求特殊的法律保护。行政法权利不同于私法权利,也不同于行政权力,其实现需要特殊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除了司法解释外,依据法定分类方法,还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学法律解释。此外,和司法密切相关并有必要和司法解释相提并论的还有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即使司法解释内部,依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然而,法定的有权法律解释分类中标准不同一,司法解释和其他有权法律解释之间不协调或冲突;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之间,因解释主体多元,既影响司法解释的效力,又影响司法解释和法律的统一;司法解释对实际存在的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也应正视。  相似文献   

10.
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建立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回归后,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内地与香港存在着同一主权国家不同法域的不同刑事法律,在为共同打击跨不同法域的刑事犯罪活动中,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解决法律冲突,及时有效打击跨法域犯罪的重要途径。本文拟就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性、原则、范围、程序及协助的实现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11.
随着香港和澳门的相继回归,区际法律冲突在中国不仅已经现实化,而且地位日益提升,作为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之一的区际司法救助也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在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上存在差异,以致四地的司法救助制度在立法体例与制度的整体特质、司法救助的条件、司法救助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司法救助程序上表现出诸多的区别甚或抵触。为真正体现祖国统一原则,保障各地居民获得法律救助的基本权益,协调四地的司法救助制度极为必要。笔者提出中国四地司法救助制度的协调必须坚持同等待遇原则、主管机构合作原则、立足本地救助制度兼顾相关法域救助制度的原则,各地的立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需作出一系列的协调或补充。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权利冲突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如果不能及时遏制并解决权利冲突,法治现代化进程就会受到影响.权利冲突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行使具体权利时,多个权利无法同时得到满足的互相矛盾、互相抵触的法律现象.权利冲突的原因在于利益冲突、立法缺陷和权利内容的复杂性,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预防权利冲突的发生或事后通过私力救济、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13.
唐代官员基本都是通过科举入仕,但是从科举制度的本身来看,所涉猎到官员法律素养的内容,仅有在铨选过程中的"判词"一项。众所周知,唐代地方官员集行政、司法于一体。那么,唐代中央政府是如何保证通过科举入仕的举子们能够在独立处理司法事务中,准确、有效的践行唐代基本律法,从而进一步维护地方政权的稳定?文章旨在通过科举制度来探求地方官员的法律素养,试图进一步了解唐代官员与律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定适用外国法的法律根据。但是,在依内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本应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时候,国际私法的各种学说和各国的司法实践却都表明,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拒绝外国法适用的根据。公共秩序便是其中最常加采用的一项制度。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一般是指法院在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会跟内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15.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定适用外国法的法律根据。但是,在依内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本应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时候,国际私法的各种学说和各国的司法实践却都表明,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拒绝外国法适用的根据。公共秩序便是其中最常加采用的一项制度。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一般是指法院在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会跟内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16.
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固有缺陷,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其必然性。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促使司法活动理性化,能够解决疑难案件,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并能防止法官司法的恣意,实现看得见的司法公正,使民众树立法律信仰,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法律方法也存在着自身的工具性、运用中的不确定性及异化的可能性等方面的局限性。应该通过加强法律方法的教育和培训、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司法的充分参与、完善判决理由的公开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来保障法律方法在司法中的合理运用。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权利冲突真与假的辨析,权利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权利冲突概念之界定,将其限定在法定权利冲突讨论,并从权利的相互性、权利的多元化、法的不确定性及权利界限的模糊性方面阐述权利冲突形成之原因,最后从权利平等保护、利益衡量、权利不得滥用方面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和从立法层面、司法途径救济与权利主体协商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机制。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权利冲突真与假的辨析,权利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权利冲突概念之界定,将其限定在法定权利冲突讨论,并从权利的相互性、权利的多元化、法的不确定性及权利界限的模糊性方面阐述权利冲突形成之原因,最后从权利平等保护、利益衡量、权利不得滥用方面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和从立法层面、司法途径救济与权利主体协商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机制。  相似文献   

19.
交易公平原则分别在市场交易、审判实践和立法实践中被运用着。但目前市场交易主体不平等、强制交易、欺诈交易以及司法过程中的随意解释严重妨碍着交易公平原则的实践。针对这些问题,作者分析了原因,指出应当把交易公平原则定位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加强交易主体地位、交易行为公正性的规定,在司法上强化司法监督等对策。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被请求保护地法起源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学者之间形成了“被请求保护地法说”、“来源国法说”和“非冲突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在《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下,各国在相关的国内知识产权冲突法中开始逐步采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但《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与生俱来的争议决定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连结点在含义上的模糊性。为此,一些学术机构分别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稿,这些规则及解释对于理解被请求保护地具有重大参考价值。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第50条规定以被请求保护地法作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适用存在分歧,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我国应该借鉴被请求保护地法在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其含义分别作不同界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