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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 毫秒
1.
作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代表,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梅兹格发现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使构成要件发生了主观化、规范化的转变;其次,随着构成要件的转变,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违法性也具有了实质化的倾向;第三,由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变化,在责任层面规范责任论替代了意思责任论成为主流。总之,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是新康德主义二元论思想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  相似文献   

2.
费尔巴哈与施就贝尔将“构成要件”由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实体法上的概念,为犯罪构成理论的探索奠定了基础;贝林格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构建犯罪理论体系,首创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判断,建构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雏形;迈耶确立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归责可能性的犯罪论体系,提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有力地推进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麦兹格首倡“不法”概念,确立“行为、不法、责任”犯罪论体系,提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形成新构成要件论;威尔哲尔提出开放构成要件理论的观念,创立“人的不法”的违法性评价,强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进一步将犯罪构成理论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3.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刑事赔偿法律的理论基石,是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最根本依据。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是刑事赔偿法律规定的、决定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所必需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是决定刑事赔偿的判断标准。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决定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我国的刑事赔偿法律应确立以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违法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并确定相应的构成要件。免责范围应严格限定。  相似文献   

4.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一方面源于观念误解,另一方面源于部分司法不当.其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或者不合现实地理解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结果,学界提出废止寻衅滋事罪立法的观点,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异化问题.缺乏以社会秩序法益为条件的规范目的的引导,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目标.本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其建构的根据是,在行为对身体和财物的损害具有低强度性的场合,行为的多次性、行为对象的复数性和行为场所的公开性等因素加强了行为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缺乏个人法益的佐证,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可靠抓手.社会秩序构成成分复杂,本罪构成要件繁杂,且包括较多规范要件.传统"唯结果导向"的司法经验,异化了本罪规范保护目的并扩大其规制范围.有些扩大化措施必须加以合理限制.只有运用统合方法,才能建立社会秩序与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之间的论证联系.  相似文献   

5.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从认定犯罪的顺序上可以看出,行为应当是贯穿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要素,独立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责任,作为一个单元位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最前端。采纳这种体系的理论被称为"裸的行为论"。关于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存在"分离说"与"一体说"之争,鉴于违法性阶段只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一体说"的理论优势更为明显。除此之外,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故意过失二分法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论体系都存在较大的弊端。因此,"行为·不法·责任"体系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规范续造的手段加以禁止的,而不是被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加以禁止,因此,不能以此否定在刑法领域采取类推(或日类比)的思维方式以完成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汉语词典及"可能的口语词义"都不能成为解释刑法用语的根据,也不能以之作为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标准.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应同时考察三点:处罚必要性的强弱;普通国民的可接受程度;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的社会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树立社会信用。文章拟从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入手,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提出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思考,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信用。  相似文献   

8.
王爱鲜 《东岳论丛》2012,33(5):166-171
刑法理论上有关法条竞合的各种概念界定具有不合理之处,其应为刑法规范的规范确定理论,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于真正竞合,法条竞合是假性竞合,其实质是法条排除,本质上并无复数构成要件被实现.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关于法条竞合的定位看法不一,但是不论是法条形态论、罪数形态论还是折中论都有所偏颇.基于对法条竞合的概念、本质的解读,法条竞合应当定位于法律解释论,其理论价值就是探讨法条排除的方法和规则.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观点各异,分歧较大。本文在评述目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应建立总揽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采用“行为要件符合性——有责性——无免责事由”的递进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把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进行讨论,使其不再游离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  相似文献   

10.
环境侵权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章和相关环境特别法共同加以规定,其中加害行为的构成,有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两种不同理解路径.选择违法性路径解释能促进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精细化、协调《民法典》和环境特别法体系.违法性具有过错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并可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理论依据,应区分受侵害的权利和法益,结合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分类及其权益保护来具体确定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运用结果违法判断违法性,适用于实质性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他民事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则运用行为违法方法判断.行为违法的判断需要根据强制性标准、加害行为严重程度、作为义务的履行等因素综合衡量.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4,(12):181-186
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中是否采纳独立的违法性主要是法律技术上的差异,亦即在具体案件中的思维模式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落实法律政策。是否采纳违法性要件一方面牵涉到具体司法过程中法官以何种思路、提供怎么样的论证来支撑其判决理由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对一国的法律规范产生体系效应。根据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的特点,违法性要件可以将通常应属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与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权益进行一定的区隔,比三要件说以过错吸收违法性,更能适应我国的现有制度,因而应当采纳独立的违法性要件。  相似文献   

12.
赵封  朱霞 《天府新论》2005,(Z1):203-204
严格责任作为英美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时常与大陆法系中的危险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等概念相混淆.对此,我国学者分别持无过错说、过错推定说、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结合说等各种观点.事实上,严格责本身不是一种具有严格概念限定与构成要件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因此,不必去给严格责任一个严谨的、准确的、排他的概念,只需要了解其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含义和它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范意义.  相似文献   

13.
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规范,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与信息自决贬损之间的关联状态;个案中,法院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即权衡信息主体人格尊严或人格自由是否因信息自决受到妨碍而遭受信息处理不合比例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证据偏在会引发信息主体就行为违法所涉侵权事实的证明障碍,行为违法对于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具有双重作用,就该事实的证明构成裁判证明评价重心并可能导致证明评价障碍。对此,应在立法框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下,根据案情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环节对高度可能的心证程度从低把握,减轻信息主体的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14.
以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会面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和作为行为在刑法的非难上是等价值的,这就是等值性问题的由来。等值性的性质研究经历了因果关系论、违法性论到目前占主流的构成要件论三个阶段,以构成要件论较有理论指导意义。等值性的判断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依据,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对此日高义博教授的特别行为要素和不作为人的原因设定标准具有值得借鉴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5.
根据传统法学理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素。这种"四要件说"在分析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遇到了挑战:经济法责任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效率、实质公平等理念的支撑下,对承担责任的前提进行了扩充,淡化了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更加注重"客观性"。资产剥离是经营者集中控制中的责任形式,更加考虑集中行为对市场所产生的效果,弱化了"四要件"。  相似文献   

16.
客观归责理论最重要的归责标准,在于结果和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之间,除已经具有因果关系之外,结果还必须在避免风险的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内,或者必须是构成要件的保护效力所要掌握的对象,则该结果才可归责于行为人.一介人原则上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有第三人或被害人自己的行为介入所发生的结果,先前的行为人不需负责.当有第三人自我负责地介入因果历程时,可排除结果对先前行为人行为的客观归责.只要第三人是完全负责地制造出一个独立产生结果的风险时,先前行为人就不必为结果负责.他人专属的负责领域,形成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界限,由该他人单独负责.  相似文献   

17.
林承铎 《社会科学》2012,(3):98-104
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法学理论一般认为 ,所谓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种违法行为 ,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而使这两种责任共同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发生最为普遍 ,而两类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又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 ,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 ,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故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上正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相似文献   

19.
开放的构成要件范畴三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开放的构成要件与封闭的构成要件、空白的构成要件及修正的构成要件是三对容易混淆的构成要件概念。开放与封闭的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否完整、违法性的判断是否自足、是否需要法官的补充等方面均存差异。开放与空白的构成要件都存在着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完整性,然而二者在不完整性的内容和意义、补充方法等不尽相同。开放与修正的构成要件区别是,前者是以基本的构成要件为对象,针对构成要件能否提供行为成立犯罪的完整判断所作的分类,它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后者是对基本的构成要件的修改变更,是在犯罪已成立的前提下根据犯罪的不同形态所作的分类,它只能是具体的。  相似文献   

20.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纷扰复杂,通过对其逻辑结构的分析可将之界定为VA不作为方式构成的,以作为方式也能实施且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命令规范违反说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基本原则所在,不能由于概念的多样而缠绕于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之间.针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结构与价值结构的空隙问题,要在不同角度、方法、根据等方面寻求关键所在——即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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