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和解释格式合同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效力的基础。实践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经济上的强者,作为消费者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矫正这种不平衡,须对使用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进行严格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格式条款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入合同,且该条款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 ,本文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关系入手 ,着重对格式条款的内涵、格式条款的无效和格式条款的撤销及变更进行了理论探讨 ,以期对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法律实务中应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通过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所及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片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合同法》上下条文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合同之条款、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相似文献   

6.
格式条款之民商事法理与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密切相关。格式条款是契约自由限制的方法之一,同时可节约现代民商事活动成本,有效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规制的根据来自其对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冲击。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立法规制、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制、解释之规制,是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主要规制。《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专门解释有其进步性,但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解释性规制,则使格式条款的效力形态尤其是无效形态的判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尚待此后相机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本文根据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全面系统地探讨了格式条款的特点 ;分析了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履行的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论述了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8.
在电商平台购物中发生危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砍单”行为日益增多,当事双方冲突不断。造成“砍单”行为与日俱增的根本原因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判断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因此,有必要对“砍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当注重事前规范,即统一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判断标准。其次,要规范电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即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不能单独由电商平台制定。最后,在“砍单”行为发生后,既要规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同责任承担也要规范电商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40条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比针对个别磋商条款的效力规则保护更强,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可商榷,对条款接受方的意思自治作了一定限制,合意度不足,因而需要相应关照条款接受方,保障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趋于等价,即提升均衡度。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仅适用于格式合同中的附随条款,核心给付条款则由显失公平规则调整。判断格式条款效力应着眼于合同整体,判断利益分配的均衡度,而非孤立地评判某个条款。格式条款效力判断因素至少包括设计条款目的的正当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关系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类型、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商业惯例等等。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仅用了第 39、 4 0、 4 1条三个条款来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 ,它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够准确 ,既没有将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点规定在内 ,也没有就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与效力规则相区别 ,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便。因此 ,《合同法》的“格式条款”有必要作出相应的修订  相似文献   

11.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12.
尽管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的称谓多种多样,区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仍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将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商事格式条款实践排除在外,不符合社会实践的实际需要,宜修改.该法从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目的、订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等方面确定了其相应的程序性特征,但其是否恰当,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3.
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行业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与投保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例层出不穷。毕竟,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由最大利益方——保险机构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接受而无修改权。大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存在使得传统的合同"契约自由"原则成为一种虚构,因而,如何加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维护契约之正义,已成为法律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相似文献   

14.
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近几年经济生活实践及参考国外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作了专门规定。本文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及格式条款争议的解决等三个方面作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订入消费者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各国立法和司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 规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确定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时,都会考虑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否公平合理。鉴于不合理、 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我国有泛滥之势,我国应综合利用多种模式完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  相似文献   

16.
本文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作了比较;论述了标准条款和格式条款无效的具体规定;阐述了格式条款与标准条款对争议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对格式条款存在的不足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格式条款已被写入合同法,并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一直以来,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从一个新的角度分析和阐述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为了研究格式条款成为合同内容的条件,采用了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进行了探究。结果表明,格式条款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只有在经过要约人的合理提示并经相对人认可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19.
格式合同(条款)的界定是对其进行特别规制的逻辑前提。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只有在形式上具有规格化、定型化特点,在实质上具有附从性的条款,才是格式条款。一方使用示范合同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该示范合同也有作为格式条款予以规制的可能。相关地方立法中的规定应作检讨。  相似文献   

20.
保护相对人利益是规制格式合同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合同法》第41条后段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显然,这一规定只考虑了在多数情况下非格式条款有利于相对人,而没有兼顾特殊情况下格式条款也有可能更有利于相对人的客观实际,因此,该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既然《合同法》已规定了“条款有疑义时为不利于使用人”的原则,则没有必要再做出第41条后段的规定,否则,有“添足”之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