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8 毫秒
1.
营业是商事关系的存在形式.实体意义的营业是商主体存在形式,表现为营业财产以及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总体,是以商号、营业范围、企业财产和员工等要素组成的营利功能体,它使商人与民事主体相区别.行为意义的营业是商事交易的专业形式,营业规则由商人创造,被立法者认可,为商人和消费者运用,借以实现交易的社会化运作,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区别在于是否采用营业形式.商业社会持续创新,以新的营业形式代替旧的营业形式;商法从法律内部要素和形式要素来确认营业制度,形成了制度框架调整模式;营业在宪法、经济法、行政法中也得到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2.
营业财产作为法人的血液,在商事法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营业财产作为商法上的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也是揭示商行为与商主体涵义之重要工具。在现代商事交易多元化的今天,学者们在谈论公司营业财产的财产属性而忽略了其具有的人格属性。营业财产所具有的人格属性是企业法人存续发展的基石,而企业法人对营业财产的维持又保障了公司人格独立。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营业执照担负着营业能力和主体资格的双重确认功能,但其实质上既限制了营业自由,又削弱了商事登记的作用。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和功能的错位,使设立中公司行为失去了主体依托,并导致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即消灭的悖论。因此,废除营业执照而代之以统一和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商事主体制度的体系化和商事行为的有效监管,而且也符合现代商事交易的自由和效率观念。  相似文献   

4.
在大陆法系的商法理论和立法例中,商人和商行为是两个基本范畴.而无论是对商人概念的界定还是对商行为理论的建构,都离不开“营业”.营业自由是营业权的核心内容,该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对营业权的认识应有两个层次,即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我国立法上,营业自由首先应由宪法予以保障,其次是商事法律对这两种意义上的营业权的明确规定.法律对营业自由的限制应属强行法范畴.  相似文献   

5.
商法中财产关系区别为组织状态和营运状态,组织状态的财产关系存在于企业制度内,具有市场适应性与功能优越性,具备市场运营能力,实现财产功能的转换与整合.运行状态的财产关系存在于商事交易中,财产经过抽象获得同质性,注重财产权的外观,适应交易秩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商法中财产关系区别为组织状态和营运状态,组织状态的财产关系存在于企业制度内,具有市场适应性与功能优越性,具备市场运营能力,实现财产功能的转换与整合。运行状态的财产关系存在于商事交易中,财产经过抽象获得同质性,注重财产权的外观,适应交易秩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家庭农场是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已经成为乡村振兴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与民事人格不同,商事人格需要经过法律的拟制和确认才得以成立。然而,商事主体法律规则的缺失,造成了家庭农场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混乱,财产要素、劳动力要素和责任承担要素认定模糊等一系列现实问题,阻碍了家庭农场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家庭农场商事法律主体地位的明确就成为应对其他问题的先决条件。从目前陕西省家庭农场的规范文本和实践的角度审视,家庭农场商事主体需要从营业能力和注册登记两个层面进行制度构造。在不同形态的商事主体制度比较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能够满足家庭农场规模经营需求,有助于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和促进家庭农场制度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民个人财产利益,是理想的家庭农场商事主体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8.
商事主体是市场关系中的重要主体.调整好市场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有序和高效,应当发挥商法的重要作用,搞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市场经济越加发达,法律的部门划分也就越加明晰,这是客观必然的.认识和理解好市场关系中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关系,明确商主体的资格法定性、行为交易性、目的营利性、能力统一性的法律特征,且与民法相区别掌握运用,对促进市场法治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交往中不断涌现新型的经济利益,对作为商业交往基础要素和商法学核心概念的"营业"提出了挑战,德国"营业权"概念的出现正揭示着这种挑战的存在.而传统商法学中营业的内涵存在局限.营运价值理论与营业概念突破局限存在契合点.从营运价值理论的视角可以将营业的内涵扩张为:蕴含营运价值的、持续营运状态下的营业财产,是营业财产和营业活动有机结合的、具有整体性的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10.
商事交易中发生财产权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可化约为经济要素交易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关系的表现形式,使商事关系呈现契约“点—链—群”的内部结构样态。商事关系因此具有内部价值、转化价值和适应社会系统之外部价值的三层价值,形成以保障私权为原点,以尊重商事自治、促进商事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为轴的三维边界结构。商法规范生成于商事关系结构,且随其动态发展而进化。商法规范的革新方向,则取决于不同研究者对商事关系价值次序的认知。故商事关系应是资本聚合之持续经营体,以营利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通过对交换价值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私的关系。经由商法的规范转化,商事关系纳入私法关系之属,并成为商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11.
“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作为一个相对性独立的范畴,它与作为农业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家庭经营”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在严格的意义上,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指的是以农业家庭经营主体为核心的一系列规则化、契约化的行为关系,而农业家庭经营则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以使用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不同制度在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结构中的相对地位或层次,可以将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分为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三大类。其中,交易制度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效率增长的核心,产权制度是前提,收益分配制度是动力或保障。确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这一独立范畴,对于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化,推动农业微观组织制度改革与创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事活动本身对从商自由和意思自治存在客观需求,这种特点在制度层面上主要体现为商人们偏好于以自治性规范来界定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商事审判当中,法官以商事自治规范为依据来调整相关法律关系,应当是最接近商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做法。根据不同的实践标准,商事自治规范的司法适用可以被区分为“法定适用”与“约定适用”、“主动适用”与“被动适用”、“补充适用”与“优先适用”,以及“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  相似文献   

13.
营业转让是指通过签订合同将客观意义上的企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重要财产作为一个有机的组织体进行转让的活动.在这一转让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继受等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营业转让调整的缺失,增加了营业转让行为的盲目性和纠纷的产生.文章在主要比较考察了德、日、韩等国家和我国澳门地区的营业转让制度的基础上,对营业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和探讨,以探索我国设立营业转让制度可行性,并期望引起更多学者对营业转让制度的关注.  相似文献   

14.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构成要素。它是一种确认商事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行为,是实现商事交易有序进行的前提。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助于节约商事交易的成本,提升商事交易的效率,还有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商事主体进行税收征缴、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然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具备了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商事登记的立法弊病日益凸显,造成了法律理念的前后不统一,实践操作性难度加大等一系列后果。本文试图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营业转让作为一种将具有一定营业目的、有组织的机能性财产全部或者重要部分进行有偿转让的商事活动,已在我国商事实践中广泛进行,并越来越为商事主体所青睐。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为了进行组织体重构、经营规模再造或者营业活动更新,可以通过受让他人具有营运价值的营业财产及相关营业活动,快速实现自身扩张、良性循环、获取盈利之营业目的。  相似文献   

16.
试论商行为     
<正> 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增强企业活力,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商品经济,不能没有商法。商行为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就商行为的有关问题作一论述。 一 商人营业上的行为被称为商行为,它是商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  相似文献   

17.
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能够产生经济收益,这主要表现在:诚实信用行为一旦形成商业信誉,就具有资产性、资本性和盈利性.诚实信用经济收益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这是一种非知识型无形财产,它具有长期性、商事性、人格性、社会性和信息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8.
商事审判理念的提出是民商事审判的一次理念革命。如何结合商事审判理念调整商业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构建商事侵权理论,对处于探索阶段的《侵权责任法》的司法适用和商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商事审判视角下的商事侵权在英美法的法学研究中是重要的研究领域,甚至形成了兼具法律适用实体性和商事审判程序性的商事侵权请求权。和传统自然人间的民事侵权相比,商事侵权的主体在营利性、活动强度、影响范围和赔偿能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商事侵权的客体涵盖了商业关系、商业契约、商业机会等具有相对性和无形性的法益,不再局限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绝对权,因此也具有特殊性。本文试图表明,结合商事审判理念对商事侵权案件进行司法适用,可以兼顾到商事侵权的特殊性,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尊重商人自治和促进商业交易,实现商事审判的制度目的。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商人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代中国的商人立法应选择制定《商事通则》,规范基本商事法律关系的立法模式。传统商法及其理论对我国商人立法的借鉴存在局限性,难以解决商人在市场经济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我国的商人立法应以商事权利能力和经营能力为核心要素构造商人概念。我国目前法律中的商人范围亦存在诸多缺陷。实现商人的独立性,保证商人体系的开放性与商人的平等性,乃我国商人立法任务之所在。  相似文献   

20.
辨析宪法(宪政)与民事权利、商事权利(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既可以从价值、逻辑层面展开,也可以把宪政发展的历史进程作为解说的依据.对于西方宪政(宪法)的发展而言,中世纪城市的复兴与城市的治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此,历史性地描述中世纪城市宪政的形成与商人追求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宪政(宪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便具有了一定的经验性意义.从中世纪城市的复兴与城市的治理来看,职业商人对商事自由的需求是中世纪城市宪政形成的基础性原因,职业商人所使用的工具则包括在商人的职业意识与职业能力主导下所形成的商人法、商事组织的构造与管理能力以及根源于西方历史的法治意识与法治能力,而商人职业精神与职业素质得以展示与发挥的空间则是中世纪的商业城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