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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然而在国际公约和惯例中缺少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货物所有权一旦发生纠纷,完金依赖于国内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于提单的介入,使得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更加复杂。本文旨在通过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将单一的较为抽象的所有权转移概念同实务中存在的各种具体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探讨所有权转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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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清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2):33-36,40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关键的单据,合理合法地使用海运提单对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意义非凡。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流转速度加快、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导致提单的不规范使用,引起倒签、预借等各种提单风险的发生。未来应通过加强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制定适宜的信用证条款等策略来防范海运提单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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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控制权问题研究--兼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第11章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讨论了正在制定中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所规定的海运货物控制权问题,重点比较了海运货物控制权和中途停运权的关系。在综合比较英美两国法律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评述的基础上,笔者重点比较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并讨论了若二者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最后,笔者针对草案的相关法律条文,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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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 ,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具有重要意义 ,受到国际经济界的普遍重视。提单的作用很大 ,产生的问题也很多 ,这就需要深入地探讨其法律性质 ,以正确使用提单 ,充分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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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运实务中,为避免诉讼及管辖的不确定性,亦为了减少谈判成本,承运人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然而对此种方式之下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在理论及实务界均未有一致看法。尽管英、美、日等国家均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但对具体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要求则不无差异。我国也存在同样的困惑。在对提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上毫无疑问应当依照CMC的规定,然而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及适用上则应考虑其独立的因素,因提单于仲裁条款之兼容并不能否定仲裁条款本身具备之属性,亦即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考察时应当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对提单中并入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区分应依据提单持有人是缔约托运人、不是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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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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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责任属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森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将提单“预措”给托运人以便其结汇的行为。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在提单上填发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部完毕日期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审理了若干起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纠纷案,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当数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措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①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预措提单属侵权行为,并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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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和仓单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形式,决定了其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必然有其不同之处。本文主要以论述提单和仓单的物权属性为基础,来分析其物权属性与质押之关系,货物的流转情况,从而确认提单质押和仓单质押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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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对其没有作出界定。我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差异性的规定导致学界对船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一。船舶所有权制度涉及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等基本构成,笔者从船舶与所有权着手,对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船舶所有权的预告登记制度以及船舶所有权与船舶国籍分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排除立法模式交错引起的理论困扰,完善《海商法》中船舶所有权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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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提单的权利问题,本文认为在开证行对卖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后买卖双方对提单及其货物都不具有权利,因此不存在质押人;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实质上是要求开证行先行购入全套相符单据,然后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售给货物买方,而买方提供的开证保证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我国目前流行的对以提单进口押汇的法律解释迂回曲折,且有矛盾之处;买方与开证行之间实际上只存在信托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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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已成为了目前国际贸易中广为采用的交易付款方式,而其中作为交易中付出货款的第一人的议付行,由于常有因各种交易障碍而遭到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因此其往往以其持有的提单作为对该笔货款行使追索权的保证,但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对于此种情况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性质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天津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着眼,沿着议付行"议付"提单的性质,以及提单本身表征的权利属性,层层深入地剖析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在比较和评析现有的对提单权利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先行的《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得出议付行享有提单质押权的结论,并解答案例中提出的议付行维权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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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铁路运输单证中物权凭证功能的缺失对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的负面影响日益加重。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促成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的良性互动,建立铁路提单规则确有必要性。国际铁路运输公约长期割裂的困境为国内建立铁路提单规则提供了契机,铁路运单与铁路提单叠加运行的模式以及货运代理人责任的明确将为铁路提单的创新提供可行性和重要支撑。在冲突法层面,为配合国内法层面铁路提单创新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有效实施,应在国内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中赋予铁路提单当事方一定的选法自由,在解决提单持有人和提单项下动产权利人的纠纷中应适用动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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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在1980年和1981年先后发表了《国营经济内部的商品交换和所有权转移》(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版,第261—270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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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探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的文章中,讲过这样一段话:“商品交换,当事人需要彼此承认是商品所有者(在法律上叫所有权),但是,并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对这段话,一些同志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的同志认为,从使用价值上看,所有权还是转移了。有的同志认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所有权同时转移了。这些意见,对我很有启发,促使我进一步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我探索商品交换和所有权转移的关系问题,是从斯大林关于商品的定义引起的。一九五二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为了论证生产资料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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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 ,是指自己不拥有和经营船舶 ,但能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 ,收取运费 ,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由其民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 ,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只有无船承运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发。无船承运人应把提单签发给交运货物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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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托运人责任、运输单证等方面对以往规则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又创建了海运履约方、控制权、权利转让以及货物交付等新制度、新规定,是一部具备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国际公约。中国和东盟国家应接受新规则,并做好各项研究、吸收、借鉴等准备工作,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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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星同志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一文中,对商品交换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之间的关系,作了如下的阐述:商品交换“并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交换过程中,双方按照价值用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换回对自己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作为使用价值,他们是放弃了一种使用价值,取得了另一种使用价值,……作为价值,他们谁都没有失去什么(当然是在等价交换的情况下),相反地,他们是牢牢地保持着所有权。果真失去商品的所有权,那就不是交换,而是赠送或者被抢劫了。”这就是说,商品交换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没有任何关系,不论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