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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代老人救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出现冒名支领的现象,同时还存在地方官员推行不力、监司疏于监察、救助粮米不足等弊病,严重影响了老人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为遏制冒名支领的现象,宋廷严惩不法官吏及冒领之人,推行奖励举告政策。针对地方官员奉行不力的弊病,加强监司对地方州县老人救助事务的监察,强化御史台对监司的监督,建立纵横交错的监察体系。胥吏对救助信息的控制、地方财政的困窘及官员考核的经济导向,是制约救济政策实施的关键因素,政府的治弊、防弊措施,并未触及官员管理制度、财政制度的核心层面,既无法杜绝冒名支领的现象,也未能激发州县官员及监司的政治热情,因此不能有效改变老人救助惠而不实的状况。  相似文献   

2.
唐末五代藩镇割据阴影下建立起来的赵宋王朝,是一个极为强调中央集权的王朝。在对地方的监控措施上,中央采取了通过控制地方官员,以控制地方的财政、司法和军事大权的策略。有宋一代,中央将大小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抓住,并通过各项监控制度和措施,将地方官员的升迁降黜牢牢掌握。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在宋代大为加强。在此体制下。地方政府对中央以顺从为主,而这也带来了地方官员治理中一意向上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加强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 ,是历代王朝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秦汉至南北朝时期 ,地方各级政府为世族权贵所垄断 ,形成了长期的诸侯政治 ,致使中央政权的权威受到极大的威胁 ,并导致腐败之风的蔓延。唐末五代的军将擅权 ,贪赃枉法更是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宋代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以分权和制衡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 ,削弱地方政府行政长官权力 ,在路级行政机构实行分权管理 ,监司互察 ,加强对州县官的监管。改革科举制度 ,地方政府官员大多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宋代的这些改革措施彻底结束了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诸侯政治格局 ,对于宋代廉政建设和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宋代是官员回避制度的成熟时期。宋代回避制度对官员有着严格的限制,从官员科举入仕到任职期间的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科举回避。宋仁宗时期,科举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南宋时期,明确规定参加科举考试之人要回避在当地为官的亲属等人,而且对各地的解额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时正式将科举回避的规定写入省试条法之内。二是籍贯回避。宋太宗时期,下诏登记官员户籍,开始实行籍贯回避制度;宋真宗时期,针对特殊的地域状况,放松了对官员任官籍贯的限制;宋神宗时期,规定不得任用本地人为官,以免出现割据作乱的情况;南宋时期,为解决大批南迁官员的人事任用问题,重申籍贯回避制度。三是亲属回避。宋真宗时期,规定经略安抚司和监司等官,在同一个地方任官者须避亲。宋朝荐举人才时,也须回避亲属。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检查、勘验者与审判者,如果是科举同年的关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时期,朝廷又规定:司法官员只须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围之内;随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员互相回避的规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时期,回避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实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时期司法回避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时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对澄清吏治和减少腐败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权和权臣的影响,其执行难以尽善尽美,也没有改变宋代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宋代官员回避制度对今天的人事任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发挥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官员的任命方式是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继承了隋唐以来由中央统一派遣地方官员的任官制度.但在川峡、广南等边远地区实行了“分铨选之法委之漕司”的定差法,即这些地区的部分州县官由当地转运司照吏部格法进行差注或换易,然后上报吏部审核批准,“吏部考其格法无害,则给告劄”,定差之官不需亲自到吏部候选和待阙,免去了远途跋涉和闲居之苦,“南中士大夫甚乐之”.本文拟就这一制度在宋代的形成和发展、特点和意义等作一初步论述.  相似文献   

6.
为打破资格法的限制,选拔人才,宋代在人口众多、词讼繁杂、经济任务重、民族冲突多等繁难之县、不治之县、沿边之县实行了知县、县令荐举制。馆职、监司、知州等中央和地方官员充当了知县、县令的举主。从宋初的临时荐举到天圣七年岁荐的确立、经宝元元年的废除和恢复、元丰四年的废罢、元祐元年的恢复,荐举知县、县令制几经变化,最终确立下来。荐举制的实行引起国家选官制度和俸禄制的调整,士人对之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相似文献   

7.
宋刑部之制,沿袭隋、唐。在宋代,刑部之职能变化,分两个阶段:北宋前期,刑部官员无职事;刑部之权,为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分。但刑部并非空壳,尚掌有昭雪天下死罪之司法权,及犯罪免职官员经赦重新叙用等职事。为宋初四家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则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审刑院为复议大理寺断案机构;刑部为大辟复核机构;御史台为刑法最高监督机构。元丰五年,行新官制,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属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郎中、郎中、员外郎,官复原职。职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政令。元丰改制之后,中央司法机构由四家简为二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则为司法监督机构未变。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寺,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于宰执,决之于皇帝,这就是元丰改制后,确立的宋代刑事审判制度。这也从刑政方面,体现了宋代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8.
宋代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具有承上启下的特征。中央监察系统通过强化皇权、削弱相权和御史台权、扩大御史监察范围、精简谏官人数、扩大监察职能、御史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监督、封驳官与台谏共享监察权 ,将秦汉以来的御史纠弹百官与言官谏诤君主合二而一 ,形成台谏合一体制。在地方建立了监司与通判两级监察体制 ,使监察体制更为严密 ,并为其后的元、明、清代多层次的地方监察体制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9.
宋代是中国法律文明发展史上成就辉煌的时代,这一成就突出表现为立法与司法技术的创新和进步。立法技术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部门注意编录散敕,为修立法典提供资料准备、修律中分门别类编纂,追求文字言简意赅,法条增刪严密;保留、创立诸多辅助法典、增设部门法和地区法、立法中注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等方面。司法技术的进步更为显著,如司法侦查手段的丰富、司法检验技术的提升、司法审判中对证据的搜集和运用等。这些方面无不体现了以士大夫为主体的宋代司法官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注重法律适应性,注重创立、总结科学理性的法律技术,从而有利于保证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公正严明,反映了宋代法律文明所达到的新高度。  相似文献   

10.
宋代皇权对司法的控制非常严密.宋代皇帝掌握了死刑的判决和复核权,有权直接下诏并选派官员承审案件;亲自虑囚,裁决狱讼,并可使用御笔手诏,对案件直接作出最后裁决;还通过裁决有争论的重大案件、增加司法监督机构、严格选任司法官员等措施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措施对改变唐末五代司法的弊端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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