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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宪法早有如下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七次退休保险制度。这些退休制度,除实施范围大小不同外,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也是有合有分。1950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是第一个退休法规,干部和工人实行的是统一的退休制度。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条例》作了修订。这两次立法,把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分开,成为独立的退休制度。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实施范围只适用于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3.
行政赔偿,又叫行政救济,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而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的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缺乏明确性与可执行性,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必须结合法律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应按照其领导的部门与事务进行分类,其中与国家机关相对应的实际上为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设立在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为该单位的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应按实际情况分别界定。  相似文献   

5.
<正>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人事法律制度。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国家无不将其作为举贤任能、激励百官的国政大要,努力去健全和完善它。我国宪法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两章中,对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问题,均专门作了原则规定。这种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确认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不仅在我国宪法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宪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它标志着我国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将逐步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本文以我国宪法、法  相似文献   

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分别规定为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上的冲突应尽快解决。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修改或废止。  相似文献   

7.
老树 《老友》2014,(7):10-12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两者之间差距达3倍之多。此制度一直备受争议。但这一局面将于今年7月1日起改变。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预示着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大幕拉开。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公务员法》等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规定试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将一些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  相似文献   

9.
李兵 《社区》20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本条规定是广告内容的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10.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干部制度中,“干部”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从狭义上说,主要指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党员领导干部,特指那些在党和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一、党员领导干部道德的一般概念谈到道德,我们知道,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既是我国反恐现状的需要,也是严密和平衡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的包庇行为;二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的纵容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由于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几乎是相同的,从刑罚的均衡性角度出发,可以给两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2.
政策问答     
《老友》2011,(2):29-29
1.国家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相似文献   

13.
犯罪主体(即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贪污犯罪的主体是犯罪主体中的一种特殊主体。立法规定必须是同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3月8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规定追究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14.
服务台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精神,江苏省侨务办公室、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教委、江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建国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享受退休后补足原工资待遇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诉讼代理制度作了专节的规定,可见它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实行诉讼代理制度可以帮助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行司法保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及时正确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16.
论体制改革与贪污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界定,直接涉及到惩治该类犯罪的立法意图。在1997年刑法中,延续1979年刑法的规定,将贪污受贿犯罪之犯罪主体仍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准国家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将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该类犯罪的主体还有其制度基础的话,在体制改革的现在,这样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为了在新的体制下使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符合立法目的的要求,应该重新构建该类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妨害公务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其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反抗,但是其犯罪对象并非妨害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以及保障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物品。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我国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8.
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国家机关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两部分 ,其本质特征就在于“从事公务” ,因此 ,“利用职务之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客观构成的本质要件 ,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刑法》第38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加以具体界定。但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对此问题仍需重新澄清和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20.
<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审判人员有贪污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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