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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英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1):26-27,30
本文就英文合同的翻译 ,从公司名称、合同正规用词、同义词连用、语言与专业知识相结合及缩略词的使用等五个方面阐述了正确翻译英文合同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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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与我司因业务往来,拖欠我司合同价款近百万元,屡次追索无果。我司在签订合同时查询了A公司的工商档案反映,其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已全部实缴,现据我司多方了解发现,A公司因其股东B未能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影响了公司经营,无力偿还我司欠款。请问我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向B主张偿还我司合同欠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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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2009年的圣诞节前两天,我所在的公司突然给全部职工发信,宣布一个同事中止了和公司的劳务合同,从今天开始离开公司。收到这封信大家都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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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冬根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6,(7)
梅斯曼系联邦德国法学博士,上海大众汽车公司法律厨问,本文系他在上海的一次讲演的记录摘要。我打算从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所使用的国际-合同的实践谈起,然后再选择。些国际合同中的共同问题进行讨论。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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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农村木工,自1990年起我在某市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因为踏实认真且业务熟练,公司至今都没有将我辞退,我和公司一年一次的签订临时工合同。现在我已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多年了,我希望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公司经理却说我是农民工,不能签订。请问:我真的不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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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庆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2(4):148-151
公司合同论者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合同束"),并进而认为公司是一组明示或默示的合同。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公司法看作是一种"标准合同"。这有助于探求公司法背后的经济学逻辑,为公司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有益的和富有启发性的分析框架。然而,将公司法看作是"标准合同"的观点强调合同自由、市场自治的价值理念,这既是其贡献所在,也是其缺陷所在。缺陷在于将合同自由绝对化、扩大化,强调公司行为自由、运作经济的一面,将其作泛合同化的解释,否认公司内部层级管理关系,忽视公司赖以存在的社会政治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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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河北的读者来电咨询:我于2005年3月1日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1月1日合同到期后,我与公司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止。2008年1月7日公司书面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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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关系到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利益,也关系到隐名投资所涉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隐名投资股权受让人等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影响到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维护、经济发展等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隐名投资合同进行效力认定,应对隐名投资合同当事人主体、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形式三方面的效力要件进行全面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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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世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6):47-52
中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漏洞,集中体现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方面。《公司法》应该对以下方面作出规定:第一,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二,公司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的行为,如果超出设立上必要行为范围的,构成无权代理,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进行追偿。但是,由于无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如果交易相对方并不知公司并未成立,可以认为该行为有效,能够约束成立后的公司,但公司可以对发起人进行追偿。第四,对于设立费用,如果公司创立大会不予认可或者予以削减,则应该由发起人承担。第五,发起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怠于履行其义务时,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发起人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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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我休完产假到公司上班,得知公司状况不好,我的岗位没了。但是法律规定女员工"三期"内不得作为裁员对象,公司就给我放假3个月。就公司经营形势看,3个月的假期结束之后,我也未必能回去正常上班,公司还有可能解散了。如此耗到合同期满,还不如直接辞职。但如果我主动辞职,还能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吗?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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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桢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5):58-64
针对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问题,分析了公司经营范围的性质,指出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的特别民事权利能力;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探讨了相关法律的演变过程;结合合同效力的法理,并遵循私法公法相区分的思想而得出结论: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应就该合同本身进行判断,而与公司对于经营范围的超出毫无关联,是无关联主义。无关联主义完全可以通过解决某些法律问题而得到实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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