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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破产法 (试行 )》自诞生以来 ,尽管在规范企业破产方面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但其与生俱来的缺点严重制约了应然效力之发挥 ,文章力求从破产界限之一隅展开分析 ,比较破产所涉法律法规中对破产界限的规定之异同 ,在揭示破产界限中所体现的破与不破、规则主义与裁量主义、司法权与行政权及主体之间矛盾的基础上 ,提出修订中的《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2.
破产界限是破产法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之一。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折衷主义三种立法体例。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立法体例,符合现代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立法体例的主流趋势。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为支付不能并且债务超过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十分严格。这一规定摒弃了我国旧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规定的弊端,实现了不同所有制各类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统一;既借鉴了西方国家破产界限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概念,又创造性地突破了传统破产界限的立法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破产原因相比,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既体现了破产原因立法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殊性。在破产原因共性问题上借鉴这些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牢牢把握住我国破产原因的特殊性,可以准确地解读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4.
我国1986年《破产法》仅规定国有企业法人可以破产,与现代国际破产制度存在很大差异。破产能力的规定直接涉及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各国和地区破产能力的立法考察,建议在新的破产立法中应当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扩大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5.
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立法不统一、界限不明确和程序不科学的弊病。要完善我现行的破产法,就应探讨和解决几个立法问题:1.明确宗旨,制定统一的破产法;2.简化企业破产的条件;3.建立科学的破产程序;4.取消破产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法人分类的划分标准,彰显了商法中的"商事思维";同时民事主体的新分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推动作用。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不相适应,应当构建出资人个人破产法、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应当适应《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扩大破产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调整破产无效行为适用的情形,以完善破产法相关制度内容。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8.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新规定了破产原因。对我国新法与旧法以及国外破产立法的破产原因进行比较,有助于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我国现行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9.
我国破产法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无民事责任的规定 ,这与其私法性质极不相称 ,故有必要在破产法中设置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 ,以期实现破产法所确立的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之立法价值取向。本文着重讨论两种情况下破产民事责任主体及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追究和追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并认为追究破产民事责任 ,应有充分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对破产案件债权人的撤销权做了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应利用有效的途径充分行使现行《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享有的三种撤销权之外更多的撤销权。同时明确行使撤销权时的法律要求。  相似文献   

11.
从破产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是推动郑百文走上破产法制度体系外重组之路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郑百文重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明了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体系尤其是破产预防制度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郑百文重组也为我国新《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可操作性差以及国家干预过多的缺陷,不利于企业破产的实践。拓展破产法的范围,提高破产界限的可操作性,尤其是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破产法立法完善应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破产目的与免责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破产法的制定会涉及到很多新问题。随着新破产法草案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自然人的免责制度是不可缺少的规范内容。为什么建立破产免责制度?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我国在建立免责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将是本文的重点。  相似文献   

14.
新破产法所确立的一系列破产法律制度相对于旧的破产法具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企业一体规范,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统一的破产标准,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引进破产人管理制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保全,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规定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挽救破产企业,避免生产力的浪费。  相似文献   

15.
议遗产破产     
遗产破产是自然人破产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各国破产法多有规定。中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虽然不包括自然人破产,但《破产法(草案)》规定的破产范围可能涉及自然人破产。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遗产破产问题,但这一问题在中国《破产法(草案)》中还未被提及,遗产破产的理论也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阐述遗产破产,旨在引起有关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产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债务企业挖空心思搞假破产,二是债权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三是清算组织流于形式,四是债权实现程度很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本身所致,二是破产法与其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差别,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于这些原因,应考虑:删除、修改破产法的有关条款,在刑法中增设破产犯罪条款,在破产法中增补破产财产的最低分配比例条款,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  相似文献   

17.
日本近现代破产犯罪的早期规定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近代立法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借鉴德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1922年《破产法》罚则,破产犯罪第一次完整、系统地被规定在破产法中。1922年《破产法》实施了八十多年,直到2004年日本才通过新《破产法》即现行《破产法》。现行《破产法》之破产犯罪立法对1922年规定进行大范围的修改,新增了法人犯罪处罚,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维持了客观处罚条件规定,涉及刑法总论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8.
德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破产法》针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特点,对该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使得这一程序更加简化灵活,并降低了这一程序的运作成本。文章在对德国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基本结构,自然人剩余债务的免除、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破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指不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根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轻重不同导致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有漏洞,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20.
本文剖析了 1986年《破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 ,指出该法存在着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 ,分析了破产制度存在的价值 ,并结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提出了构建新破产法时若干立法上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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