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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乡约、保甲、土官三个系统,是清中叶贵州主要的地方社会职役,命案报案主要由其承担,尤以乡约为主。乡约设置具有广泛性,但是未设乡约之地也为数不少。乡约负责报案,时人所知。刑科题本记载报案者还有多种用语,如约邻、保邻。乡约所在社区居民或称里民,或称甲民,意为官府的编户齐民。贵州苗人分为熟苗与生苗,熟苗区也纳入乡约的治理。乡约、头人位于知县与民户中间,需要处理好与二者的关系。乡约是官府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依靠力量。  相似文献   

2.
黔东南侗族的款约、禁忌(生物崇拜)、乡(村)规民约,其中富含生态保护的规范,对侗族地区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影响.侗族习惯法生态保护规范中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是保护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构建生态文明,建立侗族美丽家因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3.
国有法,乡有规,民有约,自古皆然.乡规民约作为民众百性自我教化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在基层社会普遍存在,明清以降成为统治者教化乡民,加强君主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在社会历史中影响甚大,然而长期以来并未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本文试就近代桂东南的乡规民约及其影响,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王浩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8):134-142
明代徽州乡约最早推行于成化年间,时任休宁知县的欧阳旦为推行乡约颁布《教民条约》,在贯彻明太祖圣谕六言主要思想的同时,聚焦社会实际问题,希望通过乡约移风易俗、减少诉讼,实现县域社会的有效治理.嘉靖时期徽州乡约逐步发展,既有府县守令积极推行,也有地方社会主动响应.随着嘉靖末期徽州地区治安形势的恶化,乡约的治安功能逐渐受到官府的重视.万历以降徽州乡约达到兴盛,地方官员纷纷采取宗族乡约化、巡行乡约、慎选约正副等方法,致力于解决乡约行之不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乡约作为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被明代徽州的府县官员们反复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整齐城乡礼俗教化、稳定地方社会秩序,从而助益县域治理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乡约首事逐渐官役化,这不仅导致乡约教化职能的弱化,而且使乡约的乡村自治地位开始动摇,乡约逐渐沦为听命于官府的基层行政组织.所有这些反映了清代北方乡约性质的变化,也说明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并不能使清代的乡村政治真正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6.
李晓英 《中州学刊》2006,(1):189-192
汉代中央集权延伸至基层的触须是“乡里”,乡规里约作为其意识形态,反映了汉代基层的行政控制、经济调控、文化改造等一系列权力运作。从乡约的内容、来源、作用三个方面探讨与此有关的社会变迁,是剖析解读底层民众日常生活的另一路径,也是对汉代人文环境认识的深化。  相似文献   

7.
自宋代以后士大夫与国家主张以宗族、乡约、保甲治理基层社会,明代发生宗族乡约化,清代进一步出现宗族保甲乡约化,宗族因受保甲、乡约的影响更加组织化.清雍正四年(1726年)出现的族正制正是这种宗族保甲乡约化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解析新发现的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以及朱批等资料,探讨了族正制出现的过程,并确定了族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进而阐发了对于明清宗族特点以及宋代以后基层社会体系发展历史趋势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省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历史上,我省少数民族几乎都有自己对内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外抵御外部势力入侵的乡规民约,并有相应的一套制订和实施的形式。这种旧的乡规民约,有的叫寨规,有的叫乡规,有的叫“榔规”,有的叫“款约”,称谓各异。就其社会功能来说,有着习惯法的性质。它在少数民族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省少数民族除个别外,大都没有文字,这些旧乡规民约,少量的借用汉字刻写在石碑上保存下来。如贵定甘塘《乡规碑》(一八五零年立)、黎平高增《款碑》(一六七二年立)、剑河  相似文献   

9.
在调整村庄及小村庄的社会关系方面 ,乡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规则。越南的古代乡约既包括存在于 15世纪与 2 0世纪上半叶之间以文言文或俗语形式记录的规则或协定 ,也包括在村庄世代口口相传的口头规则或习惯。现代乡约在村庄的存在是于Polibureau第十号决议颁行后得到恢复的。就其本质而言 ,古代乡约被认为是调整越南古代村庄的“现存习惯的汇总” ,它们涵盖了古代村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乡约还担负着实现地方自治的角色 ,其正当性缘于全体村民的民主制定。尽管在乡约和法律之间存在着某些差异 ,乡约对传统村庄中社会关系的调整却证明法律在村庄中的有效存在。所以 ,在法治建设中 ,法律应当缩减对乡村事务的直接管理范围 ,而村庄协定也必须确保自治和村民的共同意志  相似文献   

10.
河南濮阳新发现的元末西夏遗民乡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河南濮阳县新发现的西夏遗民文献《述善集》中收有唐兀忠显、唐兀崇喜等于至正元年 (公元 1 34 1年 )七月共同议定的《龙祠乡约》。全约共 1 5款、1 0 72个字 ,是我们目前所知最古老的一份由古代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弥足珍贵。乡约开篇概述了修约背景及其过程 ,言简意赅 ,除“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个大的方面外 ,还明确提出立学校、建讲室、请儒师、建夫子庙堂、严禁赌博等多方面的内容 ,完善公允 ,成为当时人们观摩、仿效的对象。乡约以北宋吕大钧的《蓝田吕氏乡约》为蓝本 ,但多有变更 ,更注重于社会实践 ,从中不难看出程朱理学及元代许衡理学思想对西夏后裔的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11.
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是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的结果,未对非缔约国主权造成冲击,众多的国际公约中都含有管辖非缔约国国民的条款,实践中也不乏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管辖非缔约国国民的范例;《罗马规约》中体现补充性原则的条款为非缔约国维护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罗马规约》中的个别条款对非缔约国是不公平的.但从总体上讲,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具有合法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从蓝田乡约到呈贡乡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北宋时的蓝田乡约和明朝的<南赣乡约>、<乡甲约>以及20世纪40年代的呈贡乡约作了全面的考察,对乡约的流变及其社会历史背景以及中国传统社会绅士与农民、绅权与皇权的关系作了深入系统的论述,指出从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到官定的基层地方组织,再到地方权力结构里面的执役,乡约性质的改变带来了地位的贬值,传统的地方自治权力已为政府权力所压服.  相似文献   

13.
广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内容丰富、数量庞大的乡约,在这些乡约的序言中,蕴涵着大量少数民族关于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关系的阐述。总结这一部分内容,由内而外、由下至上地了解少数民族视角中的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能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广西少数民族乡约的序言看,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在效力上相辅相成,在内容上效仿和吸收。  相似文献   

14.
清代北方乡约与保甲的职能虽仍各有侧重,但两者的职能差异逐渐复杂化,且这种差异逐渐缩小,有的乡约对保甲还具有监督甚或领导作用。乡约与保甲关系的这些新变化,与清代北方乡约的普遍行政组织化有关。  相似文献   

15.
首届<罗马规约>审查会议通过了<罗马规约>修正案,明确规定侵略罪的定义和对于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赋予联合国安理会对于侵略行为的部分认定权.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选择适当时机早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相似文献   

16.
清代民间社会广泛存在着纠纷当事人自杀却被家人诬赖是别人所逼的"架尸图赖,,现象,手段之奸伪刁诈令人咂舌.本着重视人命事犯的原则,清律中专门设有禁止图赖和禁止威逼的相关条例,乡规族约中也多视此为地方恶习."刁民"自杀图赖的现象反映了资源分配不公及人们生存权利的深层社会问题,同时也体现出了民众的法律及权利意识.  相似文献   

17.
明代中后期,随着里甲制度的衰败,由地方绅士和官吏提倡的乡约制度在明代许多地方得到实施,乡约本为以道德自律为目的的民间的自发组织,但到明后期,基层政府大力在地方推行乡约制度,并利用乡约来进行地方治理,其利弊得失在史料中描述甚少,而明末小说<醒世姻缘传>对此有详细记录,如乡村社会的治安、民间纠纷的调解等.  相似文献   

18.
随着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呼声见涨,如何实现中国刑法与《罗马规约》的协调已成为当下我们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是直接影响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重要因素,因而《罗马规约》用几个条文对其做了系统和明确的规定,而在我国刑法中,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的规定则分散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不仅系统性和明确性不够,而且有些内容与《罗马规约》的精神亦不尽一致。毫无疑问,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如何适用、其涵盖的范围如何都直接影响刑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效果。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对全面贯彻《罗马规约》精神,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以国际刑法的二重性为线索,综合大陆刑法与英美刑法的法律观念合理确定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范围。并以此为前提,通过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努力实现我国刑法与《罗马规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19.
清代北方乡约的行政组织化,虽然有利于州县行政绩效的提高,但伴随着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乡约首事和吏役勾结害民的现象开始出现,并引发了乡约权力和官府权力的矛盾,从而使乡约与官府的关系逐渐复杂化。  相似文献   

20.
法学家的使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天地立心,就是要发现与尊重社会规律、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将其“翻译”成法律规则,并使之成为治世良规;为生民立命,则要有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不断地寻求公平与正义,不断地追求人世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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