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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利用国家的公权力解决私人利益间的冲突,实现对私权利的合法救济,其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都建立了上诉审程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我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已凸现出来.法律制度借鉴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民事上诉审指导思想,将公正与效率价值作为民事诉讼的内在基础价值,按照现代审级制度和司法独立的要求重新进行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构以两审终审制度为主,兼采三审终审制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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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审判更加注重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的平衡救济,但是,先行制度的设计存在的却不能满足这种需要,有必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建立附带上诉制度,给被上诉人以程序方面的救济,使二审更能体现对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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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这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践行性前提.相应地,落实“法律效果”就是最大化规则之治的优点与功能,以维系秩序与保障权利;关切“社会效果”则是基于规则适用结果与最优道德判断的不一致性,要求适度返回法律背后的道德理由,平衡法律适用的社会效用.法律效果在法治国家司法中处于优先地位,对社会效果的考量,须设定各种制度与方法约束.唯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做到“规范上封闭和认知上开放”,真正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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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再审程序已经初具规模,但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近十年上诉率与再审率居高不下并有增长趋势,附带上诉制度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我国现已具备附带上诉制度的立法及实施要件,应当在我国构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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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就是对解纷规则的选择与适用过程.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依国家法裁判的家事案件并没有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人们却更多认同根据民俗习惯裁判的结果.这就决定了形成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国家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事实上,在家事裁判过程中适用民俗习惯,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方式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必须认真梳理民俗习惯在司法裁判中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努力为民俗习惯在司法裁判中功能的发挥提供运行保障机制,从而充分彰显民俗习惯在弥补国家法不足、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当事人自觉执行裁判结果等方面的权能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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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制度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法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尤其是农村的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对策为一:着手建立官方救济与民间救济相结合的二元社会救济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民间救济的积极作用;二、在科学选优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救济标准体系的测算与调整方法,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推行;三、完善社会救济争议处理机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适用特殊的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程序,以更科学的处理社会救济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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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和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尽完善、不尽合理导致其上述功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侵权和解协议是债权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侵权和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但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判基础和诉讼时效.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对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就侵权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进而解决民事和解机制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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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立法和实践中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生效时间的规定比较混乱,对于可上诉裁判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矛盾;对于终局民事裁判,有送达生效、作出生效、送达或作出生效三种生效时间,这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了混乱。本文在研究对不同裁判所追求价值平衡的基础上,明确各种民事裁判的生效时间,以便更好地维护司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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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法律权利问题时,实体和程序应该也必须为我们看作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利的实体乃是一定的利益,利益在转化为权利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不同原则在根本上导致权利主体在利益占有上的差异。社会利益的分配规则总是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加以推行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权利的物质保障比权利行使的书面可能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裁判权的共同作用,对权利主体实体权益的真正实现有着极端的重要性。裁判机关既有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行为产生法定效果,又不应容忍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法庭也应该进行必要的创造性司法,但是,裁判者没有权力滥用裁判权。总之,实体权的实现是程序权行使的目的,程序权是实体权实行的重要手段。当我们不仅仅能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和执法的实践方面充分地注意落实权利的双重法律保障时,我们就有可能有效地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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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在解决当事人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完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比较和借鉴美国的ADR制度.在全面分析和比较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和美国ADR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ADR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在法院调解中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调解向当事人主义调解的转变,并进一步做好调解主体从法官的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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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请求权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现代社会 ,裁判请求权是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为保障小额纠纷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 ,许多国家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 ,以充分地保障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裁判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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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是指在一国行政程序构建中,通过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资格进而影响行政程序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可以使行政程序更加公正化和民主化。但是,由于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学者们对该制度的研究还有所疏漏。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是对已进行的行政程序的参与,是对行政行为有所主张的参与。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程序中多了一个新的当事人,其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对行政程序起作用,从而使行政程序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司法程序;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将会促使行政程序更好地和社会机制相契合;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还能使公民权利保护更全面化。确立行政程序当事人制度、行政行为介入制度、行政过程开放性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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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民众诣阙上诉蔚为风潮,诉访事宜广涉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中,民众控告官员罪行、乞留清官胥吏、揭露地方败政等诣阙上诉行为多能得到明廷允准,并根据上诉事宜,因事制宜、规范程序,惩治贪官、以示警戒,受理陈诉、除弊兴利,转送推诿、不予受理。诣阙上诉体现了明人追求申诉权、公正权的自觉意识与执着精神,蕴含着一定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虽然明代诣阙上诉存在诸多局限,但仍是明廷了解舆情、洞察民意、肃清吏治、监控社会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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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将对死刑案件的纠错完全寄予复核审,未免勉为其难。应在强化一审以及二审程序的纠错和救济功能基础上,充分发挥复核审的作用,这对防止错案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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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官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和威信,才能对引起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事实或法律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断;只有司法裁判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才能使司法获得公众信任;只有社会公众认同司法的确定力,才能产生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自治力、司法说服力和司法确定力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